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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考试,煤矿防治水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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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 题目

11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1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人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冲之规定: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7.根据《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0.根据创¥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协之规定: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8.根据懈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严重水患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4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4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八之规定: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4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4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八之规定;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4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4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4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八之规定: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4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4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4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5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5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按设计组织生产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5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5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5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井下防治水得十六字方针是什么?

《煤矿井下防治水》中十六字方针是:

“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煤矿防治水规定》内容简介:

1、总结近年来发生的多起重特大水害事故教训,需要对原《规程》和《条例》进行补充。

2、随着煤炭工业的迅速发展,我国不少煤矿已经在湖底下、水库下、河流下甚至在海底下进行采煤,急需对相关防治水工作作出规定。

3、近年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发生了变化,制定《防治水规定》,提升为部门规章,有利于加强对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参考资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防治水规定》.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9-11

煤矿水害防治的规则是什么?

《煤矿防治水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防治水十六字原则科学地概括了水害防治工作的基本程序。

“预测预报”是水害防治的基础,是指在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基础上,运用先进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和方法,对矿井水害做出科学分析判断和评价;

“有疑必探”是指根据水害预测预报评价结论,对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采用物探、钻探和化探等综合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

“先探后掘”是指先综合探查,确定巷道掘进没有水害威胁后再掘进施工;

“先治后采”是指根据查明的水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隐患后,再安排采掘工程,如井下巷道穿越导水断层时必须预先注浆加固方可掘进施工,防止突水造成灾害。

五项治理措施是水害治理的基本技术方法。

“防”主要指合理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和修建各类防水闸门或防水墙等,防隔水煤(岩)柱一旦确定后,不得随意开采破坏;

“堵”主要指注浆封堵具有突水威胁的含水层或导水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导水通道;

“疏”主要指探放老空水和对承压含水层(如华北地区奥灰水)进行疏水压;

“排”主要指完善矿井排水系统,排水管路、水泵、水仓和供电系统等必须配套;

“截”主要指加强地表水(河流、水库、洪水等)的截流治理。

煤矿防治水规定提出了 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现实中又要求“有掘必探”,为什么

确实有“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现实中又要求“有掘必探”,这是部分省份,比如率先由山西省提出的强制性规定,这是在国家规定基础上的再强化、再细化、再深化。

因为众所周知,山西省作为深受原来小煤窑煤老板乱扒乱采之害的省份,目前兼并重组后国有煤矿组织开采后,因原煤老板乱采后的各项开采资料严重缺失,井下一如迷宫,扑朔迷离,各类水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为提高,危机四伏。

山西省各级大佬们如坐针毡,头上的乌纱帽随时因为此事而掉掉,所以干脆以极端的模式,规定有掘必探,不探禁止掘进,这么做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虽然有点过,但是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我们还是赞成这么做的。虽然浪费了一点人工,但是水害隐患超前能够探钻清楚,水害事故相对就减少了很多。

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法定代表人或煤矿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必须配备专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要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 煤矿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各级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

第七条 煤矿要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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