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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拆迁公司征迁,拆迁办起诉拆迁户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起诉拆迁公司征迁,以及拆迁办起诉拆迁户对应的内容介绍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如何认定拆违影响主体房屋拆迁

在征地拆迁中,很多被拆迁人的房屋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也未被告知的情形下被拆除。遇到此种情况,很多被拆迁人不知道找哪个拆迁部门要一个说法?想起诉,也不知道起诉谁?难道真的没有办法了吗?

今天,中辽律师告诉您,位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被强拆如何确定强拆房屋的主体。

一、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司法解释都规定,我国所有的拆迁征收都是政府行为,强拆房屋的主体基本都可以推定为行政机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五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都属于政府行为。也就是,在征地拆迁中,如果房屋被强拆,那么强拆房屋的行为基本都可以推定为政府行政行为,也就是强拆主体推定为是行政机关。

《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5号)第三条也规定,集体土地拆迁中,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在国有土地征收中,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二、在具体征地拆迁项目中

如何确定强拆房屋的主体?

在集体土地拆迁过程中,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一般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公告》等等法律文书,如果看到政府下发的上述法律文书,通过仔细阅读可以找到征地拆迁部门或者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在集体土地拆迁过程中,房屋被强拆,强拆主体一般推定是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或者拆迁部门,有征地拆迁相关文件为依据,法院一般也是认可强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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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一般发布《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文件,而且都是张贴在明显位置,通过上述文件可以找到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被强拆,强拆主体一般推定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现在越来越多的法院倾向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强拆房屋的主体。被拆迁人将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起诉到法院,又可以提供上述征收文件,法院定会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强拆房屋行为违法。

只有多搜集政府发布的征地拆迁资料,就可以确定强拆房屋的行政机关主体。

三、实践中常用的

确定强拆房屋主体的方法

通过上述办法,还是无法确定强拆主体,又该如何处理呢?有部分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强拆时没有见到任何有关拆迁补偿的法律文书,只是知道位于征地拆迁范围内。

律师在实践中的做法如下:首先,针对房屋被强拆的行为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立案查处,向公安机关邮寄立案申请书,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其次,公安机关收到立案申请书两个月内没有回复,起诉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公安机关一般都会提供答辩状和证据,这些材料中通常就会告诉我们谁是强拆房屋的主体。通过公安机关确定强拆房屋的主体,这在实践中经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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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也遇到房屋被强拆的情况,苦于寻找强拆房屋的主体是谁,中辽律师在此提醒您,第一时间确认您的房屋所在位置是否有征收项目,如果存在征收,一般拆迁部门和实施单位即推定为强拆主体;如果收到强拆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也可以确定作出机关即为强拆主体。如果以上办法都无法确认强拆的主体,我们还可以通过向公安局要求立案查处实施主体的方式进行确认。

诉讼规定征地拆迁案件应有哪些起诉要件

征地拆迁纠纷起诉有时限要求,时限要求为六个月。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诉讼请求,超过二十年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政府不履行征地拆迁协议怎么办?

一、 征地纠纷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先行的对案情进行调查和了解,在充分的了解案情、准确的把握案件的脉络之后,应认真研究案卷,查阅法律 法规 政策,将掌握的情况形成书面的文件,之后向复议机关的法制科处申请。 二、征地纠纷行政 诉讼 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行政处罚 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 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 抚恤金 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三、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 征地补偿 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 民事纠纷 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 土地承包 经营纠纷。 四、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补偿协调裁决的规定早出现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然而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协调裁决以后,地方政府并没有有效地执行。近由于 土地纠纷 的急剧增加国土资源部对协调裁决机制更加的重视,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有一次规定了补偿协调,并且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省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办法》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机制,但是目前部分省仍然没有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办法》,而且很多省内还没有设立协调裁决的机构,再者部分 征地 审批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协调不成的话应当由国务院裁决,省内制定的法规能对国务院裁决产生约束力吗?显然是不可以的,所以目前征地补偿裁决机制是不健全的。 总而言之,征地 拆迁 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政府要充分发挥好自身的作用,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针对 政府不履行征地 拆迁协议 怎么办 ,我们可以采取申请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多种方式来捍卫自身的正当利益。如果进行诉讼的话,好找一个这方面比较专业的 律师 ,协助我们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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