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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中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一)、2021年新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二)、2021年内蒙古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三)、2021年西藏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四)、2021年宁夏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五)、2021年河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六)、2021年贵州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七)、2021年河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八)、2021年甘肃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九)、2021年青海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十)、2021年黑龙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有关金融法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含中国金融机构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子公司,不含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金融机构重大经营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主任、副主任;保险公司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与管理,包括任职前审查、任职期间考核和离任稽核。第二章 任职资格第五条 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六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有金融本业(指银行、信托、保险、证券等本业工作,下同)经营和管理的丰富专业知识,有很强的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能力。第七条 除第五、六条外,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还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担任资本金总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15年以上,本业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同等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本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2年以上,本业工作2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担任资本金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资本金总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0亿元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3年以上,本业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同等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3年或经济工作18年以上,本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金融工作6年或经济工作10年以上,本业工作2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担任资本金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资本金总额在5000万元至10亿元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资本金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3年以上,本业工作2年以上(其他专业同等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16年以上,本业工作4年以上;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金融工作4年或经济工作8年以上,本业工作1年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一)曾经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等罪行被判刑;

(二)担任或曾经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三)对重大工作失误和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并到期未清偿;

(五)受到司法机关或党纪、政纪部门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六)有严重弄虚作假、赌博、吸毒、嫖娼等不适宜从事金融工作的不良行为;

(七)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八)已累计两次被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包括临时任职资格,下同)。第九条 离退休人员不得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岁。第十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央企有行政级别吗

一般认为,中央企业主要特征有三,一是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二是人事关系在人社部单列;三是经营上在国家计划中单列(国务院可以直接向其行文)。

除了上述中央企业外,中央部委所属的6000来家企业,有时候也被称为中央企业,但并不符合“三个单列”的标准,严格意义上只能算部委企业。

经过多年来持续重组整合,符合上述定义的中央企业目前有138户(截至2016年4月)。其中,由中央直接管理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监事长)的中央企业、中央金融机构,一般在在官方语境或中央媒体中又被称作中管企业和中管金融机构(中央在发文中一般称为:中管金融企业、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这样的企业为70户(截至2016年4月,国资委监管51户其他类别19户)。

根据产业属性和管控主体,这些央企大体分为四类:

一是实业类中央企业,主要为106户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企业:

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4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5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6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7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8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9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10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3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4国家电网公司

1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16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17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8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19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20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1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22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2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2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26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7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28东风汽车公司

29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30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1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

32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33鞍钢集团公司

34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35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36中国铝业公司

37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38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39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40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41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42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43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44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45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46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47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48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49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50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

51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52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53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54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5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56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57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58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59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

60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61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62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63中国工艺(集团)公司

64中国盐业总公司

65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66中国中材集团公司

67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68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69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70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71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72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73中国中车集团公司

74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75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76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77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8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79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80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81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82中国中丝集团公司

83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84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85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

86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87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88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89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90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91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

92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

93中国航空器材集团公司

94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5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6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97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98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99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100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

101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102华侨城集团公司

103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已与珠海振戎公司实施重组,正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104中国西电集团公司

105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总公司

106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前51户中央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的人选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研究决定,这与一般副部长级干部的任免权限相同,因此被认为相当于副部级干部。

但由于其任职年龄可以到63岁,又与一般副部级干部略有区别,仅仅比正部级65岁任职年龄差2岁。

这些企业的副职领导,以及其余国资委管理央企的领导班子成员均由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前者归口在国资委企干一局,后者归口在企干二局。其中,非51户央企的法定代表人(多数是董事长)须报国务院党组任前备案同意。

其中,51户副职与非51户正职和副职之间也存在一些级别差异。

一般认为,51户副职出任非51户正职可以理解为提拔。比如当年神华副总经理王安转任非中煤总经理,中石化副总经理许开程任南光集团董事长等等。

两类副职之间,一般也是51户副职高于非51户副职。

(小编:此外,还有央企出资成立的铁塔公司,以及央企资产划拨组建的中航发两家公司,并未列入国资委监管名单,但不少人习惯上也把这两家企业划归央企行列,其中中航发的主要负责人是由中组部任命的,规格与51户央企近似。)

二是金融类中央企业,主要为由财政部(或委托汇金公司)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计27户。

其中,前15户企业正职由党中央管理,副职由中组部管理。但中投公司较为例外,其副职领导、监事长均由中央管理。中投公司所属的中央汇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则由国务院任命,对国务院负责。

后12户企业正副职由国务院对口的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事业单位党委管理。

1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国家开发银行

3中国进出口银行

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5中国工商银行

6中国农业银行

7中国银行

8中国建设银行

9交通银行

10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11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12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13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14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

1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16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17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18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19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20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1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2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23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4中国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6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7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三是文化类中央企业,主要为2户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文化企业(前1户企业正职由党中央管理;后1户企业正副职由文化部党组管理)

1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2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

四是行政类中央企业,主要为3户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铁总的正副职和烟草、邮政正职由党中央管理,烟草、邮政的副职由中组部代表中央管理。其中,曾任铁道部长的铁总公司董事长盛光祖的级别明确为正部级。

1中国铁路总公司

2中国烟草总公司

3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央企领导政治待遇可以参照副部

由于央企的行政级别并不明确,所以看文件等政治方面的待遇,可以作为央企负责人政治待遇的一个参照物。

1.中央召开的重要会议上,51+19户央企可以享受单独行文。

2.对全部138户央企,中央赋予其主要负责人的政治待遇可从2008年杜青林对全国政协换届人选说明中反映出来。杜青林说,全国政协人选建议名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人选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选中有……部分从现职岗位上退下来的副省部级以上、军队正军职以上领导干部和部分中央金融机构、在京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把各类央企主要负责人与党政系列的副省部级、军队正军职并列。

3.通过任职交流看央企负责人级别。

51+19户正职与党政系列副部长级交流互动频频,例子很多。甚至有的是与正部长级相互交流,比如正部级别的中国工程院副院长王玉普出任中石化董事长。

对于其他央企负责人,我们主要看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运作。一是国资委正厅局长去非51户任正职,一般试用期1年,包括国资委副秘书长郭建新任国药集团董事长,也是试用期一年,这是少数。二是国资委或其他部委正厅长去51户任副职,一般试用期一年,这是多多数;三是国资委或其他部委厅局长去非51户任副职,比如国家宗教局副局长齐晓飞作为中管正厅,国资委巡视办原主任李春德,先后到非51户中国铁建任纪委书记,副职,也是试用期一年,这是少数;四是国资委或其他部委副厅局长去非51户任副职,试用期一年,这是多数。

此外,当年还出现过正部长级干部包叙定到非51户的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任总经理、党组书记,这更是少数。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提到,央企负责人三种情况必须试用。一是竞争上岗,二是公开招聘,三是中介推荐。显然上述例子都不属于这三种情况,那么只能从党政干部提拔这个角度来考虑。

由此可见,非51户央企负责人政治上应该是略高于厅局长的。因为若是相同级别,应该双向交流。但国资委成立以来,从未出现央企负责人转任厅局长的例子,倒是有央企中层去作厅局长的。

央企中层或下属单位班子成员政治待遇可参照厅局级

在央企中层,51户央企也好,19户央企也好,其他央企也好,不存在明显差别。

第一,138户企业均在在人社部单列,人社部赋予其在人才录用、调干等方面的独立权限。特别是在调干和人才引进上,使得中央企业具有部委一般的独立权限。

比如在调干和落户上,人社部 “绿色通道”的范围为“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央企业总部职能部门正副职以上领导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际上给其中层为局级领导才有的待遇;

计划内选调人员的范围是“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应选调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人员.....中央企业总部职能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中层以上….”实际上又为其总部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赋予了处级待遇。

第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中央管理企业的报告范围,应包括二级企业中层和三级企业(或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省(区、市)管理企业的报告范围,应包括本级中层和二级企业(或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市(地、州、盟)管理企业的报告范围为本级领导班子成员”。

因为这一文件的适用主体明确为副处级及以上,因此可以理解为“央企二级企业中层和三级企业(或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相当于副处级及以上。

第三,《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2003〕6号):“国资委监管的领导机构在京外的企业和国资委监管企业在京外的直属企业(单位),其党组织由所在地的市(地)以上党委领导,党建工作以地方党委领导为主,国资委党委协助。其中由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其他企业和单位的党组织是直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还是由所在地党委领导,由国资委党委或国资委监管企业党组(党委)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协商确定”。

这条规定赋予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具有与省市区委协商直属单位党组织管理层级的职权,于是很多央企的外地境外机构党组织大多由省委组织部管理,地方也将其干部视同为厅局级,而且有的省市区委还直接行文明确。

道是无级别还是有级别。应该说,级别也是激励。还是看看人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如何激励的吧:2012年2月出台的《兵团企业分类划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根据企业分类划级结果,确定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即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的对应比照级别。一类一级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对应比照正师级;一类二级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对应比照副师级……”

“级别”与待遇

行政干部的待遇,不仅包括中组部赋予的看文件等政治待遇,也包括卫生部和国管局给予的医疗、住房待遇。

然而,所谓有着对应级别的央企管理者,一般只能享受到看文件等待遇,除非是由政府部门调入央企工作的,否则则基本无法享受到医疗、住房等真正的“干部待遇”。

因此,部分行政干部单纯地说央企领导人待遇好,似乎有失偏颇。

此外,小编接触的51户央企中,不少家的内部设置行政色彩还是体现得比较明显的。比如二级部门为部,三级部门为处、室。负责综合事务的机构一般名为办公厅。按照内部人士的说法,二级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均为厅局级。

其中,军工央企较为特殊。军工央企多采取了俗称“上下一边粗”的级别设置,即集团副总和集团职能部门、二级院、三级所的主要负责人均为正厅局级。当然,级别的相同并不会影响实际上的管理权限。

“院里开党政联席会,就可以任命一个正厅级的所领导。”一位军工央企的内部人士说,这样的架构只是因为历史遗留,以及与部队对接上的方便,并不会影响每个人的自我定位。

财政部公布中央金融企业名录:含8家银行及中信、光大、中投等

来源:经济日报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0日讯 财政部网站公布中央金融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并印发《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名录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3家政策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5家商业银行在内的26家金融企业。根据规定中央金融企业是指由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以及国家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财政部对中央金融企业名录进行管理。根据规定对于因产权关系变动、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不宜纳入的企业,财政部按程序及时予以调整退出。

以下为《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央金融企业名录原文:

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金〔2020〕6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 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会,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更好地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我部制定了《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

财 政 部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央金融企业指由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以及国家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

第三条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调整的原则,财政部对中央金融企业名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列入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的金融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央管理领导人员的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中管金融企业)。

(二)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制度,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纳入国有企业经营预算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中管金融企业自然列入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符合第四条第二款条件的金融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财政部提出列入名录的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财政部将结合企业实质性的产权关系、控制关系、管理关系、执行中央金融企业有关制度的程度、行业代表性、资产规模等因素,进行审核确定。

第六条 金融企业因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清算等行为,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提供相关材料,财政部将结合变动前后实质性的管理关系,调整名录。

第七条 对于因产权关系变动、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不宜纳入的企业,财政部按程序及时予以调整退出。

第八条 确定列入和退出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的企业名单,在财政部官网公布。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央金融企业名录

1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 中国进出口银行

3 国家开发银行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10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12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14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15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6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7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8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9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1 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 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23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24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5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6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发布)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风险管理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同职级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第四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条件。

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任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授权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实际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职权。第五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遵守金融控股公司章程,遵循诚信原则,切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第二章 任职条件第六条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五)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六)具有与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第七条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应当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原则上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同一职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年。第八条 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同等及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其中担任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其职务职责的人员,该任职经历应当不少于5年;

(二)担任金融管理部门相当管理职务不少于2年,其中担任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其职务职责的人员,该任职经历应当不少于5年;

(三)其他证明其具有该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任职经历。第九条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还应当取得高级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并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相关工作2年以上。没有取得高级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相关工作10年以上。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负责人的,还应当从事风险管理相关工作2年以上。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合规负责人的,还应当从事法律合规相关工作2年以上。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审计负责人的,还应当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相关工作2年以上。第十条 金融控股公司所实质控制金融机构中包含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的,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当分别至少有1人在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担任部门负责人同等及以上职务不少于3年,或者在相应金融管理部门担任相当管理职务不少于3年。

金融控股公司所实质控制金融机构中包含证券公司的,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当分别至少有1人在证券公司担任部门负责人同等及以上职务不少于3年,或者在相应金融管理部门担任相当管理职务不少于3年。

金融控股公司所实质控制金融机构中包含保险公司的,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当分别至少有1人在保险公司担任部门负责人同等及以上职务不少于3年,或者在相应金融管理部门担任相当管理职务不少于3年。

中组部干部三局 保监会

一般认为,中央企业主要特征有三,一是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二是人事关系在人社部单列;三是经营上在国家计划中单列(国务院可以直接向其行文)。

除了上述中央企业外,中央部委所属的6000来家企业,有时候也被称为中央企业,但并不符合“三个单列”的标准,严格意义上只能算部委企业。

经过多年来持续重组整合,符合上述定义的中央企业目前有138户(截至2016年4月)。其中,由中央直接管理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监事长)的中央企业、中央金融机构,一般在在官方语境或中央媒体中又被称作中管企业和中管金融机构(中央在发文中一般称为:中管金融企业、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这样的企业为70户(截至2016年4月,国资委监管51户其他类别19户)。

根据产业属性和管控主体,这些央企大体分为四类:

一是实业类中央企业,主要为106户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企业:

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4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5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6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7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8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9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10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3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4国家电网公司

1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16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17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8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19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20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1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22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2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2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26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7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28东风汽车公司

29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30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1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

32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33鞍钢集团公司

34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35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36中国铝业公司

37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38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39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40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41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42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43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44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45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46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47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48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49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50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

51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52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53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54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5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56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57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58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59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

60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61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62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63中国工艺(集团)公司

64中国盐业总公司

65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66中国中材集团公司

67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68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69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70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71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72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73中国中车集团公司

74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75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76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77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8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79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80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81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82中国中丝集团公司

83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84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85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

86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87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88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89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90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91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

92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

93中国航空器材集团公司

94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5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6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97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98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99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100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

101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102华侨城集团公司

103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已与珠海振戎公司实施重组,正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104中国西电集团公司

105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总公司

106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前51户中央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的人选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研究决定,这与一般副部长级干部的任免权限相同,因此被认为相当于副部级干部。

但由于其任职年龄可以到63岁,又与一般副部级干部略有区别,仅仅比正部级65岁任职年龄差2岁。

这些企业的副职领导,以及其余国资委管理央企的领导班子成员均由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前者归口在国资委企干一局,后者归口在企干二局。其中,非51户央企的法定代表人(多数是董事长)须报国务院党组任前备案同意。

其中,51户副职与非51户正职和副职之间也存在一些级别差异。

一般认为,51户副职出任非51户正职可以理解为提拔。比如当年神华副总经理王安转任非中煤总经理,中石化副总经理许开程任南光集团董事长等等。

两类副职之间,一般也是51户副职高于非51户副职。

(小编:此外,还有央企出资成立的铁塔公司,以及央企资产划拨组建的中航发两家公司,并未列入国资委监管名单,但不少人习惯上也把这两家企业划归央企行列,其中中航发的主要负责人是由中组部任命的,规格与51户央企近似。)

二是金融类中央企业,主要为由财政部(或委托汇金公司)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计27户。

其中,前15户企业正职由党中央管理,副职由中组部管理。但中投公司较为例外,其副职领导、监事长均由中央管理。中投公司所属的中央汇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则由国务院任命,对国务院负责。

后12户企业正副职由国务院对口的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事业单位党委管理。

1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国家开发银行

3中国进出口银行

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5中国工商银行

6中国农业银行

7中国银行

8中国建设银行

9交通银行

10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11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12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13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14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

1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16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17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18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19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20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1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2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23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4中国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6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7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三是文化类中央企业,主要为2户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文化企业(前1户企业正职由党中央管理;后1户企业正副职由文化部党组管理)

1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2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

四是行政类中央企业,主要为3户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铁总的正副职和烟草、邮政正职由党中央管理,烟草、邮政的副职由中组部代表中央管理。其中,曾任铁道部长的铁总公司董事长盛光祖的级别明确为正部级。

1中国铁路总公司

2中国烟草总公司

3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央企领导政治待遇可以参照副部

由于央企的行政级别并不明确,所以看文件等政治方面的待遇,可以作为央企负责人政治待遇的一个参照物。

1.中央召开的重要会议上,51+19户央企可以享受单独行文。

2.对全部138户央企,中央赋予其主要负责人的政治待遇可从2008年杜青林对全国政协换届人选说明中反映出来。杜青林说,全国政协人选建议名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人选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选中有……部分从现职岗位上退下来的副省部级以上、军队正军职以上领导干部和部分中央金融机构、在京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把各类央企主要负责人与党政系列的副省部级、军队正军职并列。

3.通过任职交流看央企负责人级别。

51+19户正职与党政系列副部长级交流互动频频,例子很多。甚至有的是与正部长级相互交流,比如正部级别的中国工程院副院长王玉普出任中石化董事长。

对于其他央企负责人,我们主要看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运作。一是国资委正厅局长去非51户任正职,一般试用期1年,包括国资委副秘书长郭建新任国药集团董事长,也是试用期一年,这是少数。二是国资委或其他部委正厅长去51户任副职,一般试用期一年,这是多多数;三是国资委或其他部委厅局长去非51户任副职,比如国家宗教局副局长齐晓飞作为中管正厅,国资委巡视办原主任李春德,先后到非51户中国铁建任纪委书记,副职,也是试用期一年,这是少数;四是国资委或其他部委副厅局长去非51户任副职,试用期一年,这是多数。

此外,当年还出现过正部长级干部包叙定到非51户的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任总经理、党组书记,这更是少数。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提到,央企负责人三种情况必须试用。一是竞争上岗,二是公开招聘,三是中介推荐。显然上述例子都不属于这三种情况,那么只能从党政干部提拔这个角度来考虑。

由此可见,非51户央企负责人政治上应该是略高于厅局长的。因为若是相同级别,应该双向交流。但国资委成立以来,从未出现央企负责人转任厅局长的例子,倒是有央企中层去作厅局长的。

央企中层或下属单位班子成员政治待遇可参照厅局级

在央企中层,51户央企也好,19户央企也好,其他央企也好,不存在明显差别。

第一,138户企业均在在人社部单列,人社部赋予其在人才录用、调干等方面的独立权限。特别是在调干和人才引进上,使得中央企业具有部委一般的独立权限。

比如在调干和落户上,人社部“绿色通道”的范围为“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央企业总部职能部门正副职以上领导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际上给其中层为局级领导才有的待遇;

计划内选调人员的范围是“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应选调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人员.....中央企业总部职能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中层以上….”实际上又为其总部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赋予了处级待遇。

第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中央管理企业的报告范围,应包括二级企业中层和三级企业(或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省(区、市)管理企业的报告范围,应包括本级中层和二级企业(或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市(地、州、盟)管理企业的报告范围为本级领导班子成员”。

因为这一文件的适用主体明确为副处级及以上,因此可以理解为“央企二级企业中层和三级企业(或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相当于副处级及以上。

第三,《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2003〕6号):“国资委监管的领导机构在京外的企业和国资委监管企业在京外的直属企业(单位),其党组织由所在地的市(地)以上党委领导,党建工作以地方党委领导为主,国资委党委协助。其中由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其他企业和单位的党组织是直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还是由所在地党委领导,由国资委党委或国资委监管企业党组(党委)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协商确定”。

这条规定赋予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具有与省市区委协商直属单位党组织管理层级的职权,于是很多央企的外地境外机构党组织大多由省委组织部管理,地方也将其干部视同为厅局级,而且有的省市区委还直接行文明确。

道是无级别还是有级别。应该说,级别也是激励。还是看看人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如何激励的吧:2012年2月出台的《兵团企业分类划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根据企业分类划级结果,确定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即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的对应比照级别。一类一级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对应比照正师级;一类二级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对应比照副师级……”

“级别”与待遇

行政干部的待遇,不仅包括中组部赋予的看文件等政治待遇,也包括卫生部和国管局给予的医疗、住房待遇。

然而,所谓有着对应级别的央企管理者,一般只能享受到看文件等待遇,除非是由政府部门调入央企工作的,否则则基本无法享受到医疗、住房等真正的“干部待遇”。

因此,部分行政干部单纯地说央企领导人待遇好,似乎有失偏颇。

此外,小编接触的51户央企中,不少家的内部设置行政色彩还是体现得比较明显的。比如二级部门为部,三级部门为处、室。负责综合事务的机构一般名为办公厅。按照内部人士的说法,二级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均为厅局级。

其中,军工央企较为特殊。军工央企多采取了俗称“上下一边粗”的级别设置,即集团副总和集团职能部门、二级院、三级所的主要负责人均为正厅局级。当然,级别的相同并不会影响实际上的管理权限。

“院里开党政联席会,就可以任命一个正厅级的所领导。”一位军工央企的内部人士说,这样的架构只是因为历史遗留,以及与部队对接上的方便,并不会影响每个人的自我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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