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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七种违规经营行为,烟草七种违规经营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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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一)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二)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三)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四)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五)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六)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八)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烟草非法经营的严重情节有哪些

1、违法进行买卖的烟草总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通过违法手段得来的数额在2万元以上; 2、违法进行交易的烟草总数量达到20万支以上; 3、非法售卖烟草的三年期间,在这一段时间内,由于不法行为,接受过行政处罚,次数达到两次甚至两次以上,并且每一次的售卖金额都在3万元以上。 三、烟草非法经营的特别严重情节有哪些 1、违法进行买卖的烟草总金额达到25万元以上;通过违法手段得来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上; 2、非法售卖的烟草总数量达到100万支以上; 以上就是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介绍了,想必大家都弄清楚了。 不管你售卖的物品或者服务是什么,只要是在国家禁止销售的范围内,就属于非法经营,这个跟交易的数量没有关系,只是判别情节是否严重的问题。情节越严重,受到的法律处罚也会更多。希望大家合法经营,发现非法经营的行为也要勇于举报。

非法经营烟草的行为有哪些

一、非法经营烟草的行为有哪些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就属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是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 或者批准证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就是烟草专卖局颁发给企业单位和个人准许其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证书,它包括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准运证,是由省级烟草公司根据烟草总公司的调拨计划、文件或合同而签发的办理烟草托运手续的证书。前者是领证单位或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料证明文件,是区分烟草行业合法经营和非法经营的重要凭证。后者是领取单位或个人从事烟草运输合法与否的重要凭证,国家主管部门经审查批准后将上述证件发给单位和个人,以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的监督和统一管理。 二、非法经营烟草怎么处罚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 违法所得 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 行政处罚 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 有期徒刑 一年: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除了烟草外,像电信业务等等,其实也是不允许随便经营的,否则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就会被认定为犯罪。至于对非法经营烟草的处罚,要结合具体的情况,如果情况严重的话,那自然对经营者的处罚就是很重的。

烟草专卖法行政处罚种类包括哪些?

一、 烟草专卖法 行政处罚 种类包括哪些?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 违法所得 。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和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县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下列五类: (一)罚款 (二)没收财物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以及没收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等。 (三)责令停产停业包括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企业关闭;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停止生产;责令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者关闭或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责令领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暂停经营卷烟批发业务;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责令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者停止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或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等。 (四)取消资格如取消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等。 (五)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警告 。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二、其他惩罚措施 行政拘留 ;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我们国家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作出的处罚措施规定的是比较严格的,触犯刑事 罪名 的将由刑事处罚,达到犯罪的程度,但是已经构成违法行为,将会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措施,包括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等。

烟草常见几种违法行为有哪些?

根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下列五类:

(一)罚款

(二)没收财物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以及没收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等。

(三)责令停产停业包括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企业关闭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停止生产令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者关闭或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令领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暂停经营卷烟批发业务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令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者停止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或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等。

(四)取消资格如取消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等。

(五)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涉烟违法行为有哪些

一、非法经营罪

我国对烟草实行专卖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对于经营烟草制品的许可制度有明确的规定,简列如下: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的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从规定来看,只要无证经营烟草专卖的相关业务,就足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那么如何界定情节的严重程度呢?该解释第三条接着作出了规定:

简列如下: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烟草座谈会纪要》”)却对单位犯罪有特别的数额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销售金额与处罚的关系简列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该解释第二条对销售伪劣产品的未遂情节有做特别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而根据《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规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另外,尽管涉烟犯罪多为触犯非法经营罪,但相关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亦不容忽视: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涉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多为侵犯商标权益,简列如下:

在实践中,经常有贩卖者以不知道香烟为假冒以及香烟并未贩卖出去等理由进行抗辩,但实际上《烟草座谈会纪要》对是否明知有明确界定:“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

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3、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另外,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问题,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八条、第九条,有明文规定,简列如下:

四、罪名竞合与帮助行为

涉烟经济犯罪产业从上游到下游触犯的罪名可谓不胜枚举,那么如果行为人从上游到下游犯罪皆有涉猎,该如何论处呢?该解释第五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在实践中对行为的定性存在着辩护空间,比如销售的是假冒品牌香烟还是劣烟,这对于罪名与量刑都有极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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