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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定义,非法经营罪的类型

很多朋友对非法经营罪的定义,以及非法经营罪的类型不是很了解,富华法律网编辑整理了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定义,以及非法经营罪的类型的法律知识,希望给您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叫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4、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的,不认为构成本罪,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哪些是非法经营罪

生活中总有一些人企图通过一些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来获得自己的利益。在经营管理方面,根据我国 刑法 相关规定,有关 非法经营 的描述详细如下: (1)关于未经政府同意私自非法经营有两种分类。一种是在没有取得政府下发的 经营许可证 的前提下独自开始对一些商品进行处理经营。另外,还有一种是打算从一些国家明文禁止经营的或不同意通过自由买卖的方式的商品中获得利益。例如:盐、烟、外国货币等。 对于第二种情况的商品,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的规定。具体的商品是可以根据法律的修改进行添加或者删除。这些都是从整体国家经济来讲来保障整个市场的正常流动。 (2)通过非法手段对一些只能由国家签发的许可证进行市场上的买卖。比如,有些人客观上并不具备来经营某种商品的资格,但是他私自非法从其他人那里购买这些许可证,或者直接自己伪造这些许可证,来获得经营这种商品的资格。这样,他就类似于“黑户”一样,又可以获得利润,国家又不知道他的存在,所以他不用受到国家的管理,可以 偷税漏税 ,或者其他受到管理的行为都已逃避。此类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营。 (3)对期货的非法经营、对保险的非法经营、或者一些非法钱庄行使银行才具备的转账业务。比如将汇款人账户上的一笔款项非法转到另外一个人账户上。此种服务本应该是正规银行才具备的业务。 (4)还有一些生活中常见的商品的非法售卖等经营行为。例如,一些黄色书刊、彩票、电信业务、网吧等。这些具体规定还是要详细查看具体的法律。 (5)在定义是否“嫌疑人”属于非法经营的事项上,有一点需要考虑的是,他在从事此类行为上是否具有目的的来获得利润。如果“嫌疑人”不懂这方面的法律,可以不定义为非法经营,而是从行政犯罪方面进行定义。

非法经营是如何在法律上定义的?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客观包括哪几方面?

一、非法经营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

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资料扩展:

非法经营罪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依本条原意是指经营者,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人不商”,如果将本罪的主体限定为特殊主体,将会使许多没有任何经营许可证(非经营者)的买卖物品和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的行为得不到惩处,因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非法经营罪是怎么界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非法经营罪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 非法经营 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 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二条个人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二) 违法所得 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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