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拆迁合同纠纷起诉棚改,以及棚改强拆的行政裁定书对应的内容介绍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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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房屋拆迁合同纠纷的诉讼程序及注意事项
程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两种情形。
其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注意事项: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 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例
在开发建设中,有时候需要占用农村的房屋,因此要进行拆迁补偿。那么关于拆迁补偿国家有同意的标准么?在遇到房屋拆迁纠纷时应该怎么做呢?有哪些具体的案例可以参考么?
在开发建设中,有时候需要占用农村的房屋,因此要进行拆迁补偿。那么关于拆迁补偿国家有统一的标准么?在遇到房屋拆迁纠纷时应该怎么做呢?有哪些具体的案例可以参考么?
农村房屋房拆迁补偿哪些具体规定
一、农村房屋房拆迁补偿的安置方式有哪些
1、被征地的村或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等价值的 产权房 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到底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 商品住房 的每平方米 建筑面积 的 土地使用权 基价 +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 房屋评估 如果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来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 房地产 的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以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的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 土地市场 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对未转为城镇 户籍 的被拆迁人应该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1)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确定的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 宅基地 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房屋拆迁补偿 合同纠纷案例
1997年8月18日,谢先生同村委会签订了《节能温室和大棚协议》,共承包了1280平方米的土地。2014年6月11日,A市政府为进行 棚户区改造 ,拟对谢先生承包土地所在区块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2014年7月22日,A市政府发布了《关于A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 集体土地征收 公告》,对此次征收的内容进行了告知,谢先生所承包的土地也在该征收范围内。
2014年8月9日,A市政府又发布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补偿标准对百姓进行了公示。并据此补偿方案对每户送达了《 征地补偿 协议书》,为方便此次的征地项目,A市政府还将征地事宜委托给棚改办。谢先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签订了协议书,进行了补偿登记。
2014年11月19日,A市政府将征地补偿中的70%的土地补偿款给付给了谢先生,剩下的30%土地补偿款由村委会下发给谢先生,并由A市政府向谢先生出具了担保函,担保中注明“在2015年2月14日前将剩余的土地补偿款给付给被征地农民谢先生。”然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村委会并未能将剩余的补偿款如数下发给谢先生,谢先生多次找村委会及A市政府要求给付剩余的补偿款,至今未果。
于是,谢先生联系到了北京凯诺律所的杨小燕律师。在杨小燕律师、 张海 东律师的共同接待下,对谢先生的疑问进行了解答,两位律师的专业素养得到了谢先生的肯定,遂直接同凯诺律所签订了委托合同,将自己的维权事宜委托给两位律师处理。
在进行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时,房屋的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经常会因为补偿为题发生纠纷。那么在进行房屋拆迁时,一定要注意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1、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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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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