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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拆迁补偿官司诉讼申诉,宁乡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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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拆迁赔偿如何维权

1、行政裁决

国务院令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2、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3、行政诉讼

当事人的房屋拆迁纠纷对行政裁决不满的,可以进行行政诉讼。但是行政诉讼有个前置的条件,行政裁决后对其裁决结果不满意的,可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满意的可依法进行行政诉讼。

4、补偿协调裁决

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

生活中如果遭遇到拆迁纠纷,双方无法私下协商处理的话,可以到建设部门申请拆迁行政裁决。

请问一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怎么打官司

征收补偿条例中“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模糊概念,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引起了广泛争论。

实际上,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行政和民事两种诉讼形式都有。被征收人对补偿协议不服的以行政诉讼为主,也就是“民告官”;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时,房屋征收部门多以民事诉讼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应该优先行政诉讼,但不排除民事诉讼。为什么呢因为民事诉讼在补偿等问题上更充分一点,而行政诉讼的好处是举证有利于某一方。同时补偿协议,其实是以合同形式体现的行政决定。所以从协议有争议一开始就纳入行政诉讼,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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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双方补偿调解不成应该怎么提起诉讼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与拆迁方总是会因为补偿、程序的事情闹的不可开交,有的拆迁方甚至是在没有经过被拆迁人同意之下入宅强拆,清扫地上附着物,终导致老百姓权益受损,也引发了社会争议与矛盾。那么,面对这样的情况时,被征地拆迁人只能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双方调解不成时,应该怎么提起诉讼呢?

一、对拆迁事项有争议时应如何提起诉讼?

01、对拆迁手段决定不服,可复议或诉讼

如果行政机关在拆迁过程中滥用权力,例如:不通知当事人就拆除房屋、用停水停电的方式驱赶拆迁户、对拆迁决定不服等情况,当事人可以有权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要求上级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裁决,此时您不仍不服的,应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起诉讼。

02、对补偿方案不服,先裁决后诉讼

在现在生活中,争议多的当属补偿的问题,在经过双方协商之后仍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先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诉,只有经过行政裁决,当事人才有权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03、拆迁协议没履行,可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双方就补偿一事达成了一致,若一方在履行过程中反悔或没按约定的事由履行义务时,即使没经过行政机关的裁决,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因为此时约束双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是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当事人可以对哪些拆迁纠纷提起诉讼?

01、拆迁前期

(1)拆迁方应该获得建设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出拆迁计划和补偿方案,当事人对此有争议的应先裁决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

(2)拆迁公告中如果涉及到对特定的拆迁户指定的补偿安置标准或一些强制措施,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只能在不服补偿方案时才能起诉。

02、拆迁过程中

行政机关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甚至侵犯人身利益的行为,或在拆迁户权利遭到侵害不履行职责。

03、拆迁后期

许多拆迁户都在签完协议之后,认为就完全可以放心了,也不管拆迁款有没有到账就赶紧搬离了拆迁房。实质上拆迁方这种先拆后补的方式是一种违法行为,在真的要履行补偿协议的时候可能就有对方赖账的风险。

当事人对拆迁方在拆迁的整个过程有争议,可按照不服的对象不同提起诉讼,否则有可能不被法院受理或错过维权的佳时机。

三、在拆迁诉讼中应该注意哪些?

01、拆迁诉讼有时效约束

被征地拆迁人一定要注意,即便拆迁方有损害权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如果没有在法定时间内提起诉讼的话,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只要认为拆迁方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就可以在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过了这段时间,当事人只能通过信访、投诉等非诉渠道解决。所以,这点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

02、不是所有的拆迁公告都可诉

(1)我们都知道在拆迁之前,拆迁方需要发布拆迁公告,我们是否能在对拆迁公告不服的时候提起诉讼取决于公告中所载的内容。

(2)公告中有说明对被拆迁人具体拆迁补偿方案的,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先要求有关部门裁决然后再提起诉讼,如果是公告中没有明确拆迁补偿标准等规范,当事人就不能提起诉讼了,只能在对拆迁计划或补偿方案提出行政诉讼时,要求法院附带审查公告中所载的规范内容。

(3)如果公告还只是一份政府文件或是其它记录的时候,当事人也是不能提起诉讼的。

03、在诉讼期间,拆迁方不能强拆

在征地拆迁中,当事人对某项事情有争议提起诉讼时,在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拆迁方是不能强制拆迁的。为了避免拆迁方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拆迁程序会因当事人提起诉讼而停止。

提起拆迁诉讼不能操之过急,当公告中能所载的内容直接影响到自己的权利时,在法定时间内才可以提起诉讼,任何公民或国家机关都不能非法剥夺公民权利。

对此,在征地拆迁当中遇到违法行为、补偿不合理的时候,一定要积极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因此而选择沉默,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的危害。

后建议,在面对比较复杂的征收案件时,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我亲戚家当时就是挺别人说北京的贾启华不错,打征地拆迁方面的官司已经十几年了,面对征收方的各种套路都比较熟悉,如果你又相关的法律难题可以问问他,以上只是个人建议,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宁乡县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有哪些?

一、宁乡县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有哪些? (一)宁乡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长沙 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 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 征地 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七)责令限期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项目的 征地补偿费 用概算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下列工作: (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七条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倍数,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另行提高的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第十条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林地面积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计算青苗补偿。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取得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未取得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1987年1月1月以后兴建的房屋,城市规划区内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据;城市规划区外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为依据。 (二)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扩建的认定为合法面积。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县人民政应当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征收县城规划区内玉潭镇、城郊乡、白马桥乡、历经铺乡及划入经开区、金洲新区规划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货币安置;其它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暂不实行货币安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其它地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农民,应当实行货币安置。 拆除非农业户和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 购房 补助费,并由县人民政府提供多层安置保障住房,购买安置保障住房的必须是被 拆迁 房屋的农户。购买安置保障住房以户为单位,由户主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审查后确定,购买面积为每人60平方米(包括分摊面积),购买价格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剩余或超出规定购买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找补差价。 第十四条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应当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需要重建的,原则上实行统一安置,线型工程和单独选址项目等不具备统一安置条件的可采取相对集中安置。安置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标按每人70平方米计算(包括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它配套设施用地),相对集中安置每户用地面积不能突破省、市、县有关规定的标准;重建用地补助费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建用地补助费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征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 需要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库、按照原蓄水容积及规定的标准补偿。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补偿。 第十六条拆除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子、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再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拆除企业房屋,按照规定标准予以补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的,按照设备的拆卸、安装、搬迁台班的实际工作量计算;不能搬迁的,按照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 第十八条拆除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拆迁腾地的,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按规定的标准执行,逾期不予奖励。 第十九条拆迁砂石声、预制场、砖场,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补助。 第二十条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农用工具、牲畜,由农户自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二条房屋补偿标准、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过渡补助费标准和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标准等,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现行补偿标准附后)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经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本办公布之日施行。2004年6月21日起实施的《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征地 拆迁补偿 安置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4]18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 宁乡县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有哪些?拟定征收的方案、审批征收的补偿方案、按照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去做事,不能有一点隐瞒,让群众要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所以在征收的过程中,做到人人平等,这样才不会引起各种的纠纷问题。

拆迁补偿问题没有补偿协议应怎样向法院起诉

拆迁没有补偿协议诉讼当事人应持身份证、起诉状、拆迁房屋产权证、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法院受理案件送达开庭公告通知双方开庭时间,开庭当日当事人带齐资料到庭质证。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拆迁安置官司怎么进行行政诉讼

拆迁安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第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那么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据此,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行为,属于政府的权限范围,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如果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或认为强制拆迁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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