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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起诉离婚律师电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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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国(境)婚姻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

2.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应当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包括:

(1)本人的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跨国婚姻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涉外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准备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护照等,外国人的身份证件一般需要在其所在国家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2)当事人的婚姻证明文件,如结婚证、结婚注册证书;在国外办理的结婚注册证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3)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国外,因特殊情况无法回国亲自参加诉讼的,在国外的一方可以委托中国的律师代理出庭应诉,但必须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这些书面材料包括

授权委托书

、离婚意见书、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等,授权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也可以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离婚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材料公证后交由国内一方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件或

律师证

(律师代理的)可代表委托人出庭应诉,发表法律意见,参加法庭辩论,领取法律诉讼文书。

(4)如果外国当事人作为原告,应当将

起诉书

进行公证和认证后,交给委托的国内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如果外国当事人作为被告,应当提供离婚声明书,表明是否同意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意见,由其所在国公证及认证后,由国内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提交法院。

2.特别提示

(1)在涉外离婚中,如果当事人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起诉离婚的,最好是通过起诉方式由我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书,原因在于,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判决的离婚,不承认协议离婚。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国内有些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为双方办妥离婚手续。

由于各个国家的法院包括中国法院,一般只处理位于本国的房产纠纷,在许多涉外婚姻中,夫妻双方在国外购置了房产,离婚时如果对于国外房产分割产生争议,双方需要在房产所在的国家再次起诉,要适用房产所在国的法律,此时往往需要国外法院首先承认双方在中国的离婚判决书。

(2)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尤其是许多艺人,往往在加入外国国籍后,选择在国内发展,因此,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国外离婚的,最好及时向自己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否则,可能无法处理国内的离婚房产纠纷或者在国内再次办理结婚登记。

(3)离婚案件虽然聘请了律师或者

诉讼代理人

,但是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亲自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4)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的律师。转自:仙人球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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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1)津03民终2549号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裁判日期:

2021年4月20日

案情简介:

小美和小强结婚后于2014年2月12日签订一份以小强为甲方,小美为乙方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进行了公证。

公证内容为:

1.甲乙双方自愿约定该房产(中新天津生态城和韵路1078号红树湾花园8-1101)属于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各自占有的份额为50%。

2.为了明确上述出资比例,上述房产首付款中陆万元由乙方父母出资,剩余的房款及税费等费用均为甲方及其父母支付。

3.述房产的剩余房款由甲乙双方共同偿还。

4.甲乙双方自愿确定在银行贷款还清之前,只在甲乙双方内部具有约束力,不具有对抗银行抵押权的效力,且不能对抗房屋产权部门的登记效力。

到了2019年8月6日,小美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两人离婚。但对公证的房产没有做分割。

现在小强起诉小美,要求撤销这份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理由是:小美承诺要长久陪伴,婚姻幸福生活,现在小美却已经起诉离婚,所以应当予以撤销。而且,小美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却没告知自己,自己2015年才知道,这构成欺诈。

那小强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一审法院认为

最后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否存在可被撤销的法定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或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或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诉讼中,小强认可案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签订当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主张小美患有传染性疾病,婚前并未告知,婚后直至2015年小强方才知晓,认为小美构成欺诈。小美对小强主张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小强就其所述事项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不予确认,且小强所述事项并非针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所为,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考量因素。

小强另主张与小美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希望双方婚后能够长久陪伴、婚姻生活幸福,现双方已经离婚,小强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故案涉协议应予以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可分为附条件生效的法律行为和附条件解除的法律行为。

本案中,小强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签订附有条件,即:小美承诺“长久陪伴、婚姻生活幸福”,该条件是否成就,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否撤销的前提条件。法理通说认为,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通过受损害方的单方撤销行为即可使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法律行为效力归于消灭。为了减少相对方权利义务长时间陷入不确定状态而处于不利地位,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应在除斥期间内进行,也因形成权的这一特性,法律规定形成权上不得再附加行使条件。

现小强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所附条件不成就要求撤销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一审法院驳回了小强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小强不服,提起上诉。

但最后二审法院认为小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存在可被撤销的情形,一审法院据此所作认定并不不当。小强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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