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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外包装标注规定,产品包装标识标注规定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商品外包装标注规定,以及产品包装标识标注规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

一、正文回答

标准对产品外观质量的要求是,允许有轻微的间断折皱,但不得多于产品表面积的5%,不允许有划伤、烫伤、穿孔、异味、粘连、异物、分层、脏污,热封部位无虚封、平整、无明显气泡,搬动时不出现膜间滑动,允许有不影响使用的轻微暴筋,膜卷端面不平整度不大于3毫米。标准还对复合膜每卷接头数予以限定。

二、分析

作为一项推荐性国家标准,这项标准的一些要求可以由供需双方商定。因为包装用复合膜、袋的产品品种及成型方法多、产品结构变化快、应用范围广,针对每一个品种分别制定标准永远不能满足食品包装的要求。这项标准的要求是基于包装用复合膜、袋的共性项目确定的,这对制定相关标准、对企业制定本企业的产品标准具有指导意义。但由于每一种产品的结构组合、尺寸规格、杀菌工序等各不相同,标准的检验规则要求食品包装复合膜、袋必须检测外观质量、规格、拉断力、热合强度、剥离力、卫生性能6项指标,其余各项由供需双方商定;非食品包装复合膜、袋必须检测外观质量、规格、拉断力、热合强度、剥离力5项指标,其余各项由供需双方商定。

三、国家规定的包装孔隙率?

相关法律规定饮料、酒、糕点、保健品、休闲食品、茶叶等食品的包装层数以及包装空隙率必须符合一定的规范。以酒类为例,商品销售包装内不必要的空间体积与商品销售包装体积的比率不得超过55%。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 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 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贪腐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符予以标注:

一、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 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 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 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第十二条 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证标记和编号。

第十四条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人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第十六条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 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的.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第二十一条 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常规的命名方法,而使用户、消费者不易理解、不能识别产品的产品名称。

二、 商标名称是指产品的商标命名的产品名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产品和包装标识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产品包装有关问题,在一些法律中作出过规定。那么对产品包装标识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品和包装标识规定。欢迎阅读!

产品和包装标识规定

一、《GB5296.2-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 部分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规定,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标注的内容:

1、产品名称

产品包装上应标注名称且与产品上标注一致。

2、产品型号

产品包装上应标注型号且与产品上一致。

3、色别指示

产品包装上应标明产品的色别指示。

4、包装外形尺寸、产品毛重

大型产品的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包装箱的外形尺寸、产品毛重等。

注:大型产品如洗衣机、空调器、电冰箱等。 5、储运标志

运输、储存中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标注图形标志,并符合GB/T191的规定。

6、包装开启指示

包装开启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标注包装开启指示。

7、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上应标明产品制造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注原制造商的名称,但应标注原产地(国家和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8、生产许可证编号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在包装上标注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能源效率要求: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

三、电子信息产品

1、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按GB18455要求标识包装材料代号;

2、由于体积和外表面的限制不能标注的,应当在产品 说明书 中注明。

3、包装物材料名称标识。

3.1 常用包装回收标志

3.2 塑料包装回收标志

3.2.1 常用塑料代号和缩略语

一般塑料包装回收标志的标示示例|(图1)

3.2.2 可生物降解塑料包装回收标志

当用于包装的可生物降解塑料不包括在GB/T16288-2008附录A之内,其回收标志见下图。

可生物降解塑料标志中的代号“00”表示“可生物降解”,缩略语××××的表示 方法 见“GB/T1844.1。当需要表达材料的生物降解技术条件时,可以在标志的下方或左右两侧标注简要的文字说明。

3.2.3 复合包装材料的回收标志

复合包装材料的回收标志按下表给出的包装回收标志标示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能量回收中有效热量值最高的一种材料。当主要材料是塑料时,按4.2标示。

产品包装有关法规

许多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产品包装都专门颁发过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例如: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后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再如,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又如,2006年9月30日经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第二章,专门讲“农产品包装”。规定“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以及对不符合规定的处理、处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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