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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政治工作规定,民兵政治工作规定一览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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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边疆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民兵预备役政治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胡主席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军委扩大会议有关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政治工作,保证党对民兵预备役部队的绝对领导,保证民兵预备役建设的正确方向和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深入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工作。坚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工作作为思想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来抓,进一步打牢民兵预备役人员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履行使命的思想政治基础。会同地方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本观点。突出抓好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预备役军官的学习,着重领会胡主席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以基干民兵和预备役官兵为重点,利用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和执行重大任务等时机,深入开展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活动,继续抓好我军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人民战争光荣传统教育,进一步坚定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理想信念,强化履行职能使命的意识。修订《参训民兵政治教育大纲》,抓好集中训练期间政治教育的落实。举办第十二届全军民兵刊物评比活动,促进办刊质量的提高。

二、大力加强党管武装工作。坚持党管武装根本原则和制度,确保党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牢牢掌握民兵预备役部队。广泛开展党管武装优良传统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党管武装意识。认真落实地方党委议军、国动委例会、党政主要领导到军事机关办公、党管武装工作述职和预备役部队党委全会等制度,切实提高党管武装工作质量。研究规范组织党管武装工作述职的实施办法,充分发挥省军区系统党委第一书记、预备役部队第一政委的作用。重视加强基层党管武装工作,探索党对非公有制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领导的办法,抓好预备役部队预建党组织建设,促进党管武装制度在基层落实。

三、拓展和深化军事斗争准备中政治工作。抓好形势战备教育和战斗精神培育,深化战时快速动员和遂行作战任务中政治工作研究。依据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积极做好训练演习中政治工作,促进民兵规范化训练和预备役部队按纲施训。深入探索反恐维稳、抢险救灾、护边控边、支援保障、治安联防等非战争军事行动中政治工作的特点规律。

四、组织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贡献。围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广泛开展“岗位作贡献、创业争先锋、文明当表率”活动,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的骨干带头作用。成建制组织参加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等重点工程建设,为促进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和东部地区跨越发展战略的实施贡献力量。教育引导城市民兵预备役人员立足本职岗位作贡献,深化“民兵号”、“预备役号”活动,组织农村民兵预备役人员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带头参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带头学科学用科学,带头传播新思想新风尚,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积极参与平安建设,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促进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组织边疆民族地区民兵预备役人员带头参加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大局。

五、扎实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坚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在抓好打基础、管长远的工作上下功夫。依据新修订的《军队基层建设纲要》,会同军队有关部门研究加强基层武装部和民兵预备役营(连)建设的具体措施。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做好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预备役军官的选拔、配备、培训和管理工作。起草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边疆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抓好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整顿中的政治工作,保证队伍纯洁巩固。加强教育阵地建设,办好“青年民兵之家”和“预备役军人之家”。广泛开展争创先进单位、争当先进个人活动,树立和宣传一批先进典型,促进民兵预备役部队基层全面建设。

六、积极推动民兵预备役政治工作改进创新。深入研究新的历史条件下民兵预备役部队思想政治建设特点规律,紧贴时代发展、紧贴使命任务、紧贴民兵预备役人员实际,创新政治工作的内容、方式、方法、手段和机制,增强民兵预备役部队思想政治建设的科学性。加强政策法规建设,制定出台规范民兵政治工作、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基层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的3部法规,促进政治工作依法开展。加强对后备力量调整改革中政治工作的研究指导,保证调整改革顺利进行。运用多种形式,抓好省军区系统政治干部培训,提高指导和开展民兵预备役政治工作的能力。

人武专干有哪些职责

以下这个文件很全面,各地要求差不多。

南京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层人武部是国防体制和基层政权的组成部分。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是指街道、乡

(镇)、开发区和企业事业单位等专门从事人民武装工作的干部(以下简称为专武干部)。

专武干部是基层做好民兵预备役、国防动员、兵役和国防教育等项工作的骨干,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的来源之一,在军地双重领导下,由军事机关政治部门主管。

第三条专武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指示、命令,忠于职守,开拓进取,严守纪律,为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加强专武干部队伍建设,是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军地双方的共同职责,各级党委、政府、军事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依据本规定抓好专武干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武干部的编配

第五条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编配专武干部所需编制在街道、乡(镇)、开发区的行政编制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编制总数内解决。

街道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人,其中军事工作和战备任务较重的,可增配1名干事。

乡(镇)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干事各1人,其中军事任务较重的,可增配1名干事。

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武装部部长由开发区领导兼任,配专(兼)职干事1人。

企业事业单位的专武干部应根据情况合理编配。其中特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副部长各1人,干事2至3人。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1人,干事2至3人,特大型、大型企业事业下属单位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人,干事1至2人。其他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编配部长1人,干事1至之人。按规定不设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一个部门,配备、名专武干部或指定专人负责民兵工作。

第六条街道、乡(镇)专职人民武装部部长可经党内选举或区委任命参加同级党(工)委,为街道副主任、副乡(镇)长级职务;干事享受同职级党政干部待遇。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部长原则上应参加本单位党委。单位领导班子研究与人民武装相关工作时,应吸收其列席会议。

第七条专武干部的工资、福利等,按照本单位同级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街道。乡(镇)人民武装部部长要专职专用,分管其他工作不宜过多,尤其不得安排从事长期脱离本职岗位的工作,确保以主要精力和时间履行职责。

第三章 专武干部的职责

第九条专武干部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政策、法规和上级军事机关的有关指示、规定,确保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落实;

(二)做好民兵政治工作;

(三)抓好民兵组织建设,完成年度民兵组织整顿工作,做好国防动员、兵役登记,征兵工作;

(四)抓好民兵军事训练,保证民兵的参训率,确保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

(五)组织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治安执勤和急难险重任务,发动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六)做好本单位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以劳养武活动;

(八)负责战时组织、动员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

(九)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做好双拥共建和军烈属优抚工作;

(十)完成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部门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章 专武干部的任免、调整及培训

第十条专武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可靠,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

(二)热爱党的人民武装事业,思想作风正派,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武装工作的规章、制度,服务命令,听从指挥;

(四)具有一定的军事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指挥能力,适应基层武装工作需要;

(五)年龄较轻,身体健康,街道、乡(镇)人民武装部部长最高年龄为50周岁,干事为45周岁。新选配的基层人武部部长一般不超过43周岁,干事不超过35周岁,文化程度大专以上。

第十一条街道、乡(镇)、开发区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专武干部的录用,由各区(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专武干部缺额情况,会同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事局编制录用计划,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宁人字[1998]170号关于《南京市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实施,采取公开招考、竞争择优的方法,并对报考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军事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人民武装业务)考试和思想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择优录用。

企业事业单位专武干部的录用,可参照街道、乡(镇)、开发区专武干部的选拔录用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专武干部可采取择优选调的办法,由用人单位提出使用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军事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考核确定。

第十三条街道、乡(镇)人民武装部部长、副部长的任免,由区(县)人民武装部商所在街道。

乡(镇)党(工)委提名,由区(县)组织、人事部门和区(县)人民武部共同考察,报区(县)委审批后,由区(县)人民武装部部长、政治委员任兔,报军分区备案;干事的任免,由区(县)人民武装部与所在街道、乡(镇)共同协商,区(县)组织部、人事局审批,由区(县)人民武装部部长、政治委员任免。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专武干部的任免,分别由所在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考察,经区(县)人民武装部党委研究同意后,由区(县)人民武装部部长、政治委员任兔。

第十五条军分区直管的开发区和企业事业单位等武装机构,其人民武装部部长、副部长的任免,由所在单位党委提名,军分区政治部牵头组织考察、考核,由军分区司令员、政治委员任免;干事的任免,由军分区政治部与所在单位党委共同考察,所在单位党委审批,军分区政治部任免。

第十六条专武干部的调整,应着眼武装工作需要,在保持专武干部队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有计划地进行。

专武干部政绩突出者,应提拔使用。专武干部因身体原因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应调整到其他部门工作,并安排相应的职务和岗位,保留其职级待遇。专武干部严重违法违纪或不胜任本职工作,应及时调离武装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街道、乡(镇)专武干部的调整,由区(县)人民武装部政工科提出意见,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办理。

企业事业单位专武干部的调整,必须由企业事业单位向上级军事机关写出报告,征得军事机关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专武干部的军事业务培训,主要由军分区组织实施,专武干部的在职培训,由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

第十九条专武干部的政治理论、经济、法律、科学知识的学习,纳入地方党政干部和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干部培训计划,统一安排。

第五章 专武干部的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条专武干部的考核,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由军事机关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专武干部考核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业务水平、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勤政廉政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街道、乡(镇)、开发区专武干部的考核纳入国家公务员考核序列,由军事机关会同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对其实施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和工资的依据。

企业事业单位专武干部的考核,由上级军事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其工作成绩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专武干部的奖惩,由军事机关和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专武干部立功或者被授予荣誉称号,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同等受奖者的奖励和优待。

第二十三条专武干部在参战、支前中成绩显著的,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军队给予奖励;在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或者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等其它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专武干部拒绝、逃避参战、支前、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专武干部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办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等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查处时,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向军分区政治部和区(县)人民武装部党委通报情况,听取或征求有关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兼)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南京军分区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委组织部市

人 事 局

南京军分区政治部

二○○二年六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本自治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自治区的公民和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人员为基础组建起来的战时快速动员武装组织。

民兵、预备役部队的主要任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广西军区主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预备役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预备役工作。乡、民族乡、镇、街道和部门、系统以及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民兵、预备役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民武装部;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或者确定一个部门负责办理民兵、预备役工作。

乡、民族乡、镇、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机构的变更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配备,由本单位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机关和军事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合并人民武装部。第六条 凡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正在服现役的以外,应当参加民兵组织,服预备役。

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第七条 凡是符合建立一个基干民兵班或者民兵排条件的乡、村、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都应当建立民兵组织。农村一般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编民兵排(基干班)、连或营;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团。

按照规定不建立民兵组织的,要对符合条件的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

预备役部队依照上级军事机关的规定组建。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纳入全民国防教育计划,保证人员、时间、内容的落实。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围绕经济建设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组织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带头发展生产和扶贫帮困,主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第十条 各级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师、团应当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因地制宜地开展以劳养武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以劳养武活动应当给予政策优惠等方面的支持。第十一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军事训练任务,由军事机关逐级下达,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师(团)必须按规定完成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当年军事训练任务,保证参加训练的人员、时间的落实。

企业、事业单位应把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所需的人员、时间,纳入劳动、人事、生产管理计划,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第十二条 对民兵、预备役人员实行自治区人民武装学校、地(市)国防后备力量培训中心、县(市)民兵训练基地分级培训制度。自治区人民武装学校主要培训乡镇新招收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并负责轮训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团以上干部;地(市)国防后备力量培训中心负责培训人民武装干部、专职武装干部以及民兵专业技术兵骨干;县(市)民兵训练基地负责民兵的军事训练。民兵的军事训练应集中基地住训。第十三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所需场地和武器装备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部门给予保障。军事训练器材、教材,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

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仓库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基建计划。配备有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的乡、镇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武器装备管理、维修工作,落实保管武器装备所需的库(室)、安全设施和看管人员。

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的配备、调整、使用、调动和安全技术管理等,按照上级军事机关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女民兵的条件是什么

2010年冬季征兵中女兵继续全面面向社会征集 (一)征集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在校学生、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符合条件的革命烈士子女和同胞姐妹、现役干部子女优先征集。

(二)年龄条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年龄为17至22周岁,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4周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为17至19周岁。

(三)身体条件。

身高:160cm以上;

体重:标准体重=(身高-110)kg,不超过或低于标准体重的15%;

视力:大学毕业生和在校生为左眼裸视4.5,右眼裸视4.5以上: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为左眼裸视4.5,右眼裸视4.5以上。

1、征集对象和范围。女兵征集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学生和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年龄为17至22岁,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4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为17至19岁。

2、征集条件。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3、组织实施。面向社会普遍报名征集女兵。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女兵征集工作在省级统一组织,或在地市级统一组织,或划片集中隔年轮换组织。县级征兵办公室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4、在高校女性应届毕业生中确定预征对象。按照总参、总政、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的程序和办法,高校女性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确定工作与男性应届毕业生同步进行。年底征集时,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女青年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相关证件,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参加省或地市组织的女兵征集,依据其综合评定分数高低,与其他应征女青年统一衡量。未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高校在校学生、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冬季征兵时可以根据征集公告直接前去报名应征。

5、发布女兵征集公告。冬季征兵开始前发布女兵征集公告,重点说明女兵征集条件、程序方法,明确报名时限、地点以及有关要求。征集公告要在报名前至少一周时间发布,并在普通高等院校醒目位置张贴。

6、报名组织。省级或地市级征兵办公室设立应征女青年报名站,兵役机关会同同级教育、公安、卫生、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织实施。在征集公告明确的报名时间内,对前来报名应征的女青年,均要予以受理。

7、查验证件。应征女青年报名时,大学毕业生需查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书,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于该校的证明或《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大学在校学生需查验居民身份证,高考准考证或高校录取通知书,高校学生证,就读高校开具的正就读于该校的证明。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需查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于该校的证明。

8、初审。报名时,公安部门人员负责审验应征女青年的户籍、年龄;教育部门人员负责通过网上查询等方式审验学历。户籍、年龄和学历符合条件者参加身体初检。

9、身体初检。体检人员负责应征女青年的身体初检,主要包括身高、体重、视力等。

10、体检对象确定。身体初检合格者参加体格检查。身体初检合格人数超过征集任务数3倍,可根据身体素质评定分数和学历评定分数加上政治面貌和年龄得分后,按分数由高到低择优确定体检对象。上站体检人数可以控制在征集任务数的3倍以内。

11、体检组织。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进行业务培训,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具体要求,组织实施征兵体格检查工作。设置封闭式体检站,体检现场切断有线电话,设立无线电话干扰器。体检现场邀请纪检监察和新闻媒体部门参与监督。

12、身体素质评定。兵役机关会同同级卫生、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女青年进行身体素质评定。设定身高合格值、视力合格值、体重标准值,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身体素质打分。体检合格人员基础分为7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减分。具体标准:身高合格值为160厘米,每增加1厘米加1分,最多加15分;视力合格值大学生为左眼裸视4.5、右眼裸视4.6,高中毕业生为左眼裸视4.5、右眼裸视4.7,每眼每增加0.1加1分,最多加15分;体重标准值为身高减去110,每增加或减少1公斤减去1分,最多减15分。

13、学历评定。兵役机关会同同级教育、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对体检合格女青年的学历情况进行评定打分。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50分,高职(专科)生70分,普通高校本科生85分,211工程重点高校本科生100分。大学在校学生在原分值上减15分。

14、面试考查。兵役机关会同同级教育、公安、卫生、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共同组成面试考查组,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面试考查。对应征女青年的形象气质、语言表达、才艺专长等进行考查评定,考查组成员在70至100分之间现场打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取平均值作为最后分数,现场公布。每人面试考查时间应控制在5分钟以内。

15、综合评定。将身体素质评定、学历评定、面试考查三项分数相加,在此基础上根据政治面貌和年龄给予加分,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部门出具证明)加15分,年龄22岁的加10分,21岁的加20分,17至20岁的加30分。最后得分为综合评定分数。按综合评定分数由高到低排序,把能够纳入预定新兵范围之内的确定为参加政审人员。

16、政审组织。确定政审的应征女青年,由县级兵役机关会同同级公安部门,统一组织政治审查。

17、身体复查。定兵前,组织对预定新兵进行身体重点科目复查,不合格者取消预定新兵资格。

18、审定新兵。由组织征集的省级或地市级征兵办公室,对学历、年龄、体检、政审等全部合格的女青年,按综合评定分数高低,择优确定预定新兵名单。

19、预定新兵名单公示。对预定新兵名单及各项得分情况进行公示。对举报和反映有影响定兵问题经核查属实的,以及政治审查、身体复查不合格的,一律取消入伍资格,根据后续的综合评定分数由高到低依次确定预定新兵名单。

20、入伍手续办理。对确定入伍的女青年,由县级征兵办公室办理批准入伍手续。

21、优先征集对象。烈士的子女和同胞姐妹,驻海岛、边境、远离居民区等条件艰苦地区的部队和其他部队(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符合条件的,优先征集。非子女等亲属不在优先征集对象范围之内。

22、优先征集审定。烈士的子女和同胞姐妹,由烈士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函。军队干部子女,由干部所在师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函。女青年应征报名时提交证明函。组织征集的省或地市级征兵办公室审查核实,对不符合优先征集政策的青年,取消其优先征集资格。

23、优先征集办法。享有优先征集政策的女青年,参加统一组织的报名、初审、初检和体格检查,全部合格者可以不参加面试考查、综合评定打分,直接参加政治审查,政审合格者批准入伍。预定新兵名单公示时,优先征集对象按其优先类别,在得分情况栏中注明“烈士的子女、烈士的同胞姐妹或部队干部的子女”。

24、监督检查。征兵期间,上级兵役机关会同同级纪检监察等部门,采取随机抽查和定点督查等形式,对女兵征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25、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伪造学历、出具优先征集虚假证明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擅自篡改初审、初检、体检、政审、面试考查等结果的,私自放宽条件、降低标准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有吃拿卡要行为的,对坚持原则的工作人员进行诬告、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坚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伪造学历、出具虚假优先征集证明的,一律取消入伍资格,已经到部队的作退兵处理。

请问民兵需要当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18~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以外,均应编人民兵组织服预备役。

民兵区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入基干民兵组织。其余18—35岁任命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入普通民兵组织。女民兵只编基干民兵,人数控制在适当的比例内。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适当放宽。民兵必须是身体素质良好,政治可靠的人员。

兵役法规定,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一是规定基干民兵为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二类预备役;二是把参加民兵组织和服预备役年龄、政治、身体条件一致起来;三是在有民兵组织的地方,在基层工作上把两者结合起来,使基层民兵组织成为预备役的基本组织形式。对于未编入民兵组织,但符合民兵条件的,进行预备役登记。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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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民兵、预备役工作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官、士兵为基础,按照军队统一编制组建起来的、战时实施快速动员的武装力量,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备役人员是指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人员。第四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应当适应国防建设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平战结合、劳武结合、军民融合和注重质量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将民兵、预备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制定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政策措施,统筹安排民兵、预备役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第六条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潜力调查;

(二)组织兵役登记,建立和巩固民兵、预备役组织;

(三)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教育训练和战备执勤;

(四)动员和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战支前、参与应对重大突发事件;

(五)按权限考察、任免、管理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预备役军官;

(六)按照要求管理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武器装备;

(七)领导基层人民武装部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预备役部队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负责组建区域内所属预备役人员的编组、教育、训练和管理等工作。第八条 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其设置和撤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批准。

不具备设立人民武装部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民兵、预备役工作。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求,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第十条 依法参加民兵、预备役组织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是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预备役部队,对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晋级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第二章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预备役军官第十二条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由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任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权任免。

预备役军官的编配、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应当保持稳定,因工作需要调整交流时,应当先征求有任免权限的军分区(警备区)或者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的意见;兼任预备役部队预备役军官的,还应当征求预备役部队的意见。

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预备役军官需要调整交流时,应当征求所在预备役部队的意见。第十四条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任职年龄年限、预备役军官服役年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人民武装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制度;

(二)组织指导民兵思想政治教育、组织整顿、军事训练;

(三)组织带领民兵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

(四)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兵员和预备役人员普查、登记、统计等征召动员工作;

(五)协助预备役部(分)队做好兵员管理、动员集结和战备演练等工作;

(六)协助统计调查国防动员潜力、征用民用资源、组织国防勤务等有关工作;

(七)协助保护军事设施、管理民兵武器装备;

(八)协助组织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九)协助开展军人抚恤优待、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十)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赋予的其他任务。

预备役军官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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