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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起诉被精神控制离婚

精神病人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吗

本期是案例分享的第27篇。

话不多说,先看本期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05年1月,原告何某某(女)与被告黄某某(男)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于2005年1月19日在精河县民政局大河沿子镇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两人的婚生女黄XX于2006年1月1日出生,女方的个人财产有半自动洗衣机一台,女方同意归被告所有。

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被告于2014年购买的正三轮电动车一辆(现在被告处),原告婚前在精河县大河沿子镇农八队分得有责任田,在其母亲霍某某名下。

被告婚前在精河县大河沿子镇农八队分得有22亩责任田,2016年被告将22亩责任田转包给他人,转包期限为四年(从2016年至2019年),土地转包费每年是14800元并于当年付清,2016年的土地转包费14800现尚余10000元在被告处,原告也认可。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22亩地2016年的土地转包费5000元。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

法院另查明,原告何某某婚前就患有精神病,婚后病情愈加严重,原告系精神残疾二级,现在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霍某某(系何某某的母亲)及被告黄某某对此均无异议。庭后霍某某出具保证书一份,霍某某保证其愿意担任监护人扶养原告何某某。

庭审中,法院征询婚生女黄XX的意见,婚生女黄XX对于随原、被告哪一方生活未发表意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分割正三轮电动车一辆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原被告双方认识时间短暂,感情基础较差,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原告作为精神病人,婚后理应得到被告更多的照料,但被告在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疏于照顾原告,未尽到扶养原告的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双方无法和好,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应准予离婚。

原告要求由被告抚养婚生女黄XX,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原告的收入每月仅有400余元的低保金,仅够其购买用于治疗精神病的相关药物费用,又无其他经济来源,且缺乏相应的劳动及生活自理能力,故婚生女黄XX应由被告抚养为宜,抚养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同意婚生女黄XX由被告抚养,但原告需要支付巨额抚养费,被告该辩称理由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原告要求分割2016年22亩责任田的土地转包费10000元,该土地转包费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土地转包费5000元,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要求分割正三轮电动车一辆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黄XX由被告黄某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三、半自动洗衣机一台,归被告黄某某所有;

四、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正三轮电动车一辆、2016年的土地转包费10000元,其中正三轮电动车一辆归被告黄某某所有;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土地转包费5000元。

律师观点

在此有两点法律规定需要向大家介绍一下。

首先,精神病人作为离婚案件原告时,其诉讼权利得到法律保护,原《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精神病人有资格成为离婚案件的原告,并通过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是因配偶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遇到这种情况,通常在诉讼程序上,需要先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申请变更为原告的监护人,再代理原告行使诉权。本案中,未看到有对此先行处理,在诉讼程序上存在瑕疵。

其次,原《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通常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中,如果精神病人一方提出经济帮助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会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对于离婚时精神病人的经济困难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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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小律师—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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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精河县人民法院(2016)新2722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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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找律师可靠,【案情介绍】严本昌有两子,长子严必胜,二子严必强。严必强生来患有智障,日子自理能力差,但能够从事简略的体力劳动,在亲属开办的砂石厂里装车,每月收入600元。1992年1月6日严必胜成婚。严必强一向未婚娶。随【案情介绍】严本昌有两子,长子严必胜,二子严必强。严必强生来患有智障,日子自理能力差,但能够从事简略的体力劳动,在亲属开办的砂石厂里装车,每月收入600元。1992年1月6日严必胜成婚。严必强一向未婚娶。跟着严本昌配偶年纪越来越大,身体越来越欠好。1998年5月15日,严本昌配偶决议,与长子及儿媳邱某签定《家庭立约》:严本昌配偶将坐落于北京市皇城根的一套四合院赠与给严必胜,但严必胜有必要抚养照料其弟严必强至逝世,不得遗弃、优待或撵其出门,不然,有权免除该合同,吊销赠与,回收房子。四人在公证员面前签字按手印,并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协议签定后,严必强搬到严必胜家中寓居,严必强每月将收入交由大嫂办理,两年内风平浪静,2000年6月,亲属开的砂石厂关闭,严必强失去了作业,也没有了经济来源。大哥大嫂开端厌弃弟弟,打骂,给脸色看,不让吃饱等事常有产生。总算有一天,严必强深恶痛绝,着手回击,大哥强行将其赶回家门,再不让严必强回来。严本昌配偶得知此过后,十分气愤,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免除四方签定的协议,吊销对严必胜的赠与,回收四合院。【法院判定】法院经审理以为,严本昌夫妻与严必胜及儿媳邱某签定的附条件的赠与协议有用,现严必胜配偶强行将其弟从家中赶开,违背了协议约好。严本昌配偶要求免除合同,吊销赠与,理由合理,法院予以支撑,判定吊销严本昌配偶对严必胜的赠与,北京市皇城根的四合院仍归严本昌一切。【姜律师剖析】本案能够从合同法的视点剖析该赠与合同是否能够免除。严本昌配偶在赠与长子房子的一起,与长子、儿媳邱某签定了《家庭立约》,并经公证。该《家庭立约》上附了一个条件,即严必胜有必要抚养照料其弟严必强至逝世,不得遗弃、优待或撵其出门,不然,有权免除该合同,吊销赠与,回收房子。实践上这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附加必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果作为合同效能产生或停止的依据。所附条件能够是事情,也能够是行为。可是,所附条件有必要契合下列要求:1、有必要是没有产生的客观不确认的现实。即约好的法令事情或行为,有或许产生,也有或许不产生。是人们对没有产生的事情或行为难于意料或不确认。2、有必要是当事人恣意挑选的现实。当事人能够自主决议是否经过协议确认附有条件以及所附条件的内容,因此它归于恣意性条款,而不是由法令直接规则有必要具有的条款。3、有必要是合法的现实。当事人所附条件的内容有必要合法,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现实或有损别人合法权益的现实作为合同所附条件。一方也不能用所附条件掠夺他方的合法权益。4、条件所约束的是合同效能的产生或免除。条件成果,该合同便开端产生法令效能或停止法令效能。附条件的法令结果仅是对合同效能的约束,而不触及合同内容。附条件合同的收效或免除,决议于将来的必定客观现实(条件)是否产生,条件的成果是合同效能产生或停止的依据。本案中,严本昌配偶赠与的原意,便是长子严必胜有必要抚养照料其弟严必强,并且不是抚养照料就能够,还有必要得抚养照料好,不得有遗弃、优待或撵出家门的行为,不然,有权免除该合同,吊销赠与,回收房子。正是依据严必胜赞同上述条件,严本昌才将四合院赠与给严必胜的。该协议经公证处公证,能够阐明四人清晰协议内容,意思表明实在,姓名系自己签署,所附条件契合法令规则,该《家庭立约》合法有用。严必胜抚养其弟严必强两年后,因其弟没有了日子来源,开端厌弃、优待,直至将其弟撵出家门,不再让他回来,此行为完全契合《家庭立约》中关于合同免除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则:当事人对合同的效能能够约好附条件。附收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果时收效。附免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果时失效。严必胜将其弟赶出家门的行为,致使合同免除的条件成果,所以,严本昌有权要求免除合同,吊销赠与,回收本来现已赠与给长子的四合院。别的,需求弥补一点,我国房子一切权以挂号为准,因该房子一切权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仍挂号在严本昌名下。依照我国《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的规则,若不是特殊状况,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由此,严本昌此刻能够吊销赠与。若该房子一切权现已过户至长子严必胜名下,并且两边又没有签署任何协议的,要想吊销赠与就比较难了。依据我国《合同法》榜首百九十二条的规则,在这种状况下,只需证明受赠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赠与人才能够吊销赠与。一是严峻损害赠与人或许赠与人的近亲属;二是对赠与人有抚养责任而不实行;三是不实行赠与合同约好的责任。现实日子中,罗列依据证明上述任何一种状况的存在,都并非易事,证明不了,就不能吊销赠与,尽管受赠人的行为现已违背了其时赠与人的实在原意,因苦于举证不能,也只能持续保持赠与行为有用的现状。【姜律师提示】大宗产业的赠与,赠与人与受赠人必定要签定赠与合同,一起附加必定的收效条件或免除条件。如果是没有附加任何条件的赠与,在赠与合同签定后,产业又实践交给的,觉得不合适又想反悔要回赠与物的,只需无特殊状况,通常是不会得到法令支撑的。所以,在赠与之前,赠与人必定要想好赠与后的法令结果,考虑清楚自己赠与的意图是什么,抛弃的是什么。结合法令规则,签定一份协议,尽量经过事前清晰约好的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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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雷律所离婚律师解读:关于精神病离婚问题

有人想要了解离婚后公积金怎样分配,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现在为大家详细讲一讲。

患精神病,夫妻双方都可以离婚。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离婚,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因一方患上精神病而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主要有:1、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婚后久治不愈的;2、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但患者和亲属隐瞒其精神病史,婚后精神病又复发的;3、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诉离婚,经过证实确实属于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由于精神病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缺乏相应的诉讼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在进行离婚诉讼时,一般由父母或者近亲属作为代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当事人双方可先共同协商,未达成协商可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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