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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拆迁律师案例,北京 拆迁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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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律所拆迁纠纷方面有哪些成功案例?

北京 律所拆迁纠纷方面有哪些成功案例?1、上海松江某仓储公司厂房强拆案

原告上海市某仓储公司,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其厂房出租给50多家企业开展生产经营,为社会提供了上千个工作岗位。

2015年3月15日,被告某镇政府突然对原告进行现场检查,竟认为原告经营了近十年的厂房系违法建筑,并对原告做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2015年11月18日被告又向原告制作并送达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告》,表明因原告未自行拆除,其将组织人员对原告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律师接到邀请后迅速赶往上海驰援,经过几日马不停蹄的现场调查、证据提取、内部讨论、法律分析,一场堪称拆迁诉讼典范的维权博弈正式展开。

律师首先代理原告就被告作出的限拆决定书起诉至松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获胜后,镇政府不服上诉至上海市一中院,在 律师的有力防守下,二审法院驳回了镇政府的上诉。

随后 律师分别向法院提起确认强拆通告违法,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并双双获得胜诉。被告虽再次提起上诉,但在研判情势后自知难以翻盘,又双双撤回了上诉。

2017年8月,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大获全胜的基础上, 律师向松江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该案于2017年11月开庭审理,后进入调解阶段。由于案件极为复杂,直至2019年1月7日,双方终达成行政调解: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计1.75亿元。

本案前后历经3年有余,终于尘埃落定,原告和 律师的辛苦付出终于得到了满意的结果——获赔1.75亿元之巨。掩卷之余,还应当看到这一案件赢得十分不容易:

首先,证据繁多——被告为避免行政赔偿的结果,举示了12项证据,原告为获得法院支持, 举示了19项证据, 律师对该31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审查,并针对被告的12项证据逐一质证,力求从事实和程序角度推翻被告的主张。

其次,标的巨大——原告仓库涉及50多家经营者、1000多人的就业问题, 律师认为,面对这种情况,必须更加慎重办案,决不放过任何细枝末节,为了原告及1000个家庭的生计,本案即使再难,也不轻言放弃。本案一日未审结,律师的心就一日不放下。

后,难度极大——拆迁案件中大案、难案的办理往往环环相扣,一个程序中的失误可能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传导到后续程序,案件办理中的丝毫松懈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在本案中, 律师凭借高屋建瓴的整体规划,锱铢必较的细节雕琢,实现了七个诉讼程序无一败绩的惊人成绩,终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损失。

打拆迁官司厉害的律师

1、罗永波律师-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2012年执业至今,代理过大量的征地拆迁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对征地拆迁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同时在工程建设、工伤纠纷、房产纠纷等民商案件,也有大量成功案例。

2、燕薪律师-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燕薪律师自1999年起研习法律,2003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4年执业,燕薪律师带领的文薪拆迁律师团具有七年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丰富经验。

3、王兴华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兴华律师凭借其法院实践经验,善于诉讼和法庭辩论,尤其专精于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撰写,其撰写的代理意见常常被法官直接引用作为判词。其观点独到犀利,符合法官的思维模式。

4、赵健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主任,获得中国人民大学EMBA学位

赵健律师,1994年开始从事法律相关工作,1999年考取律师职业资格证,并先后就职于法院和报社。2007年正式介入征地拆迁维权案件的研究和实务操作,至今直接承办或指导的征地拆迁维权案件达近千件,是我国业内早的专业拆迁维权律师之一。

5、杨波律师-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

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北京征地拆迁与房地产专业律师,20年的律师生涯在征地拆迁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婚姻房产纠纷、房产继承纠纷等物权不动产纠纷领域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

6、王卫洲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从事律师职业后专攻土地拆迁领域,专业为被征地、拆迁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维护权利,坚持“稳打稳扎、勇于开拓、恪尽职守”的办案办案思路和利用多种力量集中维权的原则,曾承办武汉天兴洲公铁两用长江大桥及其引线工程占地纠纷案件、重庆渝宜高速公路占地拆迁纠纷案件、孔庆丰等诉泗水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7、杨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通过法律途径化解征迁纠纷,通过司法实践推送行政法治进步,通过专业评论传播法治理念,杨律师的执业理念、执业业绩获得了业界和公众的一致好评。

8、李吏民律师-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吏民自从事律师工作10余年来,始终秉承“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以正直人品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将一切受法律困扰的高官显贵、穷苦百姓都作为自己的朋友和上帝来处理受托的每一件事。

9、宋玉成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宋玉成律师早年曾在安徽省某高级中学任教,积累了较丰富的社会经验和跨学科的综合知识。2005年即开始涉足房地产法律服务领域,凭借坚忍不拔的毅力、执着顽强的信念和高度负责的精神,在执业的短短几年里,承办了大量各类案件,获得了极佳的口碑和社会声誉。

10、王有银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王有银律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律师,人民网慕课法学院院长,华北电力大学法律硕士实践导师,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女童保护基金”管委会委员、法务部部长,司法部《法律与生活》杂志征收拆迁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法制日报社《法治文萃报》首席顾问。

北京地区拆迁补偿房屋继承案件,想问问律师,找个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高轶琛和何东盛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了何东、何绅、何潞和何舟。何东盛在2002年5月3日去世,2004年3月11日,高轶琛和北京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高轶琛购买诉争房屋。2008年8月17日,北京某公证处出具了一份《公证书》,该公证书主要内容为:“查被继承人何东盛在2002年5月3日于北京市因病去世,去世后遗留有其妻子高轶琛共有的诉争房屋一套,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且其父母均早于被继承人去世。根据《继承法》第5条和第10条规定,被继承人何东盛的上述遗产应当由其妻高轶琛、其子女何绅、何潞、何舟和何东共同继承,现其四子女自愿放弃对何东盛遗产继承的权利,因此何东盛的上述遗产应当由其妻高轶琛继承。”

2009年12月14日,诉争房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人为高轶琛。2012年11月29日,高轶琛因病辞世。

高轶琛去世后,何东、何绅和何潞因高轶琛的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于是在2015年1月,何东将何绅、何潞、何舟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诉争房屋归何东所有,何绅等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庭审过程:

在本案件庭审中何舟表示自愿放弃对高轶琛的遗产诉争房屋的继承权,其依法应当分得的份额由何东、何绅、何潞平均分配。

庭审中,何东主张依照高轶琛的自书遗嘱,诉争房屋应当归其个人所有,就此主张何东向法庭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2年11月14日的书写材料一份,内容为:“何东我儿,房子的事交给你了。高轶琛(此处按捺高轶琛指印)。12年11月14日,张某。”何绅、何潞认可此份材料的署名系高轶琛本人所签,但不认可其他内容为高轶琛手写,也不认可指印是高轶琛所按,并称该材料并未写明诉争房屋归何东所有。

何绅、何潞则主张依照高轶琛订立的代书遗嘱,诉争房屋应当由四子女平均分配,就此何绅、何潞向法庭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2年11月29日的《遗嘱》一份,该遗嘱内容为:“一、废弃之前立下的遗嘱。二、我的遗产由四子女平分。立遗嘱地:某医院。时间:2012年11月29日。立遗嘱人:(此处按捺手印),见证人:王琦。见证人:卢志深。见证人:何绅、何潞。”何东表示不认可此份遗嘱的真实性,并称该遗嘱没有经高轶琛署名,指印是否为高轶琛所按无法核实。

何绅、何潞就2012年的《遗嘱》,申请证人王琦和卢志深出庭作证,王琦和卢志深在庭审中作证称两人和高轶琛是邻居关系,11月29日时被何绅邀请到医院,在当时高轶琛神志较为清醒时让其书写了一份代书遗嘱,内容是高轶琛的遗产由四个子女平分,在依照高轶琛的意思代书之后为高轶琛宣读了一遍,让高轶琛签字的时候高轶琛表示按手印,所以就用右手的食指按捺了手印,立遗嘱时候何绅、何潞、卢志深和张在场,立遗嘱时候在上午十点书写,高轶琛当天下午三点多去世。

何东对于证人王琦和卢志深的证言不予认可。

何东主张自己和高轶琛长期共同生活,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就此何东提交了社区居委会在2014年11月28日开具的证明,证明中的内容为证明何东系该社区的居民,其家庭在2011年和2012年北社区居委会评为五好文明家庭;同时还提交了物业管理部的《证明》,其内容为证明何东和孙夫妻两人居住在5号楼,其婆婆高轶琛生前一直和何东、孙夫妻一直生活,物业费用一直都是由何东、孙夫妇交纳,平常何东和孙对高轶琛的照顾非常细致高轶琛到。

何绅和何潞不认可物业证明的真实性,认可居委会证明的真实性,但称五好家庭评选和何东无关。

何东就赡养高轶琛情况申请了证人张鑫、邓崎和刘能出庭作证,三人表示何东和其妻子孙对高轶琛进行了悉心的照料。何绅和何潞上述证人的证言不予认可。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高轶琛名下的诉争房屋归何东、何绅、何潞按份共有,其中何东占有该房屋40%的份额,何绅、何潞各占有该房屋30%的份额。

一审判决后,何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遗嘱继承律师靳双权案件评析:

房产遗嘱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继承开始后,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应当依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何东主张应根据高轶琛2012年11月14日的自书遗嘱分割诉争房屋,但该份材料通篇没有见到遗嘱字样,也没有处理死后遗产的明确表示,针对房屋仅仅提到房屋的事情交给你了,无法确认对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做出了处分。仅凭此无法认定该手写材料为遗嘱,法院无法据此分割个诉争房屋。

何绅、何潞主张应当依照高轶琛的代书遗嘱平均分割诉争房屋,但代书遗嘱应当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字,2012年11月29日的此份《遗嘱》没有高轶琛的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该遗嘱订立的日期为高轶琛去世当日,客观上无法推定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因此法院无法对《遗嘱》进行确认,因此高轶琛的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分割。

因何舟已经放弃了自己的继承权,因此在进行分割遗产时何舟应得的份额应当由其他继承人平均分配。因庭审中法院已经查明何东在高轶琛去世前和高轶琛共同生活,且何东提交的有关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其与高轶琛共同生活期间尽到了更多赡养义务,何绅和何潞虽然对此不予认可但未就此提供相反证据加以反驳,因此法院依照查明的事实认定何东在进行分割遗产时应当多分,而法院酌定的多分的份额为10%,因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如上的判决。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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