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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赔偿案例,房屋漏水要求赔偿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房屋漏水赔偿案例,以及房屋漏水要求赔偿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楼上漏水楼下如何处理案例分析

楼上漏水产生的物业纠纷,其责任归属采用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要件,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所造成的后果,就由过错一方承担责任,负担费用,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因此,要确定王小姐洗手间漏水翻修费用由谁承担,首先要弄清造成洗手间漏水的责任归属,即漏水是建设单位在设计建造房屋的质量问题,还是业主使用不当或装修者的责任问题。

由于王小姐的洗手间漏水给楼下业主或住户造成了妨碍或损失,楼下业主或住户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或王小姐承担漏水的责任。但是鉴定属于物业自然老化而造成的漏水,则应有楼上楼下业主各承担一半的维修费用。

因为楼上王女士家的卫生间和厨房漏水,居住楼下苦不堪言的贺女士在和王女士就房屋漏水问题协商未果后,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日前,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王女士对其居住的房屋的漏水部位进行修理,停止对楼下贺女士的侵害,并赔偿贺女士经济损失917元。

扩展资料

对于地下防水工程的防水层,严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 雨天施工会使基层含水率增大,导致防水层粘结不牢,严重影响防水层质量。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均需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渗漏。

砼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每工作班至少检查两次。水泥砂浆防水层表面应密实、平整,不得有裂纹、起砂、麻面等缺陷;阴阳角应做成园弧形。防水砼结构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等细部构造,应采用止水带、遇水膨胀橡胶腻子止水条等高分子防水材料和接缝密封材料。

房子让水泡了赔偿案例?

2004年2月,陈先生一家入住安县花莇镇某居民小区,发现卫生间顶部多处漏水、渗水。其后8年多时间里,开发商直接或委托公司物业先后维修了5次,但问题一直未得到彻底解决。

2012年4月,陈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立即对房屋进行修补,并赔偿前期自己支付的维修、误工等费用2.58万元,另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在诉讼过程中,陈先生又申请追加物业公司为被告,申请追加楼上住户黄先生为第三人。

审理过程中,被告开发商与黄先生达成一致意见,对黄先生的卫生间进行了一次较大面积的维修,但陈先生卫生间顶部仍未修补。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开发商败诉,向陈先生赔偿交通、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700元;限被告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原告卫生间及周边被漏水浸渍的墙面、屋顶进行修补,逾期则由开发商向陈先生赔偿1000元,由陈先生自行修补。

一审判决生效后,开发商拒不执行判决,陈先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获得全部赔偿。

房屋漏水赔偿?

关于房屋漏水的赔偿问题,首先就是要找到侵权者,是开发商、住户还是物业,如果是住户的话,受损失一方可以与住户协商,看是否能就赔偿数额和对方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话,受损失的一方要根据自身遭受的实际损失要求对方赔偿,包括为了维护房屋支出的材料费用、聘请专业人员修理的劳务费,以及自身为修复房屋造成的其他的损失进行起诉。

如果是基于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漏水,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可以按照实际的损失,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新房房屋质量问题漏水赔偿案例

关于房屋漏水的赔偿问题,首先就是要找到侵权者,是开发商、住户还是物业,如果是住户的话,受损失一方可以与住户协商,看是否能就赔偿数额和对方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话,受损失的一方要根据自身遭受的实际损失要求对方赔偿,包括为了维护房屋支出的材料费用、聘请专业人员修理的劳务费,以及自身为修复房屋造成的其他的损失进行起诉。如果是基于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漏水,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可以按照实际的损失,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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