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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赔款被起诉,拆迁起诉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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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拆迁后被债权人起诉还钱,这个钱会被法院冻结吗?

会的,你的债权人胜诉以后法院会冻结你名下所有的资产,当然包括拆迁所得了,直到你还清欠款才会解冻。

拆迁赔偿如何维权

1、行政裁决

国务院令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2、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3、行政诉讼

当事人的房屋拆迁纠纷对行政裁决不满的,可以进行行政诉讼。但是行政诉讼有个前置的条件,行政裁决后对其裁决结果不满意的,可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满意的可依法进行行政诉讼。

4、补偿协调裁决

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

生活中如果遭遇到拆迁纠纷,双方无法私下协商处理的话,可以到建设部门申请拆迁行政裁决。

我老家要拆迁,但是赔偿款我们认为不合理,现在回复我们让我们通过诉讼解决,请问这类的官司能赢吗?

碰到这种情况,首先要明白只要你不愿意,就不能强制拆迁,所以说觉得赔偿款不合理,就不签字同意,不用我们提起诉讼。

被拆迁人起诉拆迁主管部门谁来举证?

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问题,一般由拆迁方举证

一般情况下,如果拆迁户认为拆迁方的行为违法,此时不需要被拆迁人来证明,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拆迁方证明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只要拆迁户认为违法,首先就要推定该行为违法,如果拆迁方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拆除部门以违建名义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需要在庭审中提交证据证明自己认定违建的行为依据,否则便是证据不足,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为什么要加重征收方的举证责任呢?主要是考虑到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有足够的依据,但这些信息一般都在政府内部传递,如果不进行公开,公民很难有机会获取。

因此,行政机关与拆迁户相比更有举证能力,也是考虑到在行政诉讼中尽量让双方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立法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尽量照顾行政相对人。

所以,如果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必担心没有证据进行维权,可以大胆地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一般由拆迁户举证

拆迁方有更强的举证能力,需要为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但不代表拆迁户没有任何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被拆迁人的几种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其超越起诉期限的除外;

2、证明被告的不作为;

3、要求行政赔偿时证明其遭受侵害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举证的事项。

由此可见,拆迁户所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基本都是能够推动诉讼进行下去的事实。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拆迁方不作为的证明责任也不是一概由原告承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免除拆迁户的证明责任:

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职的情形;

2、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证据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三、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在特殊的情形下,双方都不能提供证据,此时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这样的情形包括: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被告可以不对其合理性举证,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取证;

5、对于应该提供原件而不能提供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核查或调取。

这主要是因为在现有的体制下,拆迁方也背负着巨大的责任风险,适时由人民法院介入,一方面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另一方面体现了双方在风险化解中的合作,共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房屋拆迁赔偿纠纷起诉流程

房屋拆迁纠纷的起诉流程为:应当先经当事人申请,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因为只有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诉讼。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补偿问题赔偿金不合理起诉时效为多长时

拆迁补偿不合理起诉时效为六个月。当事人应在时效范围内提出诉讼请求,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算,超过二十年的拆迁补偿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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