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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视高拆迁行政官司,仁寿县拆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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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里仁乡划到天府新区吗?

里仁镇2019年12月底已经撤销,与视高镇、清水镇、兴盛镇合并为视高街道。视高街道是天府新区眉山片区管辖范围!是不是拆迁范围请咨询视高街道办。

仁寿视高镇征地补偿的标准有哪些?

仁寿视高镇 征地补偿 的标准有哪些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 征地补偿费 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 征地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 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不动产权 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 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征地补偿国家的有关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只要自己按照一定的程序办理就能很好的解决问题,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征地补偿有着较维详细的陈述,对于自己的面积划分,一定的特殊补偿的书面介绍自己一定得了解清楚。

仁寿杨柳的拆迁后为什么不能到视高买房

这个估计也得看你们那边的政策吧。如果当地政策不允许的话。那自然就。。。凯诺。

仁寿县人民政府领分工

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秦 彪: 县人民政府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主管县审计和武装工作。

王 军: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全县依法行政、财税、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救灾应急、目标管理、行政效能、台湾事务、外事侨务、保密、信访、拆迁工作。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县政府机关党委、县监察局、县政府信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资局、县安监局(县煤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务服务中心、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土地储备中心、县招管办、县拆迁办、县外侨台办、眉山(仁寿)空港经济区。协助县长分管县审计局。联系县人大、县政协、黑龙滩风景区管委会。

骆三勇: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负责全县工业经济、民营经济、项目管理、科技、物价、通信、电力、石油、天然气、邮政和分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县发改局(县物价局、县重点项目办)、县经信局(县民营经济办)、县科技局、县环保局、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仁寿调查队、文林工业园区管委会、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管委会、汪洋循环经济园区管委会、富加工业园区管委会、国网仁寿县供电公司、县邮政局、仁寿电信分公司、仁寿移动分公司、仁寿联通分公司、石油公司、天然气公司。联系县工商联、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仁寿输气作业区。

杨红兵: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负责全县交通运输、三产、工商、商务、旅游、质监、盐业和分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县重交办、县交通运输局、县供销社、县商务局、县旅游局、三岔湖仁寿景区管委会、县工商局、仁寿质监局、县三产办、县盐政管理所(盐业公司)。协助常务副县长分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煤监局)。

黄世文: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负责全县规划建设、房管、教育、卫生、投资促进和分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房管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投资促进局和驻外投促机构。

徐 燕: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负责文化、广电、食品药品监管、保险、档案、地方志、妇女儿童、精神文明、烟草、粮食和分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县粮食局、县文广新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司法局、县档案局、县广播电视台、寿险公司、财险公司、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联系团县委、县妇联、县总工会。

胡 波: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负责全县公共安全、无线电管理、民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民族宗教和分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治理办、县老龄办、县民宗局。协助常务副县长分管拆迁工作,协助分管县拆迁办。来源于

硚口区仁寿社区拆迁公告在哪里看

硚口区仁寿社区拆迁公告在哪里看?硚口区仁寿社区拆迁公告,又名拆迁公示,政府发布的拆迁公告会在当地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询。 拆迁公告,又名拆迁公示,指的是市政府因建设规划需要或土地征收需要对区县市的某个待拆迁区域公告的文书,告知该区域因规划需要被拆迁。指的是市政府因建设规划需要或土地征收需要对区县市的某个待拆迁区域公告的文书,告知该区域因规划需要被拆迁。其中包括: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拆迁公告是由国家城建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拆迁公告可以作为行政行为依据。实际上发布拆迁公告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其能够进入强拆环节的前提,所以拆迁人不会否认其发布公告的行为,而且公告会显示正确的信息。强拆行为是一个过程,应该会留下证据,你是没有看到强拆还是不知道强拆的人属于哪个单位。如果是后者,可以推定强拆人就是发布公告中的拆迁人(拆迁人是一个法定概念,意即领取拆迁许可证的法律主体)。

仁寿县方家镇拆迁范围

仁寿县范围内(除视高街道、贵平镇、高家镇、北斗镇、龙马镇行政区域)征收集体农用地,以享有土地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征收土地面积以有资质单位测绘的投影面积的数据为准,补偿标准执行《仁寿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见附件8)。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倍执行。

第八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审核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征收土地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和截留。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在通知领取期限内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拒不领取的,由具体实施征收土地补偿的单位依法专户储存并依法告知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本着先清点(丈量)、后补偿的原则进行。据实清点(丈量)并补偿后,所有权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场。

第十一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仁寿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见附件1,果树、林木内套种间种作物青苗不再另行单独补偿。

(二)仁寿县乡镇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见附件5,中心城区(文林街道、普宁街道、怀仁街道)成片林木补偿标准8000元/亩(包含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三)仁寿县房前屋后田边地坎种植的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见附件4。

(四)经营损失补偿标准见附件10,享受经营损失补偿部分的不再计算拆迁奖励和搬迁补助费。

第十二条 仁寿县房屋重置价标准见附件2,仁寿县地上构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3。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林木、果树、花卉等;

(二)室内、屋顶种植的林木、果树、花卉等;

(三)抢搭抢建、非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补偿,并由被拆迁户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四章 人员安置

第十四条 应安置对象。以宗地(项目)为单位,以户籍为依据,在县政府批准实施征地拆迁之日前,凡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纳入安置范围。

(一)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农业人口(含服刑人员、回原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的“轮换工”),享受过福利分房等的除外。

(二)户籍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转出服现役的义务兵以及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选择自主就业且户口回原籍(乡镇、街道)的退役士官;未享受财政供养且户籍在校的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连续就读的研究生。

(三)因征地原因就地农转非后,参加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未安置人员。

(四)因购买社保,户籍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转出(就地农转非),且长期居住在原户籍地并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利、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乡镇“八大员”、代课教师、赤脚医生。

(五)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利,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虽无房屋拆迁,但宅基地在征地红线范围内,自愿放弃申请宅基地且从未享受过安置政策的人员。

(六)因历史原因形成有两处及以上房屋的拆迁对象,原则上两处及以上房屋全部拆迁完毕后,方可安置;否则,只对该处拆迁房屋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七)安置人员的截止时间: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为安置人员的截止日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人员不予安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利、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人员。

(二)未依法进行户籍登记或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出生人口及未依法进行户籍登记的收(拾)养人员、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死亡未销户人员。

(三)迁出地已安置的迁入人员。

(四)以投亲靠友等其他方式迁入的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人员。

(五)户籍不在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人员。

(六)回原籍居住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七)享受财政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连续就读的研究生;大中专院校毕业、退学后未回原籍(乡镇、街道)落户的人员。

(八)服现役满十二年及以上的士官;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的人员和享受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

(九)不符合安置政策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以户为单位有合法宅基地、独立门牌号的整栋房屋需拆迁时,若家庭成员全部为非农户口不享受安置的,且在规定时间〔时间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规定〕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拆迁奖励及搬迁补助按住房面积(不含生产经营性用房)补偿款的35%计算。仁寿县地上构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3。

第十七条 安置人员的审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严格按条件和程序审查:

(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宗地(项目)为单位,以户籍为依据,根据项目用地规划红线确定安置范围。

(二)在项目安置范围内,被拆迁居民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供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严格审查证明材料,认定安置人员。

(三)项目范围内安置人员信息需在集体经济社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组成监审组,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认定的安置人员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公示期满并经监审组审查核实后,或有争议但经复核后符合应安置人员认定标准的,按规定予以安置。

第十八条 仁寿县城市规划区(文林街道、普宁街道、怀仁街道)征收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对象实行以下安置方式:

(一)房票安置。按照《仁寿县房票安置工作方案》执行,具体以征拆项目启动时的房票操作细则为准。

(二)货币化安置。综合考虑征地拆迁所在区域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相关因素,按人均29万元包干价格计算货币化安置总费用,其中安置费用按人均24万元包干价格计算,奖励补助按每人高标准5万元计算(含拆迁奖励、过渡费及购房、装修、搬迁等补助)。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经核实后领取货币安置费。

(三)统规统建安置。实施统规统建安置的项目,需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统规统建安置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仁寿县乡镇建设和单独选址项目(除视高街道、贵平镇、高家镇、北斗镇、龙马镇行政区域)征收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对象实行以下安置方式:

(一)房票安置。汪洋镇、富加镇、大化镇、文宫镇房票安置按照《仁寿县乡镇房票安置工作方案》执行,其余乡镇待房票安置方案出台后再实施,具体以征拆项目启动时的房票操作细则为准。

(二)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总费用由安置费用和奖励补助组成,即安置总费用=安置费用+奖励补助。

1.安置费用。综合考虑征地拆迁所在区域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分区域按人均包干价格计算货币化安置费用,安置费用标准见附件9。

2.奖励及补助。在县城规划区内购房的,按每名安置对象高5万元给予奖励补助(含拆迁奖励及过渡费);在乡镇购房的,按每名安置对象高3.5万元给予奖励补助(含拆迁奖励及过渡费)。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经核实后领取货币安置费。

(三)统规自建安置。交通、水利等独立单独选址项目,安置户可以选择统规自建安置方式。

1.安置标准。根据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规定,以户为单位,对实行新批宅基地自建安置房的拆迁户,按人均3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予以安置,安置总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自建安置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建设选址、建筑面积和风貌按规定审批后由安置对象自行建设。原则上,不得在现有或正在规划编制的规划道路、城镇建设和产业发展规划区域以及控规控建区内选址建设。安置点按“相对集中”的原则,由乡镇初选后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审批确定。

2.政策补助。按每名安置对象高2万元标准计算搬迁奖励、建房补助及过渡费,凡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奖励补助。

3.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以户为单位,3人及以下的每户补助2万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增加补助资金5000元。此项资金由乡镇统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土地协调等有关支出。

(四)统规统建安置。实施统规统建安置的项目,需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统规统建安置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凡一个自然户(含法定夫妻、未成年子女)分户的,原则上按一户进行安置且一个自然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生活过渡费标准。征地拆迁需过渡安置的,支付生产生活过渡费。生产生活过渡费以人头计算,每人每月200元。房票安置过渡费发放时间依据房票安置方案确定。统规统建安置生产生活过渡费标准,待统规统建安置方案出台后,按照方案执行。

第五章 生活保障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的相关社会保障按相关社会保障政策执行,资金由征地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确保及时到账,专户储存。

第二十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征收土地拆迁安置对象的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农业人口全部农转非。原农村集体组织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并予以公布,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转非人员的生产生活安置。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干扰、阻碍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补偿安置条件获得补偿安置的,一经查实,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征拆安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严肃问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不溯及既往,截至本办法施行之日,原已确定为货币化安置、新批宅基地自建、统规自建或统规统建方式安置的,在过渡安置期间,继续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三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启动未实施完毕的征收项目按原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有关条款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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