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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以及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

一、正面回答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根据相关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分析

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有选择的对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行为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作为产品价格的一部分存在,其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焰火、高档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

三、消费税的基本特点

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描述中,正确的有

正确答案是B.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A选项错误 ,原因是: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C选项错误,原因是: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

提货的当天。

消费税征税范围?

消费税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多选题] 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中,实行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

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应税消费品中,实行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法的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所以这一题选择BCD。

本题主要考查复合计税的应纳税额计算,目前,只有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实行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

扩展资料:

复合计税包括:

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取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其计税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还有比如录像机、放像机、数字相机、摄录一体机也是按复合税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第三条 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依照本细则所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执行。

每大箱(五万支,下同)销售价格(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下同)在780元(含)以上的,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每大箱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按乙类卷烟税率征税。第四条 条例经三条所说的“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纳税人生产的、于销售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的应税消费品。第六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第七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第八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第九条 条例第五条所说的“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第十条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一、啤酒 1吨=988升

二、黄酒 1吨=962升

三、汽油 1吨=1388升

四、柴油 1吨=1176升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说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CD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而非受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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