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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因公出国规定,公务员因公出国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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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出国有什么限制 公务员出境管理规定介绍

8月2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领导同志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要求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结合我省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进一步严格因公临时出国审批管理,以制度性措施规范因公临时出国活动。

规定明确: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再安排考察性出访;大幅压缩出国培训规模和时间,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得赴国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开工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

近年来,我省在严格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审批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收到明显成效。在这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中,群众对少数公职人员出访期间发生超标准、铺张浪费、变相公款旅游等问题反映较多。出台两个《规定》,就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及其具体办法,按照即知即改的要求,回应群众关切,推动作风转变。

“计划管理、因事定人,限量控制、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群众监督,突出主体、强化管理”,是我省进一步严格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总要求。在继续控制并降低因公临时出国总量的基础上,《规定》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紧紧围绕服务中央外交大局、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心任务、服务“三个国际化”要求,科学制订因公临时出国年度计划。《规定》提出了严格的量化管理要求,对象包括省级人员、厅局级人员、国有大型企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领导、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负责人、县处级人员等,量化标准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出访次数、出访国家数、在外天数等。出访团组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严禁变相公款旅游和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建立科学合理的因公临时出国公示制度,公开透明出国信息,便于群众监督,是我省进一步严格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明确要求。《规定》指出,今后除一些特殊事项外,所有出访团组和人员信息,将通过单位内部局域网、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出访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出访回国后一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开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公务员可以去澳门吗

1、不能使用公务护照,你要自己办理私人港澳通行证。建议申请人出国(境)前向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咨询自己是否属于登记备案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可以持普通护照去澳门,但国家限制禁止的是公务员因公赴澳。

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什么样的处分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扩展资料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三十四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对负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公务员能不能去香港啊?

是的,但需要上级部门批准。

根据国家公职人员因公出国管理工作制度

审批管理

1、市领导干部证照由市委组织部保管。因公出国的,按照市领导干部因公出国的程序审批。

2、政府工作人员、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市供水集团领导小组成员、市水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员的证件、执照,由政工部门保管。除上述人员外,国有企业的上述公职人员由企业确定的具体责任部门保管。

3、因私人原因需要出国地,按照请假审批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因公出国申请,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向政治工程部门或者主管部门领取相应的出国证明。干部因个人原因提出离境申请时,应同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期满应及时取消请假。

4、出国人员应当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拘留。

登记报告

1、新进入单位的干部职工,应及时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登记表》进行备案管理,并报整治工程部或主管部门。政治、工程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2、职务变动包括晋升、调动、退休等,由整治工程部门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3、注册人员发生重大信息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更新和报告。

扩展资料:

证书提交时限

1、持出国证明的干部职工,要自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因公出国证明交由整治工程部或归口管理部门集中保管。干部职工因故出国后10日内交有关证件;

经批准但因故不能按时出国的,还应当在批准出国时间后10日内提交有关证明。不能按时提交的,应当书面说明。出入境证件遗失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队报失,并缴回收据。

2、出国人员回国后10日内,填写《国家工作人员私自出国证明和私自出国情况报告表》,各单位汇总备查。

3、干部职工申请新的出境证件,未申请出境证件的,经批准后,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证件申请书》,并及时主动交验申请的出入境证件。

参考资料: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因公出国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没有统一的标准,因为差旅费标准存在单位和职别以及级别的差异。

根据《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1、国际旅费: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2、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3、住宿费: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4、伙食费: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5、公杂费: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6、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2、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3、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4、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5、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6、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一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2、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2、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3、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4、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

扩展资料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2013年12月20日,财政部、外交部出台新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于2014年1月20日起实施。

1、出国经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2、尽可能购买优惠往返机票;

3、不得用公款与我驻外机构企业相互宴请;

4、出访一国家一般不超5天;

5、出访不得乘坐包机;

6、严禁向下级单位转嫁费用;

7、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8、因公临时出国厅局级及以下官员住标准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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