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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返还彩礼律师费用多少

第十回:离婚后彩礼如何返还

离婚,大多数人就想到,家暴和出轨,不然还能有什么原因能让之前海誓山盟相亲相爱的两个人,走到婚姻的断崖处,有的非要跳下去,有的甚至伸手推下了对方……

数据显示,中国离婚率排前十的城市分别为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厦门、台北、香港、大连、杭州和哈尔滨。通过办理了上百件离婚案件,本律师认为离婚率高低与经济发展水平成正比,究其深层次原因,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大城市生活,男女的结婚首先都是考虑对方的经济条件,譬如对方有没有房子车子,收入多少等物质条件,而不是充分考虑对方的人品和性格,两个人在一起是否合适。

离婚就不得不说一个行业:离婚律师。中国国内离婚律师越来越多,每年办理离婚案件的数量也越来越可观,作为一名民商类律师,每天都会接到离婚的咨询,每年要做三四十单离婚案件……开始说正题了,离婚自然就要说如何处理财产了。目前办理离婚手续的,多为80后、90后和70后,其中80后最多,离婚的原因多为多为因性格不合或者“闪婚”。鉴于我国部分地区存在着男女订婚的时候要送彩礼,而且数额也很大,大概10万到20万不等,可以说结婚的成本是很高的。双方之间在一起生活的时间不长就要离婚,或者在农村男女双方都没有领取结婚证,同居一段时间不合适,要求返还彩礼。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规定标志着我国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但该规定中所列的三项过于简练,会给审判实践造成很大的不确定性,如事实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是否适用本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第(二)项中“共同生活”应如何界定,对第(三)项中“生活困难”作何理解以及返还彩礼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和返还彩礼时应考虑哪些因素等。

王凌律师办理的案件

给粉丝们诠释一下:

农村A男与B女经媒人介绍认识,恋爱期间A男赠送给给B女一个价值3000元的手机,举办农村婚礼时给女方家彩礼18.8万元,举办酒宴花费5万元,赠送女方金银首饰价值2万元,双方拍婚纱摄影花费2万元,婚后女方考驾照花了8000元。B女方给男方购买了一辆0.8万摩托车,婚宴花费3万元,给男方首饰衣服价值2万元。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婚后4个月,因为男方身体原因,女方返回家中。

现男方起诉要求离婚,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钱女方家彩礼18.8万元,酒宴花费5万元,返还金银首饰2万元,婚纱摄影花费2万元,女方考驾照花8000元,手机3000元,总计26.9万元。

作为女方的代理律师,本案的难度如下:1、双方未领取结婚证;2、双方仅同居四个月,法官都认为要返还80%彩礼钱;3、女方这边婚嫁花费没有证据发票;4、难以举证男方身体存在问题。

王凌律师

提出了以下

答辩意见

一、关于彩礼钱是否返还的意见

在本案中,王凌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本意是针对婚约阶段(即未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发生的返还彩礼纠纷,如果同居关系的返还彩礼纠纷也适用此规定,那就违背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扩大了条文的适用范围。给付彩礼的一方一般为男方,收受彩礼的一方一般为女方,且在本案中是由于男方身体原因导致双方关系破裂,根据我国农村善良习俗,女方村村民亲戚朋友均认为女方已经结婚。如果解除同居关系涉及彩礼返还问题仍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女性明显不公平,不能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所以,返还全部彩礼应充分考虑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为前提。鉴于双方已经同居生活四个月后才解除同居关系,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以返还彩礼不超过50%为宜,因为它比较符合我国现行的司法现状和现实的社会生活,也符合《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公平原则及立法精神。反诉人在收到彩礼以后,将部分彩礼50000元用于添置陪嫁财物,建议法院将陪嫁财产折抵所接受的彩礼。

二、恋爱期间的手机是否返还

王凌律师认为:男方在恋爱期间赠送反诉人价值3000元oppo手机,在法律关系上属于赠与,不属于彩礼范围,且被反诉人未说明该该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85条之规定,赠与行为完成后反诉人不再予以返还。

三、双方之间的婚宴费用和拍摄婚纱照的费用是否由女方承担

王凌律师认为:结婚照相花费和婚宴花费均属于筹备举办婚礼共同消费性支出,女方并未实际取得收益,不属于彩礼的范围,应该由男方承担。

四、婚后女方考取驾照的费用是否返还

王凌律师认为:男方提出的考取驾照费用,属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支出,也不属于彩礼范围,该部分费用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五、双方之间赠送的金银首饰是否需要返还

王凌律师认为:双方之间的金银首饰应该相互折抵,而不是女方单独返还。

六、如何认定男方身体存在问题

王凌律师:男方很难配合去医院做鉴定,所以由女方去医院开证明。

最后,遇到此类案件,王凌律师认为:

根据案情做出判断,如给付的彩礼全部用于举办结婚仪式或者在共同生活中所消耗,那么该彩礼就不应返还。因此,我们在判断返还彩礼的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给付彩礼的数额、彩礼的具体去向等因素,以及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兼顾公平,酌情予以返还。

最后本案由法官调解结案:女方返还50%彩礼钱9.4万元,其余均不返还。

王凌律师办案心得:

在各种情况不利的情况下,本律师经过仔细研究各类离婚案件彩礼返还细节,本着为女方争取少返每一分钱的工作态度下,运用各种诉讼策略,取法其上,得乎其中,一般此类案件返还彩礼80%左右,能够争取到返还50%,真是难得,远远超出了当事人的心理预期,为女方争取经济利益达17.5万元。因此

女方当事人很慷慨地支付了一万元律师费

。在本案中,我的答辩材料整整四页,而对方律师的起诉状只有一页,认真工作的态度也很重要。

很多当事人都认为律师费用很高,我觉得这点必须跟当事人进行明确沟通,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挽回多少经济损失,案件结束之后各种案卷材料复印整理成册送给当事人,还有就是工作时间记录表,而

不应该使当事人认为律师只是在法庭上耍耍嘴皮子就赚那么多钱。

返还彩礼:婚约财产纠纷裁判规则精要

彩礼作为一种古老的传统,历经沧海桑田,不仅顽强地生存了下来,还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踏歌而行。高额彩礼的张狂气焰,成为新时代好男儿成家立业的一大考验。

过去一年,全国各地省市纷纷制定文件,倡导“只收礼节性彩礼”、“不索要、不收受高价彩礼”,反对“高额礼金”。但高额彩礼植根于人性的贪婪,倡导性的条款对它来说仅仅是隔靴搔痒,务使其纳入司法范畴,才值得评说。

彩礼返还,正式称谓是“婚约财产纠纷”。司法解释对此有所规定,但规则构造不够精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灵活运用,往往也体现出高超的智慧。接下来我们结合法律、司法解释、地方性司法文件和法院裁判观点,总结提炼关于彩礼的裁判规则。鉴于因彩礼产生的纠纷情况复杂,本文篇幅所限无法面面俱到,请读者海涵。

一、界定彩礼范围的原则:习俗与价值

彩礼作为一种习俗,盛行于祖国大地,但不排除某些地区有不同的习俗。另一方面,因习俗的存在而支付彩礼时,男方的心理动因有特殊性,即:若该习俗不存在,则男方不必然支出大额款项来获得女方对婚事的认可。在此习俗面前,男方内心深处有某种

不自愿性

,因此上海高院所谓

“不得已而为给付”

虽然有点耸人听闻,实际上最是贴切。

江苏省淮安市中院曾经审理一起案件。男方与女方同居五年,但并未登记。在结婚之前,男方应女方要求,以女方名义购买宝马车一部,资金由男方刷卡提供,后未能结婚。男方认为该宝马车属于彩礼,应当返还。但法院认为,在已经同居五年的情况下,办理结婚登记应属双方义务,此时男方斥巨资为女方购买宝马车,属于自愿赠与,而非为习俗而被迫妥协。[3]

在彩礼的价值方面,各地法院的认定不尽相同。根据上文引用,江苏高院认为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礼金或礼物可以认定为彩礼。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河南省周口市中院认为,“500元以上的现金或价值500元以上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生产工具以及不动产等贵重物品”即可以认定为彩礼[4]。可以想见,若缺乏明确约定,当事人在彩礼的内容和数额上都容易产生极大争议。

二、恋爱期间赠送财物,难以认定为彩礼

彩礼的性质历来众说纷纭,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目前将其认定为附条件赠与的观点比较普遍。

附条件的赠与,意即一方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予对方财物,如果最终未能结婚,可视为条件不成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当然,我们接下来可以看到,彩礼的返还并不是那么简单。

而在纯粹的赠与中,返还规则就截然不同了。根据《民法典》第658条,原则上只有在财产转移交付之前,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一旦转移交付,几乎不存在返还之说。

鉴于彩礼与纯粹赠与的差异巨大,经常成为当事人双方的争讼焦点,被告往往以纯粹赠与为由提出抗辩,主张无需返还。此时,就有必要明确哪些情况属于彩礼,又有哪些情况属于纯粹的赠与。

婚恋过程有长有短,但从“入我相思门,知我相思苦”到“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之间,总有类似的几个阶段。在

恋爱期间

,情侣相互馈赠的小额财物往往不以结婚为目的,一般只能认定为赠与,而不属于彩礼;而到了开始

谈婚论嫁时

,如何认定双方(尤其是男方)的大额支出,却是疑窦丛生。接下来的几种情况,就是针对这个阶段。

三、交往消费、巧立名目的开支难以认定为彩礼

与彩礼相伴随而存在的,有许多令人眼花缭乱的名词;在订婚、结婚过程中,也有许多令人头昏脑涨的开支。这些非典型的项目,大体可以分为两类:

1.交往消费的开支。

在双方家庭或成员之间的交往中,通常以宴请或购置生活用品等方式,表达善意,增进感情。此时虽然发生物品或资金的转移交付,但目的并非直接为了结婚,而仅是作为铺垫。司法实践对于此种铺垫性的开支,往往不予认定为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2.巧立名目的开支。

基于某种仪式性,彩礼可能不会直接叫做彩礼,也可能不是一笔一次性支付的金额,而是零零散散、名目繁多。上文引用的法院观点出现的两种形式是选日子费、改口费,法院均认为不属于彩礼。需要指出的是,改口费在大江南北普遍以不同形式存在,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但若数额较大、证据确实,还是有希望要求返还的。

一、司法解释规定返还彩礼的三种典型情况

司法解释规定的前两种情况,是与“彩礼返还”联系最密切的两个要素,即“登记”和“共同生活”(为方便表述,此处简称“同居”)。该要素排列组合可形成四种形态,每种形态是否可以主张返还彩礼,我们用“√”与“×”表示如下:

未登记、未同居(√)

未登记、已同居(?)

已登记、未同居(√)

已登记、已同居(×)

观察上述四种形态,可以发现司法对彩礼的认知与

“同居”

与否存在直接关联:只要未同居,均可返还彩礼,例如第1种与第3种形态;一旦同居,事情就比较复杂。第4种情况原则上是不能主张返还彩礼的,但若同居时间较短,则存在例外。其中,最具争议的是第2种情况(下文详述)。

司法解释规定的第三种情况涉及

“给付人生活困难”

的认定。江苏高院认为,此处的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11]。河南省周口中院则认为,“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12]。实践中,为达到“生活困难”的证明目的,原告可提供举债证明,或由村委会、民政部门等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共同生活,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过去的《婚姻法》第3条和现行的《民法典》第1042条均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司法解释为平衡各方利益,对彩礼问题已经做出宽容的让步。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只要未办理结婚登记,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原则上都应当返还彩礼。但这在现实中存在很大争议,法院对民俗一再妥协,客观上达到了息诉的效果。

坊间流传的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和《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征求意见稿)》(2015年)中都曾经对该问题有所规定。

征求意见稿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指男女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一旦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即只要同居,无论彩礼去向如何,均不能全额返还。

征求意见稿中的这种观点可能因争议较大,未能呈现在正式颁布的会议纪要中,但在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影响下,目前似乎已经逐渐成为通说观点。该观点与方才我们总结的关于“同居”的规律相映成趣,我们可以将这种现象称为

“同居减损现象”

河南省周口市的一起案件就体现出该现象。在该案中,双方未办理登记,但同居一年。女方认为双方同居且发生关系,不应全部返还。法院认为,“婚约存续期间时间较长”且女方“对于婚约解除并不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判决只需返还彩礼的95%。[14]而在山东省济宁市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同样未办理登记且同居一年左右,法院判决只需返还50%。[15]同时,在亳州市、周口市等地方中院的指导性文件中,均认为同居时间是返还彩礼额度的重要尺度,给付彩礼后同居超过2年的,虽未办理登记,亦不能要求返还彩礼[16]。而商丘市中院在2020年颁布的指导性文件中,针对这种“同居减损现象”作出大胆尝试,该院规定,只要同居时间在一年之内,“对彩礼款总额超出10万元的部分,应全额返还”。[17]

三、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问题在于:

如果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已经开始共同生活,是否意味着彻底丧失要求返还彩礼的权利?

实践中,彩礼涉及的纠纷源于双方价值观和家庭经济能力的差异,矛盾深刻。新婚夫妇可能刚刚办理结婚登记就无法继续生活,于是提出离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山东临沂的一对新婚夫妇,登记结婚后仅共同生活一个月,若不允许返还彩礼,对于男方而言极为不公,两级法院遂均予以支持。目前,江苏省、浙江省高院对此问题已经明确规定,即使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19]

承上所述,由于“同居减损现象”的存在,未登记、已同居的情况都无法要求返还全部彩礼,举轻以明重,在已经办理登记但同居时间较短时,就更加难以要求返还全部彩礼。实际上,在上文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中,男方最终也未能主张到全额彩礼。

四、彩礼款项已经使用,应区分情况,不能一概主张返还

如果彩礼是以货币形式给付,当给付一方要求返还时,接受一方经常会提出“彩礼已经使用”的抗辩。即便证据证实彩礼确实已经使用,也不意味着其价值凭空消失,因为在使用后往往会转化为其他形式,所以需要区分情况看待。这种转化,具体而言至少有四种情况:

1.接受彩礼一方,使用彩礼购置家具等,转化为共同财产。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于使用彩礼购置的家具部分,不应分割也不再返还,由彩礼给付一方所有,即“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延安市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要求返还的31200元已购置结婚家具等用品,均用于共同生活,且所购置家具现均放置于原告家中,因而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返还的诉请。[23]

2.接受彩礼一方,使用彩礼举办订婚宴。

我们在第一部分中提及,男方举办订婚宴的支出不能作为彩礼范畴,不得要求返还。但是,嘉兴中院在一宗案件中认为,女方举办过订婚宴,“为婚姻关系的缔结也存在一定付出”,从而将应当返还的彩礼酌情减少[24]。既然男方举办订婚宴的支出不属于彩礼,又何必将女方举办订婚宴的支出作为减少彩礼返还金额的考量因素呢?

3.使用彩礼购置物品作为陪嫁。

彩礼交付给女方或女方家属后,女方家属可能也会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即所谓“陪嫁”。习惯上,陪嫁财产是由女方家属交给女方,此种行为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定性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应当返还。上文引用的百色中院裁判观点刊载于《人民法院报》,比较权威。另外,若女方使用彩礼购置物品,有法院认为不能以此减少返还彩礼的数额,而应当由女方另行主张权利。[25]

4.彩礼在共同生活中已经开支。

若彩礼已经为共同生活而使用,则已经转化为双方共同的无形利益,彩礼给付方难以要求返还。商丘市中院在指导观点中对此有明确规定。但接受彩礼一方应提供证据证明彩礼的消耗情况。如上饶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被告辩称彩礼用于人情开支包括拜年、乔迁、生日等共计花费102,05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院不予采信。[26]

一、原告或被告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父母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发布的这篇答复,是针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385号建议作出。该答复重点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在于规则构造。

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观点,例如江苏省高院指导意见认为,对于当事人诉讼主体的确定,应区分情况: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不是男女双方,可直接列实际给付人和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28]

二、离婚与返还彩礼原则上不能一并处理

前已述及,返还彩礼的民事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而离婚的民事案由是“离婚纠纷”,是不同的两种案件类型。“离婚纠纷”不仅处理人身关系,也处理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但“婚约财产纠纷”不涉及人身关系,只处理婚约财产,它是一个独立的诉,不宜一并处理。[31]

实践中,一并处理离婚与彩礼返还除了上述理论争议外,还有一些客观困难:1.婚约财产纠纷的当事人主体与离婚纠纷的当事人主体可能不一致,并案处理会造成混乱;2.在已经结婚登记时,返还彩礼的前提是判决离婚,若最终不满足离婚实质要件,一并处理彩礼问题将浪费司法资源。当然,我们也看到,在实践中有部分法院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在离婚纠纷中一并处理彩礼问题,若案件具体情况允许,也是值得肯定的。

总体而言,彩礼在习俗层面不尽相同,在法律层面也至今未明确其性质;或者说,虽然已经明确给付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但在确定其法律后果时却未能坚持原则,使得我们不仅看不清彩礼的面孔,连“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变得捉摸不定。

司法是社会行为的尺度,调整着人们的预期。近年来各地制定的倡导性文件反复强调杜绝高额彩礼,态度坚决。但在涉及彩礼返还的司法认定时,许多地区少了些底气。部分法院为止讼息诉作出过多让步,甚至不惜双重标准,对遏制高额彩礼的意义可能是负面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召开全国审判工作会议时提出,处理离婚案件时要“避免因当事人情绪过激演变成恶性事件甚至刑事犯罪”,但这绝不是说面对刁蛮的当事人就要丧失法律底线。若法院坚持原则而当事人情绪失控,应该负责的是当事人,而不是法院。

最后需要提醒正在进行彩礼谈判的当事人,一定要有证据意识。不妨以书面形式确定婚约,明确约定彩礼的内容、数额和支付方式。在给付彩礼时,务必使用可留痕的方式,以最大程度获得法院采信。

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费吗

根据法律规定,有三种情形可以主张对方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通俗的说,就是连婚都没结,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又怎能得到支持?肯定可以主张返还。

第二,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通俗的说,就是嫁娶了个“寂寞”,双方没有履行夫妻间相互扶助的义务,返还彩礼那也是理所应当啦。

第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比如因为“天价彩礼”导致支付人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主张返还的。

当然,除了上述法定返还彩礼的情形外,法官还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否需要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多少彩礼,比如彩礼的使用情况、婚前交往时间的长短、同居时间的长短、是否有生育孩子以及双方过错程度等等。建议您委托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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