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规定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2022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以及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2022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有生育能力的中国公民:

(一)外地户籍居住在本市的;

(二)本市户籍居住在外地的;

(三)本市户籍居住在本市,但不居住户籍所在地的。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治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第四条 市、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第五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户籍地管理为主:

(一)本县和本区内的流动人口;

(二)本市区与区之间的流动人口;

(三)本市流向外省、市的流动人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一)本市县与县之间、县与区之间的流动人口;

(二)外省、市流入本市的流动人口;

(三)本市农村之间婚嫁以及外省、市婚嫁到本市农村的人口。第六条 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是: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与外出3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为已婚育龄人员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三)与外出劳务团体主要负责人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四)与外出育龄人员和劳务团体建立联系制度。第七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是: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育龄人员的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换发《南京市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审验证明》,并登记建卡;

(三)检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四)组织有关部门提供避孕药具、节育技术和优生优育咨询等服务;

(五)按有关规定向流入的育龄人员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六)定期向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计划生育情况。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交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批、换发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营运证等证件时,要查验《南京市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审验证明》,无证明的不予办理,并将审批结果通报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建设部门在审批外来建筑施工队伍时,要查验施工队伍负责人与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无责任书的,不得进入南京地区施工。

卫生部门应当督促卫生医疗单位查验外来待产孕妇的生育证明,无生育证明的,医疗单位要及时通报所在地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九条 用工单位负责管理招用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

农贸、招商、文化等各类市场管理委员会应当负责做好固定摊点经营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躲避计划生育管理的流动人口提供住宿。房屋出租户在办理房屋出租手续时,要与租赁的育龄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与所在村(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宾馆、招待所、旅社等应当主动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管理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发现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孕妇要及时报告。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的生育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要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定期接受计划生育检查(含农村育龄妇女参加的“双月查”)。无计划怀孕的,必须及早终止妊娠。

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到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销。

本市县与县之间、县与区之间的流动人口节育手术费,由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年度统一结算。

南京市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使人口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居住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以及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公民离开本市的,均应遵守《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本规定。第三条 市、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与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驻地单位,须分别按照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定期对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第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社会团体,都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第六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办事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并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除配备计划生育助理外,还可聘用一至二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应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

居民(村民)委员会应有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并可在居民(村民)小组中指定计划生育宣传员。第八条 基层单位应与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与达到法定婚龄而未达到晚婚年龄的新婚夫妻签订晚育合同,与怀孕第一胎的育龄夫妻签订生育、节育合同,与领取二孩生育证的育龄夫妻签订绝育合同。合同的具体款项由区、县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由流出地和流入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严格管理。

凡需外出3个月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南京市计划生育证明》。集体外出的建筑队或其他团体,必须与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并有专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凡外来3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节育证明;外来的建筑队或其他团体,必须持有与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并有专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符合上述规定的,经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方可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或有关手续。第十条 育龄夫妻应自觉采取节育措施,除禁忌症和严重不适应者外,已有一孩的妇女应以上环为主,农村已有二孩以上(包括二孩)的夫妻应以一方结扎为主。无计划怀孕的女妇,应终止妊娠。第十一条 凡上环、结扎或上环作人流、引产的,可凭医疗单位证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采取其他避孕措施失败后作人流、引产的,可凭医疗单位证明按规定享受相应假期,假期内工资照发。第十二条 节育手术费用,在职职工可暂在单位医疗费中列支;个体工商户、么营企业者可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费中列支;农民、无业居民可暂在区、县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第十三条 凡需摘取节育器或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施行手术的单位必须审核受术者的单位证明或二孩生育证,手术费全部自理。第十四条 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120天(含法定产假9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7天。上述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单位分配住房时,可将超过晚婚年龄的年限计入工龄(30周岁后不再计入)。

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农民,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或减免当年的义务工。第十五条 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每年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40元。

前款奖励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项目中列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费中列支;城镇待业人员在区、县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农业人口在乡(镇)统筹费中列支。

农村乡(镇)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确有困难的,可采用扶持发展生产、适当减免义务工、开展养老保险等办法予以照顾。具体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南京婚假多少天

一、南京婚假规定年有多少天?

婚假规定:

1、根据《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

同时,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上述假期视作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二、婚假是什么?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劳动者结婚时给予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从领取结婚证后婚假必须在多久内申请?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婚假必须在多久内申请作出具体的规定。

对于婚假的有效期,主要看单位的规章制度,一般为领取结婚证的3个月内休完,有的单位为半年,有的单位为一年。超过单位规定的期限,视为放弃。所以在向单位申请婚假时要注意单位对婚假的具体规定。

各地的具体的婚假规定有所差别,新人们在需要请婚假时一定要仔细了解当地规定再向公司提出申请。

四、员工的法定婚假规定是怎样的?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一般情况下,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对于婚假新规定,职工本人结婚,用人单位应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至于假期超过3天的,全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统一标准。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婚姻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件大事,需要照顾到方方面面,我国的婚假每个地方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根据自己当地的规定,来决定申请婚假的时间以及天数,婚假期间工资应该照常发放,如果有公司出现扣工资的情况,员工可以到相关部门维护自己的权益。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2022、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 哺乳期妇女法律规定,妇女在哺乳期间的法律
  • 飞机带行李规定,飞机带行李规定要求
  • 退机票手续费新规定,退机票手续费新规定是什么
  • 抵押车法律规定,抵押车法律法规
  • 欠款利息的法律规定,欠款利息的法律规定是多少
  • 公务员辞职规定试行,公务员法规定辞职
  • 成都汽车限行规定,成都汽车限行规定2021
  • 民事诉讼回避规定,民事诉讼回避规定最新
  • 商铺租赁合同法律规定,商铺租赁违约条款
  • 刑法追诉时效的规定,刑诉法追诉时效的规定
  •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不做为行动指导,本站只是转载信息,不为访客形为负责,如果法律咨询点击底部咨询律师按钮,本站特邀律为您回电解答。如内容和信息有侵犯您的权益请点网站底部联系我们:发邮箱我们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