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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被起诉遇拆迁,欠债人家里拆迁

大家好,如果您对负债被起诉遇拆迁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负债被起诉遇拆迁的知识,包括欠债人家里拆迁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法院判抵债的房产,由于要拆迁,现在债务人要收回房产,改为以现金偿还所欠款。债务人是否有权这样做?

这要看判作抵债的房产现在的所有权是否变更。按你提问的表述来说,该房产用作抵债是经由法院判决的,从司法实践来看,用于抵还债务的房产有下面几种实现的途径,一是房产已对债务作过抵押,通过法院经判决、在执行时来实现抵押权,二是房产未作抵押,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还债义务后,债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继而查封房产用作还债保证。这两种情形都是要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公开拍卖,用拍卖取得的价款来偿还债务。显然,按你表述的字面意思理解不是这两种情形,而是在法院的判决时确定的房产用于抵债,出现法院判决房产抵债,只可能是在债权债务双方不受肋迫的真实意愿、同意而达成用房产抵债的前提下,法院才可以作出这样判决,如此,则债务人就无权再要求收回房产而改用现金偿还债务了。通过题意来分析出现这样结果的可能原因是,在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判决前,债务人无钱或没有意愿用流动性强的资产去还款,觉得自己房产抵债更为合算,比如自己评估觉得其当时价值低于债务,愿意用房抵债,而债权人又觉得债务人无力还款或很难以其他方式还款,愿意接收债务人用房产抵债的要求,虽说觉得其价值不足以抵债,但权衡之下能收回大部分也是个不错的结果,因此双方同意经由法院判决的方式明确下来以作约束。但后来因为规划拆迁导致房产价值涨幅过大且超过了债务额度,债务人因此而出现题主所述的想法,显然,这于法于理都是站不住脚的。这样的法院判决是合法有效的。只是如果现在房产还没办好过户手续,还需要房主配合(因这只是依据双方意愿判决而不是强制执行),就增强了债主提高要价的动机,增加了债权人对房产实际控制的难度。如果第一、二种情形是通过拍卖而由债权人取得了房产,那就可不经房主同意直接凭法院拍卖相关文件到不动产局办理过户即可。但如果第一二种情形下还没有拍卖出去,债权人是完全可以要求改用现金还款的。

如何查询债务人的拆迁补偿及安置情况?

你得判决生效后,会由南京驻地的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会调查他的财产情况。

下面我把法院执行庭能做的事情和法条发给你看看,你现在要做的是,等待判决生效,然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可以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房子要拆迁欠银行钱怎么办?

一、要求重新设定担保财产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据此,在原抵押财产因拆迁而灭失后,债权人为了担保其主债权,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适合的担保物。只要新担保物的价值足以保障主债权,债权人不妨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尤应注意的是,若被拆迁人是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获得房屋拆迁补偿的情况,由于被拆迁房产是两个不同的物,所以在原房产上设定的抵押权效力并不能及于拆迁后补偿的房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规定,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因此,债权人如要对交换所得房产也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必须要与借款人就补偿所得房产为主债权重新设定抵押权且签订新的抵押协议。

二、积极行使物上代位权,已拆迁补偿款保障债权实现

在担保债权履行期间届满之后,根据《物权法》第174条第1款以及《担法释》第80条第1款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被征收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补偿金优先受偿,上述法规明确了担保权人对于拆迁补偿款享有物上代位权,债权人有权以此款项实行优先受偿。在担保债权履行期届满之前,债权人也可以通过事先提存的方式来保障债权,这一权限可以《物权法》第174条第2款为依据。

三、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解除担保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8条还规定了在抵押房产被拆迁时,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此时,因为主债务清偿,抵押合同也得以解除。借款人在抵押房产被拆迁后,仍然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但是不同意适用拆迁所得补偿款偿还贷款,也不愿意签订新的抵押合同的,债权人应当及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提前还本付息。为了阻止借款人转移财产,在主张提前清偿的同时,采取相应的诉讼保全措施。

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因此,如果债权人不能与债务人就担保方案或清偿达成协议的,债权人可以告知拆迁人,要求其暂缓发放拆迁补偿金或者交由第三方保存。

被告欠钱,得知被起诉后变更房屋所有人,应该怎么办?

你现在既然知道被告已经要开始转移房产甚至转移房产了,那你就去法院提起撤销的诉讼,撤销被告的这个民事法律行为,让他的房产重新回归他的名下,因为被告这种是恶意出逃,他很有可能会逃避你的债务,如果可以的话,好让你被告拿出新的还款证明,或者是妻子能够还款的承诺书,这样的话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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