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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石油管道安全法律法规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油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以及石油管道安全法律法规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石油天然气管线安全距离为多少?

没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条件下规定有效间距是5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所写:第三十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如何加强石油管道的安全管理

一、影响油气田及输油管道安全的主要因素

当前新疆油气管道保护工作面临严峻挑战。目前,影响油气田及输油管道安全的主要因素是打孔盗油、开井盗油发案总量仍然很大,重大打孔盗油案件时有发生,经济损失严重的同时,土炼油厂点屡打不绝,一些地方小炼油厂非法经营问题仍很突出,少数地方强占油井、非法采油问题也很严重;除此之外,管道在连接油气资源与市场的同时,同经济建设、城乡发展之间的矛盾也日渐突出,管道上方违法占压和第三方施工对管道造成的伤害不断增加。另外,管道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为保证管道自身安全和周边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对管道上方的土地使用以及相邻设施的安全距离也都做了诸多限制,无疑会影响到农民对土地的使用和当地项目开发,这也造成一些地方和群众对管道保护积极性不高。

二、加强油气田及输油管道安全的途径

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管道生产安全由石油、管道企业为主负责;管道沿线治安秩序安全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主负责。管道沿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层层建立责任制,把管道保护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宣传教育、协调服务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要及时清除整改输油气管道违章占压物,消除管道安全运行隐患。要进一步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起地方政府与石油、管道企业良好的互信协作的长效工作机制。要大力做好对输油气管道沿线地区单位和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营造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油气田及输油管道安全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对输油气管道、管线的安全检查,重点对阀门、管线焊接点、压力容器有无破损、泄漏进行检查,防止发生次生事故。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清醒认识做好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强有力的措施,全力抓好安全保护工作,使涉油违法犯罪活动明显减少,涉油问题重点地区面貌明显改观,确保油气管线绝对安全,坚决防止发生有重大影响的涉油案件、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坚决防止发生涉油暴力恐怖事件。

(二)及时排查、清除隐患严重的占压输油气管道的违章建筑物,防止新的占压输油气管道问题的发生,确保不发生影响管道运行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认真抓好安全保护工作,务求取得实效。要以保障国计民生,实现安全为目标,进一步抓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要进一步密切企地协作,深入开展平安油区建设,为油气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环境;要狠抓队伍建设,打造一支高素质、能战斗的安全保护力量,以适应目前安全保护工作的需要,尤其要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贯穿建设、运行的全过程,常抓不懈,从规划、施工阶段入手,提前谋划,提前介入,从源头上开展工作。

(三)突出抓好重点工作的落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管道设施沿线有关各村、社区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已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建(构)筑物、工程以及各类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认真进行清理,对非法占压输油气管道或在输油气管道附近挖沙取土、非法施工等危及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要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营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一是要强化对输油气管道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力度,对查出的隐患要建立台帐、及时整改;二是要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切实提高输油气管道的本质安全度;三是要加强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抓好管道设施、设备的经常性巡查、维护,保持管道设施沿线各种安全标志、警示标识的设置完整、有效;四是建设时间早、运行时间长的管道设施,占压情况严重和存在重大隐患的管线要全面清理、排查、检测和评价,防止因泄漏引发事故;五是要制定石油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控制。

(四)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输油气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管道事故救援演练,提高企业和各村、社区安全防范能力。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一是作业人员必须提高防火安全意识,消除一切可能引起火灾发生的隐患,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和操作人员消防知识的培训,不定期进行消防演练,确保消防设施安全有效。二是经常检查测试避雷和防静电接地装置,保证其有效。操作人员现场作业时必须着工作服、穿胶鞋,不许穿腈纶类易起静电的衣物和钉子鞋,法兰口连结处要有防静电铜片搭接。三是严格控制火源。消防安全部门要24小时值班,设有专职安全员,各种消防标识准确,规定上班人员身上不许带火种,进入港区人员身上的香烟、火机或火柴必须寄存在门卫。

(五)督促输油气管道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力度,加大安全投入,切实提高输油气管道的本质安全度。搞好宣传教育工作。管道设施沿线有关各村、社区和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营运企业要抓好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通过事故案例宣传天然气输送过程的危险性和管道设施破坏后的危害性,提高管道设施沿线群众保护管道设施的安全意识,自觉维护管道设施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影响的涉油气事故、案件。同时,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加强企地之间、地区之间的信息共享和通报协查,畅通信息渠道,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各地对本地发生的涉油(气)事故应立即报告。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依法查处输油气管道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坚决清理取缔非法“三小一点”和寄生性厂点。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各类侵占、盗窃、哄抢、蚕食油气田物资、器材、油气、电力资源的寄生性厂点和“三小一点”进行拉网式调查摸底,列出单子,明确责任,排除一切阻力,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对非法所得和机器设备要予以没收,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大力加强油气田、管道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哪些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的内容:一、物质保障责任。包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二、资金投入责任:包括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包括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五、教育培训责任:包括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六、安全管理责任:包括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包括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刘海洲查冬梅)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以下统称管道)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和页岩气。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承担属地监管职责,加强管道保护执法能力建设,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二)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宣传、贯彻有关管道建设和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管道保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并协同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一)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等破坏管道运行安全和影响管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管道保护治安秩序;

(二)财政部门加强对管道安全预防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资金政策支持,落实国家管道通过地区税收分享政策;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临时用地、新征土地与管道保护工作的衔接,依法查处毗邻管道保护范围的矿山领域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管道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城乡规划部门负责依法审核管道建设的选线方案,加强对管道周边施工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与管道发展规划、建设规划相衔接,组织协调解决公路、水路建设项目与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

(七)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参与协调解决水利工程设施与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

(八)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经营管道业务的地方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工作;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管道有关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安全监察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依法开展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组织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管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十一)气象部门负责管道设备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管、极端灾害天气的预警发布工作,依法开展管道与设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管道企业是管道建设、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管道建设,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管道隐患防治和应急救援等有关管道保护的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管道企业应当与沿线人民政府、企业、居民建立长效联系机制,并会同公安部门确定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开展管道保护宣传,履行公众警示程序,向管道沿线公众告知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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