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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外包装标注规定,食品外包装加贴标签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食品外包装标注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食品外包装加贴标签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分装食品标签标注规定

一、正面回答

经营者销售需清洗后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在销售货架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签,并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经营者应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地获取上述的标签。

二、分析详情

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也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食品标签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三、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即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食品包装袋上必须包含哪些信息

食品包装袋上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扩展资料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食品包装规范

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扩展资料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食品包装袋上必需有哪些标志及内容?

1、生产日期和地址,为了让消费者明确知道,该产品是从哪里来的,以及何时生产的。2、成分和保质期,以确保人们不会购买到过期的食品,这其中包括一些配料和营养成分等内容。3、贮存条件,不同食品的贮存条件是不一样的,很多消费者对此并不是太熟悉,所以需要商家在食品包装袋上说明具体的贮存条件。

什么是食品 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应标明哪些内容

第一个问题:什么是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对“食品”的定义如下: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对食品的定义: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

从食品卫生立法和管理的角度,广义的食品概念还涉及到:所生产食品的原料,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接触的物质和环境,食品的添加物质,所有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设施以及影响食品原有品质的环境.

第二个问题:食品标签内容:

食品名称:

一、 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二、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三、 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四、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五、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

配料表一、 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二、 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三、 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四、 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

五、 各种配料必须按5.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 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

六、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5.2.1.2条的规定标注.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5.3.1 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a. 液态食品,用体积;

b. 固态食品,用质量;

c. 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3.2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5.3.3 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在标明净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

5.4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及总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 

 5.5.1 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5.5.1.1 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5.5.1.2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

a.“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用于保存期).

b.“保质期至……”;

“保存期至……”;

c.“保质期……个月”.

“保存期……个月”.

5.5.2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

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

产品标准号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特殊标注内容5.8.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5.8.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

6 允许免除标注内容6.1 当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m2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5.2和5.5~5.7条的内容.

6.2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保质期或保存期在18个月以上的食品,可以免除保质期或保存期.

6.3 进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

7 推荐标注内容7.1 批号

由食品的生产或分装单位自行确定方法,标明食品的生产(分装)批号.

7.2 食用方法

为保证食品的正确食用,可以在标签上标明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推荐摄入量、烹调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必要时可以在标签之外单独附加说明.

7.3 热量和营养素

可以按GB 13432的规定,标明热量和营养素的含量.

8 基本要求8.1 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8.2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

8.3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8.4 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

8.5 食品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汉字.

8.5.1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但必须拼写正确,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8.5.2 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8.6 食品标签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

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

体积单位:mL、ml或毫升,L或或升.

进口食品包装标签标识规定

一、正面回答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分析详情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一次性告知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不符合项的全部内容。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退货或者销毁。

三、食品进口报关资料

1、官方原产地证书和自由销售证书;

2、生产国官方卫生证书;

3、生产商成份列表;

4、生产商产品检验报告;

5、产品在其国家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

6、原包装标签样张一份,中英文标签样张三份;

7、需要生产商官方检疫证书;

8、装箱单,fapiao,贸易合同;

9、生产日期。

食品外包装标注规定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食品外包装加贴标签、食品外包装标注规定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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