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规定

投标样品废标规定,投标书废标的情况有哪些

以下文字资料是由(富华法律网www.fhysw.com)小编为大家从搜集整理后发布的内容,让我们赶快一起来看一下吧!

招标法关于废标的规定

废标”这一词语,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是没有的,正确的说法是“否决其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扩展资料:

《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在第一种情形下,对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作出实质响应,即按采购人要求向其发出要约的供应商数量少于三家,不足以形成有效的竞争,采购人无法在足够大的范围内获得竞争价格的优势,在第二种情形下,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从而使招标采购过程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直接影响到中标结果的公正性,因而也难以保证采购的质量和效益。

在第三种情形下,由于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致使采购人不能支付,因而必须拒绝所有的投标。

在第四种情形下,由于出现非采购人所能预见并控制的政策变化、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变故,采购人不再需要有关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或者客观上无法进行采购,因而必须终止采购活动。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废标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定为废标:

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联合体组成发生变化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未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或者组成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

2、投标文件(投标书)无投标人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3、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

7、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9、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废标的6种情形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0条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5条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7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哪些情况属于废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投标文件废标的情况有哪些

目前商业竞争频发,就会出想竞标,来寻找最合适的方案,而也会有废标,出现废标是不可避免的他们或许是报价超过预算也或许有其他原因。今天华律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废标的情况

1.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有效投标人是指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符合投标文件规定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就没有达到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

华律网

2.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在采购活动中,有可能发生下列情形: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招标活动受到了外界强烈干扰等。上述这些情形破坏了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将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3.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本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其中就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不得突破预算额度。换句话说,就是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采购支付的最高限额。一旦各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表明投标人的要价超过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采购人不能签订采购合同,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应停止招标活动。

4.采购任务取消。政府采购项目一经确立,原则上讲必须开展,不能取消。但在特定情况下,已经确立的采购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取消。根据采购实践情况看,这些特定情况包括:因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压缩支出等政策因素,取消了原定的采购项目。如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家为了控制经济过热,就取消或者暂停了许多在建工程项目。再如,某些配套资金项目,涉及部分融资,在招标过程中采购人得知融资部分不能到位等。招标项目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原因及时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常见类型折叠资格条件资格条件不具备引起废标:招标公告以及招标文件都对投标人的资格标准进行了一一规定,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标准所有条件的投标人才是合格的投标人,才有资格进入下一步评标。这个资格标准就比如进入是政府大楼门前的各个台阶,只跨过一步或多步而没有跨过最后的一步,最终也不能进入市政府大楼。而招标文件中要求资格的标准条件是通过投标人的各种有效证件、资料来实现的,比如说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法人代表授权书等等都是证明您是合格投标人的有效证件,所以各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报名时、封标前时刻要注意资格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格性。

A.完整性:要求对各个资格条件一一对应并完全响应。投标人经常出的问题有: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比如招标文件要求法人代表不能参加投标时,由委托代理人投标的,但必须具有授权委托书和其授权投标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有些供应商在开标时,未带或只带了其中的一件。

B.有效性:保证各个证件、资料的有效性。投标人经常出的问题有:要求证件带原件而未带的;要求复印件公证而未公证的;证件过期或没有年检的;要求携带居民身份证而携带驾驶证或护照的;授权委托书的名字与实际持有的居民身份证的名字不一致的、资格证明文件中的法人代表人授权书或制造厂家授权书要求加盖法人公章而加盖投标专用章或办事处、分公司印章的等等都不是有效的证件或资料,都是应该注意的。

需要说明的两点:

1、如果要求的证件您公司正在年检,怎么办?应该在征得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同意后去发证单位开证明,证明您的证件是有效的。只有发证单位的证明才有效,自己开的或上级主管部门开的证明都不能证明您的证件是否有效。

2、联合投标时应按规定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证件或资料,同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联合体协议书。否则,联合体是无效的投标人。C.合格性:保证各个证件的内容、格式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经常出的问题有:招标文件规定了法人代表人授权书或制造厂家授权书的格式而投标人未按要求的格式填写;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受厂家约束,投标人只能采用本产品授权格式时,应事先征得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同意意见,否则有可能导致废标的结果。折叠商务条款商务条款引起的废标:投标文件商务条款是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响应,如果说商务条款的重要条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那就可能导致废标,一般性条款不能满足,将导致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打低分,因此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是相当关键的,应当引起重视,

经常出现的问题:

1、交货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尤其要注意"日历天""工作日"的区别;

2、质量标准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要求,要注意企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区别;

3、付款方式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4、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

5、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或比例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6、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报价为非唯一性报价。(关于投标折扣的做法:应该是只有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且在公开唱标时唱出的投标折扣才为有效报价,否则将按报价的非唯一性处理);

8、投标文件的份数不满足;

9、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而未盖章或签字的。

技术条款引起的废标

1、带("*")号的主要条款不满足的。

2、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

3、自认为自己产品某一特点优于招标要求的参数,但未提供文字解释或对比说明,而单一更改产品技术参数;

4、提供的质量检测报告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检测品种、检测项目、检测方式、检测机构等要求不符。

其他1、因路远、堵车、乘电梯等客观原因而超过截止时间投标的;

2、未按规定密封的;

3、串通投标,且投标文件内容多处雷同的;

4、利用以前投标文件电子板编制新的投标文件,却忘记更改招标文件编号或投标日期。

政府采购活动中,废标的原因有哪些?

一、废标的定义: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做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二、废标的情形如下:

1、《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在这些规定中,“废标”是一个名词,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

投标样品废标规定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投标书废标的情况有哪些、投标样品废标规定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 规划设计招标规定,设计招标范围
  • 工程设计招标规定,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
  • 招标法废标最新规定,招标法废标最新规定解读
  • 招标公告时间规定,招标公告规定的供货时间很短
  • 招标法废标规定,公开招标废标条件有哪些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招标投标争议行政
  •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职责有哪些规定
  • 投标截止时间的规定,投标截止日期有何规定
  • 招标法中标公示规定,公开招投标中标规则
  • 招标答疑时间规定,招标答疑时间规定10天
  •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不做为行动指导,本站只是转载信息,不为访客形为负责,如果法律咨询点击底部咨询律师按钮,本站特邀律为您回电解答。如内容和信息有侵犯您的权益请点网站底部联系我们:发邮箱我们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