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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条件的规定,商品房交付条件的规定是什么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商品房交付条件的规定,以及商品房交付条件的规定是什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商品房交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商品房交付条件包括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

一、法定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据此商品房的“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主导进行行政监督验收。对于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条例》第18条还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第17条的规定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综合验收”。为防止综合验收影响房地产业发展,2004年,国务院取消了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行政许可制度,地方政府也对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如何主导验收、行政监管,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61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国务院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五大条件,其中一个就是有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这一条被认为是规定“五方验收”的正式法律渊源,“五方验收” 虽未规定需建设主管部门主导和参与,但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可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中只有备案权,没有主导性的行政许可权。原建设部的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为《办法》)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五个方面的材料文件;对商品住宅该《办法》规定,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办法》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规定也只是备案权,没有规定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的行政许可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13条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从上述规定来看,住宅的消防不是必须审查的建设工程,而是抽查工程,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变成了必查,执法过严。

商品房交房哪些条件

商品房交房 条件有: 1、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 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约定条件: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而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 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商品房交付需要什么条件

商品房交付需要的条件是:必须符合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具有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必须具有质检站核发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煤气、上水、电热、污水、路通,楼前6米、楼后3米场地平整;必须按图纸、文件要求达到设备齐全、手续完备。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条件

依据我国《建筑法》和2021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条件,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四方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均为合格。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约定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就是指开发商取得上述四方会签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但经常忽视了消防专项验收,未经消防专项验收是不允许交付的。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低于上述最低标准的,业主可以拒绝收房。开发商在交房时应当提供《住宅 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不能提供的,应认定不具备交房条件,业主可以拒绝收房,开发商应承担此产生的 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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