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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鉴定的规定,行政案件鉴定是否可以用于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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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怎么进行法律鉴定

行政诉讼申请司法鉴定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体内容是: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如何申请鉴定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中,诉讼的当事人如果要申请司法鉴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并依法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行政处罚勘验与鉴定

1、案件经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批准 立案 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 证据 ;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进行检查。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 身份证 件。接受其他工商机关委托协助调查、取证的,还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3、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类型主要有:①书证;②物证;③ 证人 证言;④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⑤当事人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上述证据必须经多方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领导指定的期间内调查完毕;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调查的,应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案件调查完毕,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好 行政处罚 建议书,连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审机构核审并报主管副局长审批。 如上,就是行政处罚勘验与鉴定的程序。

行政案件重新鉴定规定

法律分析: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认为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即行政鉴定可能有错误时,可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和要求:

1、原告或第三人的重新鉴定申请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由于原告或第三人对于行政鉴定存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既是原告或第三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又是他们反驳对方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一种手段,故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即原告或第三人应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若遇正当理由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则应在法庭调查中申请重新鉴定。

2、原告或第三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这样可促使当事人严肃地对待诉讼权利,也便于法院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重新启动鉴定程序。

3、原告或第三人申请重新鉴定,必须具有证据或正当理由来表明行政鉴定可能有误。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鉴定结论经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调查取证

法律分析:第八十七条:鉴定的原则要求

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十九条:对人身伤害和精神病进行鉴定的要求

第九十条:应当进行伤情鉴定的情形

第九十一条:被侵害人不配合伤情鉴定的处理

第九十二条: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

第九十三条:涉案物品估价

第九十四条:吸毒检测以及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验

第九十五条:酒精检验

第九十六条:鉴定意见的内容

第九十七条:告知鉴定意见和申请重新鉴定

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

第九十九条:重新鉴定应另行指派、聘请鉴定人

第一百条:鉴定费用的承担

第一百零一条:辨认的目的、主体和对象

第一百零二条:个别辨认

第一百零三条:对违法行为案发现场的勘验

第一百零四条:辨认的具体要求

第一百零五条:为辨认人保守秘密

第一百零六条:制作辨认笔录

第一百零七条:扣押或者扣留的范围、程序及处置

第一百零八条:查封的范围、程序和要求

第一百零九条:抽样取证

第一百一十条:先行登记保存

第一百一十一条:证据保全决定书与证据保全清单

第一百一十二条:扣押、扣留、查封的期限

第一百一十三条:冻结恐怖活动嫌疑人的财产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证据保全的解除及解除后的财物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行政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随案移交

第一百一十七条:异地协作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异地执行传唤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需要异地办理检查、查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需要进行远程视频询问、处罚前告知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委托异地公安机关办案的规

第一百二十二条:协作办案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第八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管辖第九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第十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第十一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第十二条 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查处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申请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其办理移交手续或者由其继续办理。第十三条 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边防、消防、交通管理等业务部门和边防检查站,对行政案件的管辖, 依照本规定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建设施工工地,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案件。

港航公安机关负责管辖港航系统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

民航公安机关负责管辖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以及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和飞机上发生的案件。

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管辖林区内发生的案件。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先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然后办理有关案件移送手续。第三章 回避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 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第十七条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第二十条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指令他们回避。第二十二条 在行政案件调查过程中,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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