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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风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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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风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自重、自醒、自警、自励,慎初、慎微、慎独、慎欲,要求别人做到的,个人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个人首先不做,为全体党员树立表率。

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坚持具体抓、经常抓、持之以恒地抓,做到业务工作拓展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就延伸到哪里,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每位领导干部对下属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什么责任?纪委负什么责任?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法律分析

强化纪委的监督责任,有利于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促进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党章的维护,党内法律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监督是关键。作为党内执纪监督专门机关,各级纪委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监督责任。否则,就失去了生命力,严重影响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宏伟目标的实现。作为监督专门机关,首先要有明确的监督内容和监督标准,否则就无法监督和无从监督。因此,一要细化责任内容。要进一步厘清纪委与党委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明确责任界限,做到主体明确、层级清晰、无缝衔接。同时,要结合纪委内设机构改革调整,理清各内设机构责任,防止责任交叉或出现责任“真空”地带。二要认真落实责任分解,制定量化责任标准。把整个监督过程以科学的量化标准形式,逐项分解、量化、明确各监督责任主体,防止责任落实的随意性。每年都要围绕工作重心和阶段工作重点,制定目标任务,明确工作标准、完成时限、保障措施及工作成果,并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推动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对落实不力或落实不到位的实行签字背书,进行问责。三要加强责任追究力度,按照“一案双查”的要求,明确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倒查机制,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切实增强纪检监察的执纪办案的责任意识。

法律依据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是什么

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扩展资料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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