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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王军,拆迁律师李三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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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琼瑶版权纠纷案件的结果是怎样?

长达8个月之久的琼瑶、于正著作权纠纷案,昨天有了结论。市三中院一审判决于正等五被告连带赔偿琼瑶500万元、刊登致歉声明,并停止传播、发行和复制《宫锁连城》。

宣判后,琼瑶激动不已,发微博称“泪在眼眶”、“只想大喊一句,知识产权胜利了”。于正则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并将提起上诉。

看点

1、琼瑶是否有权告?

庭审中,于正等五被告都就著作权一事质疑琼瑶方,提出琼瑶并非《梅花烙》编剧,该电视剧版的编剧署名为林久愉,琼瑶仅是编剧指导而非作者。对此,琼瑶方反驳并递交编剧林久愉的声明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视剧《梅花烙》字幕虽有“编剧林久愉”的署名,但林久愉本人出具的《声明书》,已明确表示其并不享有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事实;电视剧《梅花烙》制片者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著作权确认书》也已明确表述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琼瑶。

而林久愉根据琼瑶口述整理剧本《梅花烙》,是一种记录性质的执笔操作,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整理行为或融入独创智慧的合作创作活动,所以林久愉并不是剧本《梅花烙》作者。所以《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琼瑶。

2、于正到底抄没抄?

于正是否抄袭是庭审中争论的焦点,也是本次判决中大的看点。

4月15日,琼瑶在微博贴出了一封写给广电总局领导的举报信,称自己作品《梅花烙》被于正编剧的《宫锁连城》抄袭,并一一列举其抄袭的几个部分。12月5日开庭时,琼瑶方还列举了21个桥段涉及抄袭,并当庭播放了节选。

相对的,于正曾在微博发文回应,称这只是“一次巧合和误伤”。在11月16日的一个讨论会上,于正曾表示,琼瑶指证他抄袭的情节,实际是来自于《红楼梦》。在12月5日的庭审上,于正方称《宫锁连城》和《梅花烙》在人物数量和人物关系上存在实质性区别。

法院经过审理指出,21个桥段中有3个桥段属于公知素材,相关情节安排不具有显著独创性,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有9个桥段属于公知素材,琼瑶就这些素材进行了独创性的艺术加工,以使情节本身具有独创性,但剧本《宫锁连城》与这些独创设置不构成实质相似。剩余9个桥段,为琼瑶作品中的独创情节,剧本《宫锁连城》中的对应情节安排与这些桥段构成实质性相似关联。由此,认定于正侵权。

3、到底应该赔多少?

琼瑶的诉状中,被告不仅有于正,还包括了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琼瑶方表示,除电视台予以播出以外,《宫锁连城》还登陆了国内多家知名网络电视终端,已形成稳定收益,据此索赔2000万。

但于正方并不认同,认为琼瑶方面“滥用诉权,漫天要价,且通过个人身份、年龄、媒介片面进行舆论渲染”,并恳请法院驳回琼瑶诉讼请求。

法院在认定于正存在侵权行为的基础上指出,推定琼瑶在庭审中主张的于正编剧酬金标准及《宫锁连城》剧的发行价格具有可参考性。但琼瑶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依据。因此,根据涉案作品的性质、类型、影响力、被告侵权使用的情况、侵权作品播出使用的范围以及被告方获利情况和琼瑶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因素综合考虑,判令于正及四家公司连带赔偿琼瑶500万元。

声音

琼瑶方 知识产权胜利了

昨天下午,案件刚刚宣判,琼瑶就通过“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发声。

琼瑶在微博中写道:“正义终于发出了声音!谢谢三中院,谢谢宋鱼水法官,冯刚法官、张玲玲法官,谢谢内地的法律,让我对人生恢复了信心!此时此刻,激动不已,这个案子已经不是我和于正的个人争议,而是‘是’与‘非’之争,是‘正义’与‘非正义’之争!泪在眼眶,我只想大声喊一句,知识产权胜利了!”

随后不久,琼瑶又借用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的话表示,“琼瑶诉于正一案,比他们创作一部剧本更具有深远的影响力”,称此是这场官司正确的评价。琼瑶还预告自己将在下周一发布长微博,“谈谈我的心情和一切”。

琼瑶代理律师王军表示,从5月立案到宣判的8个月时间里,琼瑶本人经历了很大的精神煎熬,判决符合琼瑶的预期,也尊重了事实。

于正方曾谈和解,要上诉

于正则通过于正工作室发表了对判决的观点,称“于正与其他四方被告的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支持,对此表示遗憾。我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因此,将依法提起上诉,维护合法权益,并期待法律公平公正的裁决”。

王军律师透露,于正曾私下向琼瑶求和解,但并未让人看到诚意。记者为此向负责处理此次诉讼事宜的公关公司负责人刘先生求证。对方表示,的确有过和解,但是不是与琼瑶律师谈和解。于正和解谈的是对琼瑶的敬意,不是歉意。

开庭时,王军曾提出,于正担任编剧的单集稿酬达20万,《宫锁连城》播放60多集,于正本人收益超过1000万。各电视台播放许可费过亿。对此,刘先生表示,收益问题不太好回答。

众编剧版权保护拉开帷幕

琼瑶诉于正侵权案胜诉后,大陆众多编剧通过微博发声,支持琼瑶。

编剧汪海林发微博称,“我代表中国电影文学学会,表达对北京市三中院就于正《宫锁连城》侵权一案的判决的支持和肯定。裁决体现了尊重原创、保护原创的法律精神,这一裁决打击了抄袭剽窃非法改编的行为,是法制的胜利,体现了阳光下的公正”。

此外,《蜗居》《心术》等电视剧的编剧六六也发微博表示:“终于!中国版权保护拉开帷幕。”

相似桥段

琼瑶起诉列举了21个桥段,指证于正《宫锁连城》侵权,包括偷龙转凤、次子告状亲信遭殃、皇上赐婚多日不圆房、面圣陈情、公主求和遭误解等。终法院认定其中9个桥段与《梅花烙》构成实质性相似关联。

被认定实质性相似关联的桥段举例:

1.偷龙转凤。《梅花烙》中,福晋倩柔为保住地位,用女儿换来一个男孩,取名皓祯,当做自己的儿子。而换出去的女儿被取名白吟霜。《宫锁连城》中,王琳饰演的福晋无子,为保住地位,用女儿换来一个男孩,取名富察恒泰,被换出去的女儿被取名宋连城。

2.公主下嫁。《梅花烙》中,皓祯被皇帝许配了兰公主。《宫锁连城》中,富察恒泰被皇帝许配了醒黛和硕公主。

专家说法

500万赔偿并不算高

昨天晚上,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资深知识产权法律师许红亮,他曾代理很多知识产权类案件。

据许红亮分析,知识产权类案件,并无明确统一的赔偿标准。确定此类案件的赔偿数额,考虑的因素远比一般民商事案件复杂。以本案为例,一旦认定于正等多方侵权,确定赔偿数额时,就要综合考虑涉案剧的收益、传播度和影响力等因素。法院的判决里已经提及这些因素,确定500万的数额也是综合考虑了这些因素。500万的赔偿数额虽然绝对数字比较大,但在知产类案件里并不大。特别是《宫锁连城》这部剧,传播范围广泛,收视率高,在观众中的影响力大,其收益肯定也远远大于500万元。由于此类案件在具体的法律里没有统一和明确的补偿标准,因此没法说500万元是否是顶格判处。

许红亮说,从判决的意义而言,虽然于正一方已经上诉,判决还没有生效,但该案也具有标杆性意义,双方都是家喻户晓的编剧,其作品也具有极高关注度,该案体现了对著作权这一知识产权的尊重,对抄袭行为进行了打击和警示,有助于形成尊重原创的良好氛围。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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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塌方应该是施工方承担,但是现在由于甲方提供的场地不够造成塌方,应有谁承担费用?

由于甲方提供的场地不够,应进行基坑支护,支护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但施工方没有提出支护方案的应与建设单位协商进行索赔,如是深基坑应由专家进行论证后施工。具体情况不是太清楚,还是应尽量与建设单位接好关系把损失降到低为好。

为什么被网友攻击抄袭的唐七,却拿出了法律鉴定书

唐七公子在微博发布的未抄袭声明中的多份文件实际上并无法律效力。

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唐七公子在微博上晒出认为自己不构成抄袭的“证据”包括:王军律师团队的法律意见书,西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的著作权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编剧余飞的鉴定报告等。

然而基于这些“证据”就能如唐七公子在微博上言之凿凿地说明自己没构成抄袭了吗?未免言之过早,这只是她的一厢情愿罢了。

1.王军律师团队的法律意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没有,法律意见书实际上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如下:

其实这份文件只是律师团队受唐七委托作出的法律意见,并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因此说明就不构成抄袭。

2.西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的著作权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不要看到是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著作权司法鉴定意见书就想当然地以为具有法律效力。实际上,这算是唐七委托西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在法律这被称为是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

唐七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不构成抄袭”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大风同样也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构成抄袭”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并且本次鉴定的基础是唐七公子所提供的送检材料,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应由唐七公子负责。司法鉴定机构不过是收钱办事罢了,好像还没怎么听说过有司法鉴定机构会作出不利于委托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

至于这种单方委托鉴定有没有效力,还要看法院。

如果双方诉至法院,那么这个单方委托鉴定后续还有可能被法院审查是否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不过现在根本未经法院审查,哪儿来的法律效力呢?

再多说一句,如果以后大风真的诉至法院,唐七拿出这个单方委托鉴定,也不一定就能作为证据。因为大风如果提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并有证据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所认定的事实的,完全可以申请法院重新鉴定。

3.编剧余飞的鉴定报告

第三方个人作出的个人鉴定报告仅供参考,信不信由你。

综上,唐七发这个声明其实没有法律效力,并不能说明其不构成抄袭。国家确实应该制定一些措施,制裁这些抄袭者,才能为我国文化创作提供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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