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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起诉县委书记,拆迁办起诉拆迁户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拆迁户起诉县委书记,以及拆迁办起诉拆迁户对应的内容介绍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县委书记当政时期犯罪,调走之后才被调查还会追究吗

县委书记当政时期犯罪,调走之后才被调查会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刑法》: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 ? ? 1、法定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

? ? ? 2、法定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十年;

? ? ? 3、法定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 ? ? 4、法定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二、犯罪特征:

1、危害性。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2、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律,即某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没有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因此,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刑事违法性之违法具有不同于其他违法行为的特殊性。在法理上,违法行为可以分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此外还有诉讼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共同特征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律规定是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原因。而法律规定是各种各样的刑法行为其他部门法的制裁力量,其规范主要由假定与处理两部分构成。

例如,“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是罪状;“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法定刑。罪状就是刑法规范的假定部分,法定刑是刑法规范的处理部分。当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故意杀人这一假定性条件时,就应当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法定刑。

在刑法理论上,刑法规范的假定部分规定的是犯罪构成要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这一犯罪构成要件时,其行为才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因此,刑事违法性之违法并非是指对刑法规范中的假定性条件的违反,而恰恰是符合。显然,刑事违法性之违法是指违反行为刑法规范前提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表明刑法禁止杀人。当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就是违反了刑法禁止杀人的规定。由此可见,刑法的禁止性规定是内在于刑法规范的,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应以其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根据。

3、侵害性。

法益侵害性是指对于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这里所谓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就是法益。刑法法益是关系社会生活的重要利益,对此,中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中作了明文列举,这就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上述法益,可以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这些法益被犯罪所侵害而为刑法所保护,因此,法益侵害性揭示了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

法益侵害行为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因此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应以刑法规定为根据。在这个意义上说,刑事违法性是法益侵害性的前提。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就不可能具有法益侵害性。因此,超越刑事违法性的法益侵害性是不被承认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由此可见,法益侵害性虽然是对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的阐述,但它仍然受到犯罪的刑事违法性的限制。在这个意义上说,法益侵害性是刑事违法范围内的法益侵害性。

法益侵害具有两种情形:一是实际侵害,二是危险。实际侵害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例如故意杀人,已经将人杀死,造成对他人生命法益的侵害。危险是指行为对法益具有侵害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损害并未发生,但法益处于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因而同样被认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并具有刑事可罚性。

在中国刑法中,大多数行为是因为具有法益侵害的实害性而被规定为犯罪,例如以发生一定的法益侵害结果为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犯就是如此。也有少数行为是因为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而被规定为犯罪,这种危险包括抽象危险与具体危险。其中抽象危险是指立法推定的危险,在司法活动中毋须认定,只要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既可构成犯罪。具体危险是指司法认定的危险,如果不具有这种危险,即使存在法律规定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此外,犯罪的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和中止行为,也都是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实际侵害结果,也是因其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而被处罚。

4、惩罚性。

应受惩罚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征,它表明国家对于具有刑事违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行为的刑罚惩罚。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受刑罚惩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应受惩罚性并不是刑事违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消极的法律后果,它对于犯罪的立法规定与司法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立法上,应受惩罚性对于立法机关将何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具有制约作用。某种行为,只有当立法机关认为需要动用刑罚加以制裁的时候,才会在刑法上将其规定为犯罪,给予这种行为否定的法律评价。在司法上,应受惩罚性对于司法机关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也具有指导意义。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某种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些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也是没有必要予以刑罚惩罚的行为。因此,是否具有应受惩罚性也是犯罪的重要特征。

这里应当指出,应受刑罚惩罚与是否实际受到刑罚惩罚,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某一行为如果缺乏应受刑罚惩罚性,就不构成犯罪。但犯罪不一定都实际受到刑罚惩罚。中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种免予刑事处罚是以行为构成犯罪行为前提的。这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虽然具有应受惩罚性,但因其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免予刑事处罚。

房屋拆迁如何维权

拆迁维权,笔者通过多年经验总结如下:

拆迁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在在委托之前已经被拘留或者被逮捕,有的甚至已经判处扰乱社会秩序罪或妨碍公务罪刑罚,一些地方政府滥用职权以不签协议不放人为条件,很多人被迫签订不合理的协议,对此我们呼吁大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总结了依法维权的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认真阅读,也许对您有很大帮助。

第一、证据线索要保留

政府决定房屋征收一般都会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各类的通知文件,一些被征收人的第一反应是把公告撕掉,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撕掉公告并不能改变政府发布公告的法律后果,而且造成以后起诉维权缺乏证据线索的问题,这个时间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保留证据线索。

第二、学习法律有必要

维护权益必须要学习法律、也许您并不关注政府的拆迁行为是否合法,您只关注拆迁补偿,但律师告诉你,争取合理补偿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学法、懂法、依法维权是维护财产权益的利剑。

第三、咨询律师受益多

虽然法律条文在网络和其他媒体上法规多,但是并不是手持法条就能维权的,因为单从法条文字上无法判断出哪一条适用于拆迁的实际情况、无法掌握政府征收哪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征收项目哪一点是违法的,台上十分钟、台下十年功,专业律师通过实战、研究等常年累月积累的经验、技巧等各方面的素质绝非看看法条就能代替的,要读懂文字背后的文字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

第四、法律程序要提起

在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后,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那么必须提起法律程序,而不能被动的等待,很多人是等着政府启动强拆的时候才会想到起诉,平时则被动的等待,但诉讼是有法定期限的,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开始起算,一旦超过起诉期限,征收公告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是征收是违法的也很难救济。

第五、拆迁评估要自主

在征收实施中,政府会告知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评估机构,但评估机构的名单一般都是政府推荐的,被征收人此时一定要考察好这些评估公司的可信度,如缺乏信任的应该在政府推荐的名单之外选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

第六、协商补偿要冷静

确定拆迁补偿虽然在法律上讲是靠评估,但现实中完全依靠评估确定补偿金额的少之又少,绝大多数是双方协商确定的,一些拆迁户和政府工作人员协商时情绪激动,这对拆迁补偿是无益的,因为激动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只要把自己的房子的价值计算好,把相关法律掌握好,做到心中有数,如对方诚心协商可以协商价格,若对方根本无意协商可则以法律说话。

在这里特别提示:谈判是讲砝码的,作为老百姓唯一的砝码就是法律,用好法律这把剑是保障合理补偿的重要砝码。

第七、遇到逼迁莫慌张

地方政府组织征收时,会动用各种关系推进拆迁工作,如将被征收人的家人、亲戚停止工作,要求其作被拆迁人工作;利用各大局调查拆迁户的违章、用地甚至计划生育的问题;查企业的卫生、消防等、停水停电断路、特别是政府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作出的强拆决定,一旦超过期限政府会按照违章建筑拆除公民房屋,而房屋被强拆后没有任何补偿,在拆迁的时候种种压力会突然出现,有时超出人的承受能力,但此时你千万不要害怕、保持冷静,等拆迁结束了,什么停职了、计划生育等问题全部都没事了,这个时间需要忍耐,对于政府的违法行为可以申请相关部门查处,对于有关部门不作为的可以通过起诉、行政复议等方式施加压力迫使其履行职责,特别是政府的强拆决定一定要及时起诉以阻止强拆,你要知道政府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拆你的房子,所以你一定保护好自己的房子不被拆除。

第八、人民警察要依靠

拆迁是一个矛盾复杂的大染缸,什么人、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出现,政府、开发商、拆迁户、施工单位、村委会,甚至一些社会人员也会介入,比如一些地方聘请拆迁公司组织实施拆迁,而拆迁公司聘请了一帮社会无业人员去拆迁、威胁、恐吓、软磨硬泡什么事情都会发生,遇到这种问题不要害怕,这些人的目的是为了逼迁,不会把你怎么样,真的出了大事他们吃不了兜着走,你的权益被侵犯时要及时报警,警察出警至少保证了你的人身安全,如果警察不出警或者对事情处理不公平,则需要提起诉讼、投诉等施加压力。

第九、投诉信访要对头

遇到问题选择上访是很多人的第一选择,但是信访是解决不了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信访解决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如贪污、贿赂、渎职、作风等问题,拆迁补偿合不合理信访机关不可能做出评价,所以选择信访时要甄别一下自己要解决什么问题,不要什么问题都去信访,很多人往往北京跑了十多遍,除了从国家信访局另一个回当地处理的单据外,什么都没解决。

第十、面对强拆多取经

拆迁拆迁,强拆问题是绕不过的,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必然会出现强拆,1、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作出行政处罚强制执行、3、甚至未经任何程序直接派人强制拆除、4、突然之间房子被人偷拆了,怎么办?

遇到这种问题谁都会着慌、生气、想拼命的人也不在少数,但是没有用,行为过激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会把自己搭进去,这个阶段要多问问有经验的人,特别是专门处理拆迁案件的律师,寻求解决方案,针对第1、2、3问题,如果符合条件,律师可以帮助你通过发出律师建议函警告、通过法律程序制止等等,而第4种问题是比较棘手的,房子被偷拆后找出“真凶”都很难,告谁都不知道,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可能因为涉及政府不愿立案,针对偷拆我建议:1、家里做好监控、平时尽量留一个人、出门时让邻居给看着等避免被偷拆;2、被偷拆后寻找邻居、知情人员作为作证;3、对公安、法院的不受理提起法律监督程序;4、借助媒体作用呼吁;5、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制定解决方案。

经过九九八十一难终于到了签订协议的时候,对于协议的条款要注意,谨防条款内容模糊、有歧义、是否可实现、特别是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签完协议自己要留一份,无论对方以什么借口不肯提供给你协议都不要轻信,后提示:一定等补偿款到位再向政府移交房屋,以免拆了房子迟迟拿不到补偿。

总之,维护权益离不开法律,因为权益就是法律设定的,没有法律就没有权益可言,另外懂法律不仅仅是约束对方,还要管好自己。

房屋拆迁行政上诉状

导语: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下面是我收集的关于房屋拆迁行政上诉状范例,欢迎阅读。

关于房屋拆迁行政上诉状范例(一)

上诉人DDD,女,

上诉人AA,男,

被告XX市ZZ区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

法定代表人汪文展,区长。

上诉人DDD、AA因违法征收行政诉讼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行受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2011)西行受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指令XX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者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提审。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二上诉人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在XX市ZZ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田家湾村1组建有一幢3层房屋(土地证字号雁宅集用(08)字第01-01-088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75.68M2),该房屋系二上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从2008年开始,杨鸿斌自称“老杨”通过电话联系二上诉人,一会称其是“紫薇”的,一会称其是“天马公司”,一会称其是XX高科的,一会称其是等驾坡土地所的,一会称其是ZZ区拆迁办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拆迁含我们家在内的ZZ区田家湾村1组的5户房屋。为此,上诉人DDD于2010年4月底回XX处理拆迁事宜。“老杨”提出的拆迁补偿方案为:由村委会、土地所划宅基地被拆迁户重建,其按房屋面积给予1000元/M2补偿,由于其身份不明,不出示或公示征地拆迁许可文件及安置方案,在其找上诉人DDD多次谈拆迁的时侯,上诉人一直没有同意其提出的方案。,一帮身份不明的人趁二上诉人不在家,非法将二上诉人的房屋拆除。

二上诉人得知此事后,于,二上诉人以XX市ZZ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要求ZZ区人民政府公告征地拆迁的相关信息,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月12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西行辖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移交XX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在诉讼过程中,二上诉人收到碑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ZZ区人民政府提交的答辩状,载明“二上诉人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于2004年被陕西省人民政府[2004]48号、XX市人民政府[2004]289号文件征为国有土地;上诉人DDD之母朱桂荣于代理DDD与杨鸿斌代表的‘拆迁人’紫薇浐河花园项目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朱桂荣领取了补偿款64万元”。5月27日,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此时二上诉人才看到所谓的“委托书”及征地的相关证据。鉴于ZZ区人民政府提供了相应证据,二上诉人向碑林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二上诉人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6月13日,立案庭法官以去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将起诉状等材料退给DDD。同日,二上诉人通过特快专递将起诉状等材料邮寄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长达50余天未受理或者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二上诉人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后,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裁定不予受理。

二、ZZ区人民政府的违法事实及二上诉人起诉的理由。

1、ZZ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无权决定或者默认“莫须有”的“紫薇浐河花园项目部” (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记载的第三人为ZZ区紫薇浐河花园项目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拆迁,唆使杨鸿斌采用与朱桂荣伪造DDD盖手印的委托书签订拆迁协议的手段,强行拆除二上诉人的房屋。XX市人民政府[2004]289号文件确定将347.283亩土地出让给XX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用于紫薇浐河花园项目建设,而现在该地块却是用于恒大集团XX有限公司建设的“恒大绿洲”项目,紫薇浐河花园项目根本就不存在,故ZZ区人民政府设立ZZ区紫薇浐河花园项目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违法。

2、ZZ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法[2005]行他字第5号)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市政办发〔2010〕192号)第(十一)条规定“因城市建设需拆除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拆迁改造主体编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作为征收集体土地的附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按照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执行。”无论是按照高人民法院还是XX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拆迁农村房屋都需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紫薇浐河花园项目部”实施拆迁过程中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补偿安置违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货币安置和房屋置换2种补偿方式。《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第(八)条规定,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给予村民的住房安置,原则上按照规划审批的面积进行安置。原人均房屋不足6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不少于65平方米的标准补差安置,补差增加的面积收取房屋重置价。 本意见实施前村民已建成的住房,二层(含二层)以下部分的补偿,结合原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人均不少于65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严格按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对于临时搭建非正常使用的面积部分,除严格按重置成新价补偿外,须扣除拆除费和建筑垃圾清运费。而无论法律法规还是政策性规定,对于二上诉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均应采取货币安置或者房屋置换。

4、征地补偿违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2004]48号、XX市人民政府[2004]289号文件,征收田家湾村及1组、2组的土地21.3716公顷(320.574亩),而ZZ区统一征地办公室于与等驾坡街道办事处及田家湾村1、2、3组签订征地协议,征地补偿的集体土地仅274.275亩,还有46.299亩集体土地未予补偿。在征地协议中,等驾坡街道办事处作为被征地单位,但其作为ZZ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如何对集体土地享有权利。

5、关于拆迁补偿协议、委托书的效力。上诉人DDD没有向朱桂荣授权并出具委托书,也没有在委托书上签名盖手印。在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信息公开一案中从被上诉人的答辩及提供相应的拆迁补偿协议、委托书才得知有所谓的“委托书”,但ZZ区政府仅提供复印件,没有对拆迁补偿协议、委托书的来源作出说明,也没有提供“紫薇浐河花园项目部”依法成立,取得拆迁资格的相关证据;“紫薇浐河花园项目部”不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不具有拆迁人资格,不具备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被拆迁的房屋系二上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上诉人DDD无权处分,即使上诉人DDD作出书面委托,该委托书仍然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的规定,ZZ区人民政府对二上诉人的房屋应当先征收,再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拆迁补偿。从ZZ区人民政府的答辩状看,相关政府仅仅征收二上诉人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ZZ区人民政府在长达6年多的时间里没有征收二上诉人的房屋,就默许的子虚乌有的“拆迁人”紫薇浐河花园项目部实施拆迁行为滥用职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行受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确有错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人民法院在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6月14日收到二上诉人通过特快专递邮寄的起诉状后,于8月9日裁定不予受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一审裁定认定,拆迁人紫薇浐河项目部(应为紫薇浐河花园项目部)与起诉人的代理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依据的是二上诉人提供的ZZ区人民政府在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提交的答辩状、拆迁补偿协议、委托书,而罔顾拆迁补偿协议、委托书没有上诉人DDD签字盖手印的事实。而这些证据没有经过庭审质证就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样违背了证据规则。

3、一审裁定认定紫薇浐河项目部属于拆迁人没有事实根据。紫薇浐河项目部是一个什么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其他组织,都需要依法成立才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拆迁人是需要行政机关许可或者审批取得资格,还是无须任何程序谁想做拆迁人,只要政府默许就可以作为拆迁人?在同一宗征地西北沙发辅料市场的房屋拆迁中,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认定,ZZ区政府作出(2008)雁政发42号《批复》,该批复同意第三人紫薇拆迁办报送的《实施方案》,不管同一宗征地的房屋拆迁是否应当一起予以拆迁补偿,不管紫薇拆迁办成立是否合法,也不管ZZ区政府作出(2008)雁政发42号《批复》的程序是否合法,《实施方案》上应该载明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ZZ区人民政府也对同意第三人紫薇拆迁办、XX市国土资源局ZZ分局作为拆迁人(或者说实施拆迁)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而本案的紫薇浐河项目部如何取得拆迁人资格没有证据证明。

4、一审裁定逻辑错误,相互矛盾。一审裁定认为,起诉人请求撤销ZZ区人民政府征收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而该裁定同时阐述“拆迁人紫薇浐河项目部在拆除起诉人的房屋前……”,二上诉人的房屋已被拆除的客观事实是否事实依据!或许裁定想表达的意思是ZZ区政府没有征收二上诉人的房屋,没有政府的征收(或是审批、许可拆迁)何来拆迁人实施拆迁?二上诉人起诉的主要理由之一就是被上诉人征收二上诉人的房屋违反法定程序,本来该通过正当程序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却无须任何程序。

5、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①、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不予受理。二上诉人根据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没有违法征收,何来违法拆迁,没有违法拆迁,二上诉人的房屋尘归何处。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不予受理。首先,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联合执法,查处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这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对拆迁补偿管理工作责任机关的规范,故被上诉人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其次,一审法院从未要求二上诉人变更被告主体,何谈拒绝变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以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的规定依法裁定。

此致

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房屋拆迁行政上诉状范例(二)

上诉人李*川(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现住邯郸县兼庄乡***村,电话:********。

被上诉人李*芬(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干河沟东街*号。

被上诉人李*芳(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沁河路101号沁园小区*号楼*单元*号。

被上诉人李*芹,(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现住丛台区青年路*号楼*单元*号。

被上诉人李*萍,(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先住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号*栋*单元*号。

被上诉人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住址:邯郸县东柳林大街*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芳,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汲*华(原审第三人),女,**年*月*日出生,现住邯郸县兼庄乡东柳林村。

上诉人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县人民法院(2010)邯县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邯郸县人民法院(2010)邯县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3、判决被上诉人(原审4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认定的本案争议的4间房屋是李*兴和汲*华的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实际情况。原告提供的证据五即本案争议房屋的房产证没有提供原件,也没有去房管局调查该房产证的真实性,而是根据宅基地登记表予以认可房产证复印件的真实性,该认定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本案的事实是,本案争议的4间房屋原是土坯房,1986年11月,上诉人的父亲李*兴去世后,该房屋破旧不堪,长年失修,房屋房顶漏水,该房屋已没有使用价值。上诉人为了让母亲汲*华住上新房,于2000年前后对该房屋进行了翻修。该事实有当时翻修房屋的施工人员李*海等10人及街坊邻居和亲朋好友作证。原审法院不调查清楚事实真相,仅凭一张房产证复印件即认可该房屋为上诉人父母的共同财产,缺乏事实依据。因此,上诉人的父亲的遗产已经不存在,该经过上诉人翻修的4间房屋的产权应当依法归上诉人所有。

二、原审4原告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

本案的案由是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按法律规定,必须是本案的厉害关系人才能起诉要求确认本协议无效。原审4原告对本案争议的4间房屋享有共有权还是继承权,必须先进行确权之诉或继承纠纷诉讼,才能确认原审4原告是否对本案具有厉害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法院是不应受理的,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三、原审判决超越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

原审第一原告和原审第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责令原审第二被告补偿其20520元补偿款。而原审法院判决原审第二被告补偿原审第一原告和原审第二原告拆迁补偿款分别为40647.89元。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案件,应当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内作出判决。而本案的一审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原审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自相矛盾,应当依法驳回。

原审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确认拆迁协议中有关原告财产部分(约328800元)补偿协议无效,第二项诉讼请求是责令第二被告补偿4原告房屋拆迁补偿款共计328680元。第一项诉讼请求是确认之诉,第二项诉讼请求却是违约责任,两项诉讼请求自相矛盾。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应当是相互返还财产,而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双方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审4原告和原审被告没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哪里来的违约责任啊?因此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自相矛盾,应当依法驳回原审原告起诉。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而且原审判决超过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此致

邯郸市中级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川

拆迁后政府不履行责任不给房怎么办?

“如果对补偿协议中补偿的数额没有异议,只是一直拿不到协议中写明的补偿款的话。可以就协议的履行到法院起诉。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所以如果拆迁部门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款,那被拆迁人可以拿着协议到法院去起诉要求履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

政府委托我监管违法,有人违法我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如果拆迁户向上级政府投诉举报了下级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断路断水断电等违法乱纪,上级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能到法院告上级政府吗?

背景:

在房屋拆迁(征收)过程中,对断水、断电、断路等搞破坏的违法行为,对于拆迁户来讲,通常来讲有三种方法应对:一是起诉违法者,但拆迁户举证难度大,因为通常这些行为比较隐蔽,另外违法者的身份很难确定,确定被告的主体资格带来困难;二是自救,即通过自己想办法解决困难。三是投诉举报,即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上级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因为《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上级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这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首先,上级政府被法律赋予了监督下级政府的职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第七条以及第三十条都有类似的规定。其次,上述第一种意见引用了“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但其对条文产生了错误的理解,该条强调的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督促履责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本文讨论的是当拆迁户向上级政府投诉举报下级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断路断水断电等违法乱纪,上级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即上级政府对法定的监督职责不作为的行为能否起诉的问题。显然不是同一个问题。第三,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蔡小雪、郭修江所著的《房屋征收案件审理指引》指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将会使行政相对人的某些权利和义务不能实现或者只能部分实现,也就是说,该行为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的行为,应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如何制约政府的行政行为

从嘉禾拆迁事件看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制约

嘉禾县用“四包”、“两停”的做法强迫拆迁被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社会上的极大反响,舆论对此事表达了强烈的质疑和谴责。嘉禾县政府为了一个房产项目的建设,公然采用“株连九族”的荒唐办法,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达目的而为所欲为。此事件值得我们深思的是,对于类似的政府行为,我们到底存在哪些制约手段。从整个事件的前前后后,我们大致可以看出出如下几点。

首先从理论上讲,行政诉讼似乎是一个可以考虑的制约手段。自从被俗称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该是公民对抗违法行政,维护自身权益的一个有力手段。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照嘉禾县的情况,当事人完全可以拿起这个法律武器,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我并未从媒体的报道中发现有受害者采取这一做法,这是很容易理解的。从当地法院出动200多人参与强制拆迁行动,从那些站在自家房顶上不肯搬走而被戴上“暴力抗法”和“妨碍公务”罪名的拆迁户的遭遇,我们可以看出,当地法院是完全站在当地政府一边,并配合政府采取行动的。因此,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政府的行为,恐怕可以用“与虎谋皮”来形容。

既然行政诉讼不行,那么上访就是当事人能够采取的另一种办法。对于这一点,嘉禾县政府早就想到了,县委、县政府办联合下文规定的“四包”之一就是“包协助做好妥善安置工作,不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参与集体上访和联名告状。”尽管如此,还是有上访的,从湖南省建设厅向郴州市房产管理局下发的公函就可以看出:“嘉禾县陆水德、李中林、李干德、李永德、李土亮等到北京、省会上访,反映嘉禾县在珠泉商贸城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拆迁、侵害被拆迁人权益的行为。请你局认真调查事实,依法采取有力措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将有关情况函报我厅。”这份公函是2003年10月30日下发的,也就是说早就有人到长沙和北京上访,上级部门也早就为此下发过公函,但是直到媒体5月份报道时,嘉禾县依然是我行我素,当事人的上访和上级部门的公函都没能让县政府“依法采取有力措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上访并不能对当地政府的行为起到多大制约作用。

舆论监督现在是许多弱势群体的唯一指望。自从央视等媒体对事件的报道播出后,嘉禾县县委书记“专程赴京”向央视和有关栏目组“汇报自己的感受和县里群众反响强烈这一新情况”,并承认“四包”、“两停”的做法是“欠妥当的”。从报道引起的反应看,新闻舆论的监督力量是巨大的,有时能起到诉讼和上访都无法取得的效果,难怪媒体被人称作“第四权力”。但是媒体的作用有效亦有限,它能做的只是把真相呈现在世人眼前,引起各方的关注,它不可能越俎代庖地起到司法和行政的作用。媒体的报道也难免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嘉禾县委书记专程“汇报”之后,央视节目重播时把对此事件的报道撤掉了。

现在,湖南省的调查组已经进驻嘉禾县,展开全面调查,终的结果尚不得而知。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依法行政的道路仍然漫长而艰难,目前要想对政府行为进行制约,有效的手段还是依靠更大的行政权力。这一点,同样反映在近期发生的阜阳奶粉事件和江苏铁本事件中。

以上系笔者关于拆迁户起诉县委书记以及拆迁办起诉拆迁户一些小小看法见解,若有不当之处烦请批评指正,若有什么建议意见,欢迎大家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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