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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新区代理起诉离婚律师

重庆盈兴律所,起诉离婚的律师费用多少

1、以一个数额起价,再根据超过一定数额的争议财产加收一定费用。

比如,某律师的收费标准是5000元起价。也就是说,不论案件争议金额再小,甚至没有争议共同财产,起价的收费额就是5000元。如果争议财产超过50万元,超出部门还要加收一定比例。这个百分比有的律师是1,有的律师是2。还有的律师是根据不同的争议额再超额累进,这里不再详述。总之,是家里财产越多,律师收费的价格可能就会越高。

2、风险代理:交一定的基本费用,再确定一个打回财产数额的收费额度。

这种案件一般适用于争议焦点在于财产分割的案件,这种案件一般难度在于共同财产的取证或执行。比如,一方不知道另一方的股票情况或银行存款情况,或公司股权持有情况,或另一方的财产分散在各个省市甚至各个国家,需要律师做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为了刺激律师工作积极性,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先由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一般5000元左右),而后律师再调取相关证据,查找对方财产,做财产保全工作,一直负责至案件判决后的执行。在执行回来的财产中,律师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目前一般在10-20左右。

请代理离婚律师,离婚纠纷多次起诉

请代理离婚律师,2007年8月,张三(男)与李四(女)两边因爱情不好达到离婚协议,在协议中两边对产业作了切割,其间一条清晰约好婚前归于男方的一处房产归女方一切。该协议经两边签字后经婚姻挂号机关承认效能,并发放了离婚证。离婚后男

2007年8月,张三(男)与李四(女)两边因爱情不好达到离婚协议,在协议中两边对产业作了切割,其间一条清晰约好婚前归于男方的一处房产归女方一切。该协议经两边签字后经婚姻挂号机关承认效能,并发放了离婚证。离婚后男方翻悔,房屋产权未能过户。男方的理由为,离婚协议中的该项规则实质为男方对女方产业的赠与,而依据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现产业权力没有搬运,男方能够吊销赠与。这种在离婚协议中约好男方的婚前个人产业属女方一切的条款,是否为赠与?可否适用《合同法》?又可否吊销?有学者以为,男方将个人产业处理给女方不是赠与行为,能够将其看作是男方对女方的一种协助、一种经济补偿。[1]这种观念似有道理,但没有对这种行为进行类型化区别。笔者建议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常见的几种景象是:1、离婚后,如女方育婴子女,依据《》第37条,男方应担负必要的育婴费。如男方乐意以自己的婚前个人产业赔偿育婴费,女方也附和的,这种行为就不是赠与。2、如男方具有与别人同居或施行等行为,依据《婚姻法》第46条,无过错的女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如两边洽谈离婚,男方为了承当此种损害赔偿职责而将婚前个人产业处理给女方,这种行为也不是赠与。3、离婚时,如女方日子困难,依据《婚姻法》第42条,男方应从其住宅等个人产业中给予恰当协助。男方为了协助女方,将婚前个人产业处理给女方用于协助女方的,是实行法定责任,不该当归于赠与。4、男方单纯为了表达谢意或许出于其他的合理动机,而不是为了实行法定责任、清偿从前债款,将婚前个人产业处理给女方,这种行为便是赠与。由于赠与的实质是无对价。其次,男方处理个人产业给女方的行为是否能够适用《合同法》呢?有学者对此表明否定。由于合同法第二条规则:本法所称合同是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力责任联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令的规则。离婚协议归于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也就不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则。[2]实际上,《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则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令的规则,并非否定离婚协议适用合同法。的确是一种身份联系,一般不能受合同法的调整,但在婚姻联系领域内也有一些触及产业分配的合同,这些合同或许约好与一般民事合同并无实质不同。现在大都学者也以为,《合同法》第2条第2款扫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产业内容的身份合同,夫妻关于产业问题的约好以产业联系为内容,归于合同法的调整规模,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令,这些法令没有规则时才可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3]因而,假如男方将个人产业处理给女方的行为确属赠与,能够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规则。第三,如离婚协议中处理个人产业的条款确是赠与,能否吊销?在司法实务中,有法官以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免除两边婚姻联系的意图而设,其所触及的、子女育婴条款等均系出于免除两边身份联系的动机,因而,上诉人根据离婚事由将自己婚前的个人产业处分给被上诉人的行为,可确定是一种意图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联系当事人之间的、有意图的赠与,并不违背法令的规则,具有必定的品德责任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好,在两边婚姻联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免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实行的情况下,应视上诉人赠与产业的意图现已完成,故其赠与依法不能随意吊销。[4]笔者以为,这种行为即使是赠与,也并非必定是意图赠与。意图赠与,系指赠与人为特定意图而为之赠与。如意图无法完成,则赠与之物能够要求返还。在离婚协议中,男方赠与给女方个人产业,能够出于免除婚姻联系的意图,也能够不具备任何意图。此种赠与行为是否具有品德性,不能混为一谈。虽然离婚协议与身份联系有关,可是不能因而就确定一切离婚协议中的赠与都具有品德性,是不行吊销的。由于,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依然存在单纯的赠与行为,不因两边的身份而有不同。此外,有学者还以为,作为赠与人的男方吊销赠与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9条的约束。该条规则,两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对产业切割问题反悔的,恳求改变或许吊销产业切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只需没有发现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不该答应当事人改变或许吊销。因而,法院审理,仅仅审理有无诈骗、钳制等等特定景象,而并不是要从头进行切割。[5]笔者对此不敢附和。该条规则中的产业切割,是对离婚两边的切割,而不包括个人的产业。因而,男方将自己的个人产业赠与给女方又反悔的,并不适用第9条的规则。[1]王晋:《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吊销》

http://

rmfyb.chinacourt.org/pu

blic/detail.php?id=121873

,拜访时刻2008年8月26日。[2]同前引1[3]王利明:《合同法研讨(榜首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58页。[4]范瑜净:《意图赠与行为在赠与意图完成后不得随意吊销夏晓芹诉沈自立离婚挂号后产业实行胶葛一案》,载

http://www.

civillaw.com.cn/article

/default.asp?id=32663

,拜访时刻2008年8月26日。[5]同前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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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诉讼律师哪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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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属于感情、物质的结合,它主要涉及夫妻关系的解除、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遗产继承、非婚抚养、继承维权等。难点主要为证据的收集、社会伦理道德的判断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所带来的风险。婚姻案件的财产分割也不是像合同债权纠纷一样,一定要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置于对方死地,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情感,在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下和法律框架内,解决婚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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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赵化律师

【执业律所】: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

【律师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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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008新长江广场C座704室(公交站、地铁2、7号线站:中山路螃蟹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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