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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管理规定,企业标准管理规定 2019 国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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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系指部直属厂矿、公司院校所、下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标准是指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事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实施、检查企业标准的工作和所需的物资、费用,应当纳入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第二章 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标准的制定第四条 企业标准由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制定,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由所属标准化工作机构统一管理和实施。第五条 属下列要求应制定企业标准。

(一)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的产品,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三)为协调、统一企业、事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制定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四)为便于贯彻上级标准,可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做出补充规定;

(五)为精简品种、规格的需要可以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选择部分技术要求。第六条 制定企业标准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证安全、卫生,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四)制定标准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五)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六)积极采用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第七条 制定企业标准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和归档。第八条 产品标准的审查工作由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进行。审查(包括复审)时应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标准化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企业外有关人员参加。第九条 产品标准送审(包括会审或函审)时应备有以下有关材料:

(一)企业标准草案(送审稿);

(二)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内容包括起草目的、过程、依据、国内外技术情况对比、标准水平、经济效益);

(三)验证报告(内容包括验证项目、验证方案、验证结果,并附验证材料等);

(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及译文(包括实物或样品测试报告)。第十条 产品标准报批时应备有以下有关材料:

(一)企业标准草案(报批稿);

(二)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三)验证报告;

(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及译文;

(五)意见汇总及处理情况表;

(六)审查纪要(包括结论意见)及其参加审查人员名单;

(七)报批申请单(见附件一)。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的内容、编写格式和印刷应符合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封面、首页及附加说明格式见附件二)。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的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编号规定见附件三)。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应定期组织复查,一般三年内复审一次。

复查后的处理结果为确认(企业标准不需要作修改或仅作编辑性修改仍能满足使用要求),修订(企业标准内容需要作较大修改才能满足使用要求)或废止(不宜继续使用的企业标准)。

当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第三章 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的备案

机电部关于机械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有关配套法规,为指导机械工业产品企业标准的制定与管理工作,结合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包括事业单位,下同)民用产品企业标准的制定,军用产品企业标准的制定亦可参照执行。第二条 产品企业标准是指企业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其主要内容包括: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或测量)方法、检验(或质量评定)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第三条 根据标准化对象的特点和制定标准的目的,产品企业标准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没有相应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由企业制定作为组织生产和交货依据的产品企业标准。

(二)已有相应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企业制定严于已有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标准。

(三)对已有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加以补充制定的产品企业标准。

(四)为合理发展本企业产品的品种、规格,从已有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选用部分技术内容,由企业制定产品企业标准。第四条 新产品批量生产前,凡没有相应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制定产品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单件生产或为特定用户提供的一次性生产的产品经用户同意,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或技术协议供货。第五条 为满足出口产品的需要,企业在与订货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供货技术要求、此种技术要求可以由双方协议规定或直接采用有关标准。第六条 产品企业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亦可委托专业标准化机构或有关单位协助制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发布。产品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标准化职能部门统一管理。第七条 制定产品企业标准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本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性质、技术复杂程度、专业化程度及其实际管理体制的需要,设置并配备相应的企业标准化职能部门和(或)称职的标准化专(兼)职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产品企业标准的批准人应了解国家、部门与标准化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有关的标准化知识。第八条 为确保产品企业标准的技术水平和文本编制质量,在制定产品企业标准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执行有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贯彻执行的推荐性标准。

(二)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三)积极采用有关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保证安全、卫生,满足使用要求,保护用户、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五)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社会经济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七)与有关标准相协调。

(八)军民结合。第九条 制定产品企业标准的主要工作程序一般为: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审查、批准、发布。根据产品企业标准的具体情况,在确保其技术水平和编制质量的前提下,工作程序可适当简化。第十条 产品企业标准由企业主管领导组织企业内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和标准化技术人员参加审查(包括复审)亦可由企业内建立的标准审查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根据产品的特点,必要时企业可邀请有关用户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审查。产品企业标准草案(送审稿)的审查工作,一般应在该产品鉴定(或设计定型)前进行,也可与该产品鉴定(或设计定型)同时进行。第十一条 产品企业标准报批时,一般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报批报告;

(二)产品企业标准草案(报批稿);

(三)产品企业标准草案(报批稿)编制说明;

(四)必要的验证试验报告;

(五)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或样品(样机)的实测数据;

(六)产品企业标准草案的意见汇总处理表;

(七)审查结论(或审查意见)、审查人员签名单。第十二条 产品企业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执行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和行业关于产品企业标准编写的有关规定。

山西省企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产品标准的管理,提高本省企业产品标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有标准。企业使用的产品标准是组织生产和产品质量监督的依据。

企业生产的产品有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有国家、行业或地方推荐性标准的,企业可以执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标准。第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按照下列原则制定:

(一)确保产品使用性能,保障安全和人民的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二)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和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三)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促进对外经济技术的合作和对外贸易;

(四)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在企业内部与其他标准也应协调一致。第四条 企业应聘请有关专家或委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本企业产品标准进行论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方可发布实施。企业对标准的实施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 企业应在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按下列规定备案:

(一)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内大型企业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型企业向地(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三)小型企业向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没有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与主管部门一致的,只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两个以上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共同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应由企业分别备案。第六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采用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必须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到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登记时应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采用的标准文本。第七条 未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或采用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未办理登记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资料包括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书。编制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产品特征与特性的介绍;

(二)标准的编写依据和产品性能指标的验证;

(三)标准水平的说明和产品的标准化分析;

(四)论证结论及参加论证人员名单;

(五)用户意见。

企业产品标准达到国际标准的,还应附有关证明材料。第九条 修订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须在修订后30日内重新备案。第十条 企业按备案标准生产的产品,须鉴定、检查、评价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原备案的其他部门对标准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

(二)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强制性标准;

(三)产品标准的水平。第十一条 未经企业同意,受理备案部门不得把企业备案的标准提供给任何与执行此标准无关的单位与个人。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有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或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企业生产的产品未按规定制定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登记或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应通报批评。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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