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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使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软件管理办法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软件使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软件管理办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经贸企业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经贸企业会计电算化顺利、稳定、协调发展,保证会计资料处理与保存的合法、安全、准确、真实,促进经贸企业会计核算软件设计与使用规范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和《印发<关于会计核算软件评审问题问题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并结合企业会计核算与管理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下列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贸企业均执行本规定

(一)经贸部直属企业单位及其分、子公司。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以下简称:各省经贸厅)所属的各级外贸、进出口公司和其他企业。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会计核算软件是指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用软件。二、对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要求第四条 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才能正式提供使用:

(一)软件提供的数据输入项目符合经贸部发布或审核批准的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软件提供的会计科目编码符合经贸部发布或审核批准的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会计科目编码的规定。

(三)软件具有必要的防范会计数据输入差错的功能。

(四)软件的计算和结帐功能符合经贸部发布或审核批准的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经计算机登帐处理的系统内会计凭证及据以登记的相应帐簿,软件只能提供留有痕迹的更正功能。

(六)软件具有按规定打印输出各种帐簿以及必要的查询功能,打印输出的帐页连续编码。

(七)对计算机根据已输入的会计凭证和据以登记的相应帐簿生成的各种报表数据,软件无修改功能。

(八)软件具有防止非指定人员擅自使用和对指定操作人员实行使用权限控制功能。

(九)对存储在磁性介质或其他介质上的程序文件和相应的数据文件,软件有必要的保护措施。

(十)软件具有在计算机发生故障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内外存会计数据破坏的情况下,利用现有数据恢复到最近状态的功能。三、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第五条 对拟在经贸系统范围内推广应用或作商品销售以及经贸企业自行开发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申请通过评审。经贸部与各省经贸厅分别成立评审机构。

(一)经贸部成立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由部财会司与部计算中心的有关人员联合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经贸部财会司。

(二)各省经贸厅成立相应的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

(三)经贸部及各省经贸厅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均应由取得中级技术职称(会计师或工程师)的会计与计算机专业人员组成。第六条 会计核算软件申请评审的前提条件是软件必须在本单位(拟作商品销售或推广应用的软件必须在两个单位以上)与手工并行运行三个月以上,并保存有完整的与手工处理相一致的数据。第七条 申请评审的会计核算软件,开发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软件需求说明书(自行开发使用者免交)。

(二)软件概要设计说明书。

(三)用户操作手册(自行开发使用者免交)。

(四)项目开发总结报告。

(五)用户意见(自行开发使用者免交)。

(六)试用单位打印输出的凭证、帐簿、报表样本。

以上(一)至(四)项按国际BG567-88《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编写。第八条 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以下机构主持审批。

(一)属于经贸部直属的各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软件由经贸部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主持审批。

(二)属于各省经贸厅所属的各外贸进出口公司和其他企业自行开发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由各省经贸厅会计核算评审委员会主持审批并报经贸部备案。

(三)属于各省经贸厅所属的各外贸进出口公司和其他企业拟在省经贸厅系统内作商品销售或推广应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由省经贸厅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上报经贸部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审批。第九条 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其是否达到了本规定对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要求。第十条 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应认真做好下列主要工作:

(一)采用模拟数据对软件进行测试。

(二)对软件的实际应用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写出书面评审意见并以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式通过。

(四)对评审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

关于互联网使用管理规定

互联网对于现在的时代来说基本上是男女老少皆知晓,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关于互联网使用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关于互联网使用管理规定1

一、内容和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公司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的管理,确保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正常使用,特制定本制度,公司各级员工使用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均应遵守本制度涉及的各项规定。

2.本文所称的计算机硬件主要指: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打印机、U盘、网络设备及附属设备。

3.本文所称的计算机软件是指各类系统软件、商业及公司自行开发的应用软件等。

4.本文所称的网络包括互联网、公司内部局域网。

二、总则

1.公司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为综合管理部。

2.综合管理部配备网络管理员对公司所有计算机软、硬件及信息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对公司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进行登记、造册、维护和维修。

3.公司网络管理员负责对公司网站进行信息维护和安全防护。

4.公司计算机软、硬件及低值易耗品由网络管理员负责统一申购、保管、分发和管理。

5.公司各部门的计算机硬件,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三、计算机硬件管理

1.计算机硬件由公司统一配置并定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允许私自挪用、调换、外借和移动。

2.公司计算机主要硬件设备均应设置台账进行登记,注明设备编号、名称、型号、规格、配置、生产厂家、供货单位、使用部门及使用人等信息。

3.计算机主要硬件设备应粘贴设备标签,设备标签不得随意撕毁,如发现标签脱落应及时告知网络管理员重新补贴。

4.计算机主要硬件设备的附属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说明书、保修卡、附送软件等)由网络管理员负责统一保管。

5.严禁私自拆卸计算机硬件外壳,严禁未经许可移动、拆卸、调试、更换硬件设备。

四、计算机软件管理

1.公司使用的计算机、网络软件由网络管理员统一进行安装、维护和改造,不允许私自安装盗版操作系统、软件、游戏等。如特殊需要,经部门主管同意后联系网络管理员安装相应的正版软件或绿色软件。

2.如公司没有相应正版软件,又急需使用,可联系网络管理员从网络下载相应测试软件使用。(注:务必在下载24小时内删除无版权软件,以免侵犯该软件著作版权)

3.公司购买的商品软件由网络管理员统一保管并做好备份,其密钥、序列号、加密狗等由使用部门在网络管理员处登记领用,禁止在公司外使用。如特殊需要,须经部门主管同意后并在网络管理员处备案登记。

五、网络管理

1.公司网络管理员对计算机IP地址统一分配、登记、管理,严禁盗用、修改IP地址。

2.公司内部局域网由网络管理员负责管理,网络使用权限根据业务需要经使用部门申请,由网络管理员统一授权并登记备案。

3.因业务需要使用互联网的部门和岗位,需经部门申请并报分管副总批准后,由网络管理员统一授权并登记备案。

4.公司将通过网络管理系统进行网络自动控制,对各种网络应用进行控制和记录,包括实时记录计算机所有对外收发的邮件、浏览的网页以及上传下载的文件,监视和管理网内用户的聊天行为,限制、阻断网内用户访问指定网络资源或网络协议等。

六、计算机信息管理

1.计算机存储的信息,属于《文档资料管理制度》适用范围的,从其规定;属于《技术文件管理制度》适用范围的,从其规定。

2.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企业的有关保密法规,不得利用网络有意或无意泄漏公司的涉密文件、资料和数据;不得非法复制、转移和破坏公司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3.公司重要电子文档、资料和数据应上传至文件服务器妥善保存,由网络管理员定期备份至光盘;本机保存务必将资料存储在除操作系统外的硬盘空间,严禁将重要文件存放在桌面上。

七、计算机安全防护管理

1.公司内部使用移动存储设备,使用前需先对该存储设备进行病毒检测,确保无病毒后方可使用。内部局域网使用移动存储设备,实行定点、定机管理。

2.上网时禁止浏览色情、反动网页;浏览信息时,不要随便下载页面信息和安装网站插件。

3.进入公司邮箱或私人邮箱,不要随便打开来历不明的邮件及附件,同时开

启杀毒软件邮件监控程序以免被计算机病毒入侵。

4.计算机使用者应定期对自己使用的计算机查杀病毒,更新杀毒软件病毒库,以确保计算机系统安全、无病毒。

5.禁止计算机使用者删除、更换或关闭杀毒软件。

6.公司网络管理员负责定期发布杀毒软件更新补丁,公司内部局域网用户可通过网络映射通道进行升级。

7.所有公司网络系统用户的计算机必须设置操作系统登陆密码,密码长度不得少于6个字符且不能采用简单的弱口令,最好是由数字、字母、和其他有效字符组成;员工应不定期修改密码,每次修改间隔期不得长于三个月。

8.计算机使用者离职时必须由网络管理员确认其计算机硬件设备完好、移动存储设备归还、系统密码清除后方可离职。

八、计算机操作规范管理

1.计算机开机:遵循先开电源插座、显示器、打印机、外设、主机的顺序;每次的关、开机操作至少间隔1分钟,严禁连续进行多次的开关机操作。

2.计算机关机:遵循先关主机、显示器、外设、电源插座的顺序;下班时,务必要将电源插座的开关关上,节假日应将插座拔下,彻底切断电源,以防止火灾隐患。

3.打印机及外围设备的使用:打印机在使用时要注意电源线和打印线是否连接有效,当出现故障时注意检查有无卡纸;激光打印机注意硒鼓有无碳粉,喷墨水是否干涸,针式打印机看是否有断针;当打印机工作时,不要强行阻止,否则更容易损坏打印机。

4.停电时,应尽快关闭电源插座或将插座拔下,以免引起短路和火灾。

5.来电时,应等待5~10分钟待电路稳定后方可开机,开机时应遵循开机流程操作。

6.计算机发生故障应尽快通知网络管理员,不允许私自维修。

7.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爱护计算机设备,保持计算机设备的清洁卫生。

8.禁止在开机状态下使用湿物(湿毛巾、溶剂等)擦拭显示屏幕。

9.禁止工作时间内玩游戏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10.禁止在使用计算机设备时,关闭、删除、更换公司杀毒软件。

11.严禁利用计算机系统发布、浏览、下载、传送反动、色情及暴力的信息。

12.严禁上班时间使用任何软件下载与公司无关的资料、程序等。

13.严禁上班时间使用BT软件下载。

14.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严禁利用计算机非法入侵他人或其他组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九、相关惩戒措施

1.如发现上班时间内使用网际快车、迅雷、电驴、QQ旋风、FTP及IE等相关软件下载非工作的资料,发现一次扣30元。

2.如上班时间使用BT软件下载,发现一次扣50元。

3.如发现上班时间内使用QQ直播、P2P、网络电视等在线视频软件,发现一次扣100元。

4.如发现公司员工盗用、修改IP地址,发现一次扣50元。

5.如计算机使用异常或已经中毒,不及时通知网络管理员而影响公司网络安全,扣20元。

6.如上班时间利用公司网络资源发布、浏览、下载、传送反动、色情及暴力的,扣2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7.如发现公司员工利用计算机非法入侵他人或其他组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扣2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8.如发现公司员工利用网络有意或无意泄漏公司的涉密文件、资料和数据或非法复制、转移和破坏公司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的,将视其后果,处以罚款、调离岗位、辞退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9.每月网络管理员负责将监控数据反馈给总经理及综合管理部。

十、附则

1.对于使用笔记本电脑的员工,除了硬件不做相关要求外,其他都按台式机的规章制度执行网络管理条例。

2.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互联网使用管理规定2

一、为合理使用公司网络资源、保证网络安全和畅通、禁止违规上网现象,特订立本办法。

二、网络行为规范

1、不得在公司网络上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主要包括(但并不局限于)散布电脑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电脑、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攻击和修改公司总路由器设置等。

2、不得利用公司网络从事危害公司安全、泄露公司秘密等违规、违法活动。

3、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4、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信息、传播小道消息或进行人身攻击。

5、禁止浏览色情、反动及与工作无关的网页。

6、工作时间内,不得在线收看视频、听音乐、玩游戏、看小说。不得下载或上传与工作无关的资料(包括音乐、电影、视频、游戏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东西)。

三、网络安全

1、每部电脑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并经常更新,定期杀毒、清理插件。建议安装“360安全卫士”和“360杀毒”。

2、不要随意打开不明来历的邮件及附件,避免网上病毒入侵。使用外来光盘、U盘等介质时,要及时杀毒。

四、网络管理

1、长期固定直接连接到公司网络上的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需将“计算机名”及“IP地址”向综合管理办公室报备,公司有权对未经报备的电脑通过上网行为管理路由器关闭其上网权限,直至该电脑报备“计算机名”及“IP地址”后再开通上网权限。

2、各部门网络扩展必须经过综合管理办公室批准并报备。由公司网络派生出来的无线网络也是公司的办公资源,包括部门无线路由器及单机随身WiFi均需在综合管理办公室报备,无线路由责任人必须承担该无线路由的管理责任,要设置密码,并经常更新密码,不得将密码随意外泄,要掌握本无线路由连接人的情况,保证网络安全及节约流量资源。

3、公司有权监视连网电脑的网络上传下载流量。对异常流量,公司有权限制,由于违反前述网络行为规范产生的异常流量,公司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其进行警告和罚款处理。

4、为避免浪费电力、保护电脑设施及安全考虑,下班时,应将电脑主机和显示器关闭,若因工作需要不能关机的应在电脑上贴标识说明“电脑在处理工作运行中”,避免他人不知情误关电脑。

5、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网络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关于互联网使用管理规定3

为了有效、充分发挥和利用公司网络资源,保障网络系统正常、安全、可靠地运行,保证日常办公的顺利进行,规范网络建设工作,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发挥计算机网络的作用,提高办公效率,改善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及岗位设置

一)集团公司总部、所属子公司及项目公司或项目部。

二)集团公司总部设网管员,子公司及项目公司或项目部设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

二、机房管理

一)机房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由网管员专职负责。

二)机房内各种设备的技术档案,由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妥善保管并建立机房内各种设备运行状态表。并报集团公司网管员备案。

三)机房需保持环境清洁卫生,设备整齐有序。由网管员每周对设备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加负载满负荷运行测试设备性能以保证公司网络正常运行。(维护、维修记录表)

四)未经许可,非机房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机房。

五)为保证机房设备运转,未经允许,不得改动或移动机房内的电源、机柜、服务器、交换机、换气扇等设备。

六)未经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授权,严禁他人开关、操作服务器、交换机等各种网络设备。

七)未经总裁或子公司总经理批准,不能带外来人员参观机房设备,禁止在服务器上演示、查询信息,收、发E-mail、浏览网页、上QQ等上网工作。

三 、电脑办公网络管理

一)电脑及其配件的购置、维修和使用。

1.需要购买计算机及其备品配件的,先由申请部门的使用人填写申购单,相应的配置型号由总裁办网管审核后执行办公物资申购程序。

2.电脑及办公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投影仪等)需外出维修的,必须填写申请单经总裁办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外出维修,如设备未出保修期,由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通知供应商及设备售后维修部更换及维修。

3.电脑安装调试正常使用后,计算机名按照统一规范来命名,手动设置IP地址,并将IP地址和电脑MAC地址绑定;各子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电脑及其外设办公设备,并由集团网管员备案。

4.各部门人员均不得擅自拆装电脑、外设和更换部件,确实需要打开机箱的,应通知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进行处理。

5.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上班期间使用公司电脑、网络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打游戏、下载、购物等,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每周不定期抽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报总裁办。

6.部门人员调动或离职,人力资源部应及时通知网管员对离职人员的电脑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备案和重新分配,避免重复购买。

二)公司网络的接入、使用、维护

1.公司内外网络的建设由总裁办网管员统一规划。禁止其他任何人擅自连接网线。

2.公司的互联网对全公司开放,由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负责公司互联网的连通和权限设置。

3.网络用户不得随意移动信息点接线。因房屋调整确需移动或增加信息点时,应由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统一调整,并及时修改“网络结构图”。

4.对现有互联网用户,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将不定期检查上网记录,如其一个月的上网记录中半数的网站与其工作无关,将报总裁办或子公司负责人,执行处罚程序。

5.对于接入互联网的用户,禁止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禁止在任何时间浏览不健康的网站,禁止下载、安装具有破坏性的程序或代码。

6.严禁使用公司网络搞迷信和邪教活动,禁止将保密信息上网传播。

7.禁止利用互联网络进行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各项内容。

8.网络出现故障,及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处理。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更改IP地址。

9.禁止任何人擅自修改机器设置和更改上网端口。

10.禁止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使用公司电脑、网络。

三)计算机软件的安装、维护

1.计算机的操作系统,必须由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统一安装。

2.应用软件的安装(除应用软件公司上门安装除外),需由使用部门申报公司,禁止各部门擅自安装应用软件。

3.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在计算机中安装娱乐性的软件和游戏软件。

4.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安装、传播染有病毒的软件和文件。

5.禁止任何人在计算机上安装黑客软件和利用黑客程序对他人的计算机和服务器进行攻击、破坏。

6.对于公司购买的软件和随机附带的驱动程序光盘,由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统一管理。

三、电脑外设、办公设备及耗材管理

1.打印机按照区域划分使用,正常使用情况下,只能使用本部门或公司指定的打印机。

2.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进行处理,禁止擅自拆卸设备。

3.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必须出具故障报告,查明直接责任人。

4.需更换或者核销的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由使用部门人员填写更换或报废申请交网管员(或相应管理员)签字确认后,执行办公物质采购和固定资产核销程序。

5. 办公耗材的领取实行“统一管理、以旧换新”的原则。

四、信息的安全保密

一)涉及公司秘密的信息、违反党纪国法的信息、有损公司利益和形象的信息、个人隐私的信息、色情信息、有碍社会治安的信息等,均不得在公司内部办公网络中存储、处理、传递。

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盗用其他部门帐号、密码、IP地址。

三)刻意或无意泄漏经营数据的或市场经营决策的,一经查实,罚款500-1000元,后果严重者移交法律机构进行处理。

四)严格保密本公司的数据和文件,严禁外来人员对计算机数据和文件拷贝或抄写。也不得私自通过互联网发送本公司涉密的数据和文件。如工作需要,必须经过领导同意方可以进行操作。

五 、处罚

1.对上网用户在上班时间下载电影、软件等与工作无关的,或者在线音乐、在线视频等,严重占用网络宽带,导致网络堵塞,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2.员工访问了不明网站,病毒、蠕虫、木马、恶意代码及间谍软件等通过网页、Email、聊天工具、下载软件等方式,侵入到内网的各个角落,严重影响公司网络的正常运行,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3.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网页、炒股、购物、游戏等一经发现罚款50元。

4.使用BT、电驴、迅雷、网际快车、超级旋风等P2P下载软件和PPlive、UUsee、PPstream、迅雷看看等P2P视频软件。使得局域网网络资源被消耗殆尽,导致企业正常的网络应用无法进行,严重干扰了公司的经营活动的一经发现罚款500元。

5.未经许可私自修改电脑IP地址,导致局域网出现IP地址冲突,电脑掉线现象,严重影响了局域网的稳定和畅通。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6.未经许可私自移动公司在各点分布的网络设备及布线,乱拉线等,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7.部门共用的电脑损坏,查不到责任人时,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8. 计算机使用人员负责维护计算机的清洁工作,下班后必须关闭主机和显示器,一经发现罚款20元/次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解读附全文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解读(附全文)

最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这是为推动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通信网络环境,依法维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移动互联网市场秩序。以下是该规定的全文及相关解读,欢迎阅览!

相关解读:

一、发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的目的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在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一些损害用户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为保护广大用户合法权益,规范移动互联网市场秩序,维护网络安全,促进信息通信行业健康发展,我部依法制定《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重点对智能终端生产企业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简称APP)预置行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进行规范。

《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均明示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相关信息,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明确了从事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了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的生产企业对所提供的应用软件负有的管理责任,还规定了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应管理职责。

二、《规定》制订的过程是怎样的?

答:《规定》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组织调研,拟定工作思路。对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及分发情况进行调研,拟定了重点针对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行为,加强行业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思路。

二是综合各方意见,起草《规定》。我部就《规定》制订问题广泛听取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互联网企业、基础电信运营商、地方通信管理局等的意见,拟定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是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我部于2015年11月通过部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对《规定》的制定给予了积极评价,也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我部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的反馈意见,对《规定》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此外,我部还按照国际惯例,将《规定》向WTO/TBT进行通报。

四是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我部按照规定流程正式发布《规定》。

三、用户使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提示终端调用联系人、用户位置、建立数据连接等敏感行为,《规定》如何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

答:《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要求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未经明示且经用户同意,不得实施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等行为。其中的“用户个人信息”包括用户基本资料、身份证明、生理标识、联系人信息、位置信息等。具体可参考通信行业标准YD/T 2407《移动智能终端安全能力技术要求》、YD/T 2781-2014《电信和互联网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定义及分类》、YD/T 2439-2012《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描述格式》。

四、如何界定违法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行为?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五、监督检查中要求企业配合提供“便捷的获取应用软件的条件”应如何理解?

答:便捷的获取应用软件的条件是指企业应配合提供应用的原始安装包、下载链接、应用的相关信息或说明等监督检查所必备的条件,不包括提供源代码等企业内部信息。

六、哪些软件属于基本功能应用软件?

答:本《规定》中的基本功能软件是指保障移动智能终端硬件和操作系统正常运行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主要包括四类:一是操作系统基本组件:如系统内核应用、虚拟机应用、网络浏览引擎等;二是保证智能终端硬件正常运行的应用:如蓝牙、GPS、指纹传感器应用等;三是基本通信应用:如短信、拨号、联系人等;四是应用软件下载通道:如应用商店等。

七、移动应用软件分发平台应掌握应用软件提供者、运营者、开发者的哪些信息?

答:从事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了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的生产企业应登记其平台内的应用软件提供者、运营者、开发者的真实信息,并区分企业开发者与个人开发者。应用软件运营者、开发者如果是境内企业,需记录工商局注册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登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电话、Email)等;应用软件提供者、运营者、开发者如果是境内自然人,需记录有效证件信息,可包括身份证、护照、居住地地址、联系方式(电话、Email)等;境外应用软件提供者、运营者、开发者需提供所对应的真实的银行帐户信息、电子邮件信息等。

八、应用软件电子签名是强制要求吗?

答:为引导APP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避免APP被恶意篡改,加强对恶意APP的溯源,保障开发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我部鼓励APP使用符合国家《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的认证机构所颁发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

九、用户如何进行申投诉和举报?

答:对于当用户发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违反本《规定》相关要求,可向企业投诉举报,企业应在规定和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妥善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满的,用户可向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申诉(电话为:010-12300、省会城市区号-12300)。

用户发现移动终端应用软件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或违规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可向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举报(电话为:010-12321、省会城市区号-12321)。

十、此规定发布后有过渡期吗?

答:本《规定》正式发布后将有半年的过渡期,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2016]407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12月16日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

为推动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通信网络环境,依法维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移动互联网市场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大力推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发展,鼓励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相关企业积极开发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产品,丰富信息消费内容,引导企业健全相关管理机制。鼓励有关行业协会等依法制定自律性管理制度,共同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的预置和分发行为,维护网络安全,加强用户权益保护。

第二条本规定规范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依照本规定对全国范围内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各地通信主管部门)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按照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地通信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第四条生产企业和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或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依法依规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网络安全,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预置软件(以下简称预置软件)的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自觉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依法维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实施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不得调用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终端功能、违法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未经明示且经用户同意,不得实施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开启应用软件、捆绑推广其他应用软件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或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三)为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提供代收费的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计费、收费行为的管理,杜绝不明扣费;收费企业应对用户确认信息和计费原始数据至少保存5个月,并为用户查询提供方便。

(四)生产企业应约束销售渠道,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在移动智能终端中安装应用软件,并提示用户终端在销售渠道等环节被装入应用软件的可能性、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六条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均应明示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相关信息。

(一)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均应通过用户提示、企业网站等方式明示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的信息,包括名称、功能描述、卸载方法、开发者信息、软件安装及运行所需权限列表等,明确告知用户应用软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内容、目的、方式和范围等。

(二)生产企业应在终端产品说明书中提供预置软件列表信息,并在终端产品说明书或外包装中标示预置软件详细信息的查询方法。生产企业在提交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申请时,应提供相关产品符合前述要求的声明。

(三)涉及收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应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明示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明示内容真实准确、醒目规范,经用户确认后方可扣费。

第七条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

(一)移动智能终端的基本功能软件是指保障移动智能终端硬件和操作系统正常运行的应用软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基本组件、保证智能终端硬件正常运行的应用、基本通信应用、应用软件下载通道等。终端中预置的实现同一功能的基本功能软件,至多有一个可设置为不可卸载。

(二)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所提供的除基本功能软件之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由用户方便卸载,且在不影响移动智能终端安全使用的情况下,附属于该软件的资源文件、配置文件和用户数据文件等也应能够被方便卸载。

(三)生产企业应确保已被卸载的预置软件在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升级时不被强行恢复;应保证移动智能终端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预置软件的一致性;移动智能终端新增预置软件或有重大功能变化的,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八条从事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了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的生产企业对所提供的应用软件负有以下管理责任:

(一)应登记应用软件提供者、运营者、开发者的真实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应建立应用软件管理机制,对应用软件进行审核及安全、服务等相关检测,对审核和检测中发现的恶意应用软件等违法违规软件,不得向用户提供;对所提供应用软件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软件,建立完善用户举报投诉处置措施等。

(三)应要求应用软件提供者在提交应用软件时声明其获取的用户终端权限及用途,并将上述信息向软件下载用户明示。

(四)应留存所提供应用软件,以及该软件有关版本、上线时间、功能简介、用途、MD5(消息摘要算法5)等校验值、服务器接入等信息以备追溯检测,相关信息的留存时间不短于60日。

(五)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的应用软件,以及在通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恶意应用软件,相关企业应予以及时下架。

(六)应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以及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保障自身系统安全和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第九条通信主管部门应对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本规定相关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通信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检测机构对生产企业预置的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应用软件开展监督检测和恶意应用软件认定工作,相关企业应给予配合,并提供便捷的获取应用软件的条件。

(二)检测机构应及时将检测和认定报告提交通信主管部门。通信主管部门依据报告,要求并监督相关企业进行整改,通知并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下架恶意应用软件。

(三)通信主管部门向社会通报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

(四)对于紧急情况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及时下架违法应用软件的,通信主管部门可依法依规要求有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十条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应进一步完善服务保障措施,提高用户权益保护水平。

(一)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建立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投诉举报受理制度,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投诉举报方式,接受、验证和处理用户投诉举报。如用户发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违反本规定要求,可向相关企业投诉举报,企业应在规定和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妥善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满的,用户可向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申诉。用户发现恶意应用软件,以及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或违法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移动终端应用软件,可向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举报。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采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进行签名;指导相关企业对已签名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采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进行验证并显著标识。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相关社会组织通过行业自律形式,建立恶意应用软件黑名单,实现黑名单信息在相关企业、专业检测机构以及用户之间的共享。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通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记入信誉档案,向社会公布。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用软件线索,各单位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移动智能终端是指接入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具有操作系统、可由用户自行安装和卸载应用软件的移动通信终端产品。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英文简称APP)包括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可以通过网站、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下载、安装、升级的应用软件。

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是指网站、应用商店等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下载、安装、升级的应用软件平台。

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是指由生产企业自行或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作在移动智能终端出厂前安装的应用软件。

恶意应用软件是指含有信息窃取、恶意扣费、诱骗欺诈、系统破坏等恶意行为及其他危害用户权益和网络安全的应用软件。

商业性电子信息是指利用电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电子信息。

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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