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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停止供应纳税人发票的条件?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职责。这一职责包括对发票使用的监管、检查和对发票违规行为的处罚。但《发票管理办法》未赋予税务机关强制纳税人开具发票的职权。以本案的裁判结果为例,即使受票人向开票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举报或投诉,税务机关也只能就开票人未开发票一事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退一步讲,即使本案开票人不开发票是为了隐瞒收入和逃避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也只能作出偷税定性并处罚,如果开票人仍然拒绝开具发票,税务机关仍然无法处理。可见受票人必须考虑通过想税务机关投诉以外的其他途径,如民事诉讼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税务停供发票流程注意事项
停供发票,是指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追缴税款、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作出其他行政决定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系统自动对其停供发票:
1、有停业、非正常户标识;
2、有逾期未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税务处理决定书;
3、自开票纳税人年审不合格或自开票标识被锁定;
4、发票领购资格过期;
5、已办理了营业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
6、有失去联系纳税人标识;
7、连续两个月以上零申报(营业税)。
系统自动进行的发票停供,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改正违法行为或办理复业手续后,系统将自动恢复正常供票。
税务局什么情况可以停止发票
法律分析: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②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④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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