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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假期规定2017,孕产假期规定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孕妇假期规定2017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孕产假期规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2017年产假天数多少天新规定 2017产假工资怎么算

各地区政策不同,会有微小的差异。

一、2017杭州产假时间

1、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正常产假:98天;

2、奖励假:30天;

3、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15日;

4、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日;

5、男方的护理假:15天;

6、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1个月;

7、三个月~七个月流产、引产的:产假1.7个月

二、孕妇产假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 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根据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具体计算方式为:

a.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b.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c.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假期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d.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e.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三、孕妇产假特别提醒

1、职员生育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享受条件不一样,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必须申请报销,一般30个工作日内可以办结;

3、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医疗费,以及计划生育医疗费可以出院时候直接结算;在统筹外医疗机构生育或其它情形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杭州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即可;

4、杭州生育保险参保人回老家生育需要经社保部门批准,这样才可报销生育或产检费用。产检费用与生育时住院费用可以在产后一并报销;

5、异地生育后回杭州报销生育险需提供当地生育医院等级证明、是否为当地社保定点医疗单位证明、准生证、婴儿出生证等相关资料。

扩展资料:

2017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保障

第三十条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第174号令)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女职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卫生、经贸、安全生产、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工会、妇联等有关团体和单位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第六条 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因性别原因拒绝招用妇女或者任意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其中劳动报酬、劳动保护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延长女职工的工作时间。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经与工会及女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者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育及已婚待孕女职工在铅、汞、苯、镉等属于国家《有毒作业分级标准》第三、四级作业场所从事作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妊娠期间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

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十三条 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妊娠女职工,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六)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八)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九)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女职工产后假满仍需治疗的,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假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的女性失业人员,可以向市、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第十七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

女职工休假期间的待遇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工作量。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超过产假后的休息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夜班工作。

第二十条 经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件工资的女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带薪休息待遇的,其工资计发基数,按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本人休息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的70%确定。该工资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有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单位,应当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女职工有100人以下的单位,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用具;对从事流动性或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发给单人自用冲洗用具。

有5名以上妊娠女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临时孕妇休息室。用人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应当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计、安装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卫生保健档案,每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对从事有毒工作的女职工,还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所需时间视为工作时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及技术培训。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随意降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工资的;

(二)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随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人事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查处。

对歧视、虐待、侮辱女职工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及劳动保障部门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妊娠、分娩的,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04年04月22日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

百度百科-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按新政策2017年生育产假多少天

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以广东省为例:

广东新计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80天,合计178天。

扩展资料:

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

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产假

2017年产假178天规定怎么计算

2017年广东的产假增加到178天了,那要怎么休呢?178天是怎么计算的呢?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2017年产假178天规定怎么计算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2017年产假178天怎么计算

原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加上98天顺产假后,广东省女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即158天。

而此次新条例,决定将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三十日延长至八十日。这意味着,广东省女职工产假将由最少128天延长至最少178天。

也就是说,从今天开始——

顺产:98天+80天奖励假=178天

剖腹:98天+80天奖励假+30天破腹产假=208天

最新消息:正在休产假的也能延长50天!

消息公布后,很多刚生完孩子的妈妈都在问:“我刚好在休产假,也能享受这50天的延长假吗?”

最新获悉,答案是确定的!广东省卫计委表示,正在休产假的人也能享受。

2017年产假178天工资标准

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2、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3、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4、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2017年陪产假多少天

陪产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即该假期内不算缺勤,按正常工资支付。

法律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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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8天产假计算器

劳动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天。 即98+30=128天。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2017年128天产假计算器,希望大家喜欢!

2017年128天产假计算器

2017年我国现行产假规定主要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计划生育法以及各省市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当中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同时各省市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延长生育奖励假,只要符合计划内生育均可享有各省市规定的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而本文所指的产假假期天数计算主要根据正常产假、奖励产假、难产、多胞胎生育情形等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产假综合天数 = 正常产假天数 + 奖励产假 + 生育情形产假

2017年 产假期工资规定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这90天又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两部分。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如果(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除了90天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女职工能享受增加天数的产假。 难产、多胞胎的因素,有《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文规定;但是,晚育、独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规定有所不同。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广东省,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属于独生子女),增加产假35天。 有些单位在女职工产假天数问题上自行制订标准,只要产假天数不短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强,应当予以认可。

至于产假期间男方能否休假照顾,在广东省,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不论是女职工产假,还是男方看护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劳动法律师团

1、产前假(孕期)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保胎假期间的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 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根据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

a.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b.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c.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假期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d.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e.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2、产假(产期)

生产女职工的产假:单胎顺产90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难产者,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自然流产女职工的产假: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45天。

2017年 男性产假

以法律的名义明确对配偶的陪护和对婴儿的照顾,不仅有利于两性公平承担生育成本,还有助于打破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

男性参与生育事务是大势所趋,随着更多的地方为男性休产假提供制度性保障,社会评价男性将不再聚焦于事业,还关注他们对家庭的贡献。

香港《2014年雇佣(修订)条例》下的法定侍产假2015年2月27日开始生效,香港大部分“奶爸”将可首次享有3天侍产假。之前只有男公务员可以享受5天侍产假,而大部分群体享受不到。这3天假期,从社会舆论呼吁到正式生效,经历了不短的时间,可以说是来之不易。

虽然假期只有短短3天,但新修订的条例至少有两个亮点,一是男性休产假,另外就是每日平均工资五分之四的薪酬由雇主支付。以往人们习惯性地把产假窄化为专属产妇的分娩后的待遇,忽略了生产本身是一个很辛苦的过程,新妈妈要用一段时间恢复身体,同时养育新生儿不仅是妈妈的责任,新爸爸也有义务看护妻子和婴儿。因此,产假的含义远远超过生产本身需要的时间。中国台湾地区要求男性休陪产假,以体恤母亲的生育艰辛,此番香港特别行政区男性享受的假期叫侍产假,顾名思义,也是伺候、陪护、照顾的寓意。而在北欧的一些国家,男性休产假的时间更长,让他们有机会和母亲一道,见证孩子的成长。

繁衍后代是女性对社会作出的特殊贡献,却又恰恰因此导致其在求职择业过程中处于弱势,经常遭遇或公开或隐性的歧视,一些用人单位在招收女性时甚至要求签署不生育合同,严重侵犯女性的生育权利。2014年,北京市人大代表王幼君“将女性产假延长至3年”的建议引发网友热议。人们担心,这种规定会使女性更难获得与男性同等的就业和晋升机会。当男士带薪休产假在国家层面的法律上还是空白的情况下,再看看频繁见诸报端的真实案例,这种顾虑并非多余。

纵观世界各地,人们还可以发现,那些更接近性别平等的国家,在男性休产假方面走在了前面。瑞典是世界上第一个立法规定男性休产假的国家。早在1974年就敢为人先,把法律中专门指向女性的产假,改为涵盖父母双方的育儿假。第一批享受产假的男性被亲切地称为“天鹅绒爸爸”。为了鼓励父亲参与养育子女,瑞典法律规定,16个月的产假中有两个月必须由父亲享有。为鼓励父亲多休产假,政府还专门设立“平等奖金”。

以法律的名义明确对配偶的陪护和对婴儿的照顾,不仅有利于两性公平承担生育成本,减少职场性别歧视的可能,有利于维护妇女劳动权益,还可以增加父亲角色在家庭家务中的参与度,打破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就像瑞典的实践已经证明的那样,在给予妇女平等工作权利的同时,赋予男人平等居家的权利;男性在承担养育下一代责任的同时,也享受到陪伴孩子成长的天伦之乐。在女性可以兼顾事业与家庭的同时,男性既能在职场上获得成功,又能做个负责任的“酷爹”“奶爸”。

男性参与生育事务是大势所趋,随着更多的地方为男性休产假提供制度性保障,社会评价男性将不再聚焦于事业,还关注他们对家庭的贡献,当“看孩子的爸爸”和“工作着的妈妈”同样流行,每一个小家庭也都将变得更和谐、更温馨。

2017孕妇产假基本工资是有多少

我国劳动法里面有明确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时享受产假待遇,并且单位还要给其发放工作,那孕妇工资是怎么发放的呢?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2017孕妇产假基本工资的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2017孕妇产假基本工资的规定

一、产前假工资规定

1、孕期工资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2、保胎假期间的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 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根据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

a.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b.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c.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假期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d.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e.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二、产假工资规定(产期)

生产女职工的产假:单胎顺产90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难产者,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自然流产女职工的产假: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45天。

产假,“工资”应全拿。

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一)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 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二)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另外,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 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2017孕妇产假休息多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关于2015年产假规定的具体内容,下面由315母婴网编辑为您介绍。2015最新劳动法产假规定多少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第七条,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同时,晚育的女职工符合相关规定,也可以享受晚育假。而对于晚育假的天数,各省各地方规定不一。具体要看当地计划生育条例。各省份的“单独二胎”政策已陆续实施,那么女职工生二胎可以休产假吗?

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生二胎有产假吗?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最新法律的规定,怀孕女职工休产假的时间最长为98天,当然这是国家的规定。具体到每个省市,则女职工产假的期限可能稍微有所变化,大家可以具体参考当地的政策来看看自己能够享受多少天的产假。

孕妇产假期间不能开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孕期、产期,是我们国家劳动法一再强调的,在员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国家对特殊员工的特殊保护。只有两种情况下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一个是员工本人提出,或者说跟员工本人协商一致。第二种情况下,员工本人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是违法犯罪的过错情况,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这是受法律特殊保护的。

因为近两年是生育高峰,很多单位不愿意招用适龄的女员工,甚至不允许女员工在合同期内怀孕,这样的做法都是不对的,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该完善自己的内部管理和规章制度来创造和谐的劳动关系,而不是一味地想着降低劳动成本而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也就是说其实认为职工在“四期”内是不能被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女职工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员工自己提出或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还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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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产前休假规定

产假对于女性事业发展、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都有着重要作用。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2017产前休假规定,希望大家喜欢!

2017产前休假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6条规定:

1、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因此在产检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前检查请假时,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3、当然,在此期间女职工也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履行相应的请销假手续,并留存相关诊疗记录,避免孕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017年产假新规定:产前假与产后假要区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下图有新的各省产假时间表,以此表为准),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所谓“产前假”,是指预产期前十五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

3、但是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4、因此,由于产假计算时间的出入,将导致工资发放、劳动关系存续等争议问题,用人单位和女职工需要仔细和谨慎,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2017产假休假规定产假长短得看情形而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产假需要区分情形,正常情况下生育享受98天产假。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如果是流产的,怀孕未满4个月以内,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此外,在上述基础产假之外,各省市有相应的奖励产假情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避免因混淆不同情形而产生不必要的争端。

2017产假休假规定男方陪产假需依法保障

陪产假又称护理假,是男方在妻子产假期间享受的陪护假期。尽管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没有相关规定,但部分省市在计生条例中有具体规定,因此用人单位需依法依规保证男性相应的休陪产假、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权益。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增加配偶陪产假15天,如果最终表决通过,将给男方尽为父职责带来实惠。

高尔基说“世界上的一切光荣和骄傲,都来自母亲。”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安排女职工休产假或者男职工休陪产假,既是守法经营的表现,也是对员工最大的、最直接人文关怀。因此,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诚信为本、彼此尊重,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健康和谐的劳动就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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