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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起诉前律师调解

第一次起诉离婚需要聘请律师代理吗

常有人认为第一次起诉离婚,只要对方不同意离,法院一般都不会判离,所以请不请律师代理都是一样,况且律师费都是挺贵的。其实,当事人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原因有二:

其一,离婚诉讼首要的在于离婚诉讼方向的选择和离婚策略的谋划。第一次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第三次……无论多少次的起诉离婚,每一次的离婚诉讼都是有机的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律师的指导,就走错了方向,或法庭上说错了话,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庭审笔录可以作为后续离婚诉讼的证据使用,以后即使委托律师介入,想反悔都来不及了。大家可以在网上翻阅,有的离婚案件一次起诉就可能离,大多数需要两次起诉,但也有三、五年起诉都离不了的,为什么会这样?笔者认为,这就是离婚诉讼的方向没有选择对,诉讼时没有排除离婚的障碍!

其二,第一次起诉离婚提供了很好的离婚调解机会,请专业离婚律师介入,凭借丰富的谈判经验和技巧,大大增加了“和平离婚”的几率。大多数离婚案件,当事人之间协议离婚不成,其原因在于当事人之间斗气,冷静不下来,没有很好的谈判氛围,或者没有很好的谈判方案,那么,委托律师介入,律师可以根据多年的离婚诉讼经验,制定谈判的上限和下限,可以通过程序变通制定对双方均有利的谈判方案,这样就大大增加了谈判成功的几率。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不请律师,有了谈判“死结”解不开,没有变通或威慑的谈判策略,那么只能坐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到了第二次起诉离婚之时,夫妻矛盾定然更加激化。

律师介入离婚诉讼就像一个“催化剂”,可以加速离婚的进程,更好更快的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但律师在第一次离婚诉讼的作用仍然是不能确定的,律师不能确保将来结果一定会如何如何,只能说胜诉的几率要比当事人自己做会大大增加。毕竟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果没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是肯定不会判决离婚的。在上海法院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起诉离婚案件有没有律师的参与,其效果明显不一样。上海离婚律师代理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其作用并不仅仅在于调查取得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更重要的是通过律师的参与可以制定详细的离婚诉讼策略,避免第一次起诉离婚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为第二次起诉离婚做准备;同时上海离婚律师参与离婚诉讼也可以增大对方的心理负担,迫使对方同意离婚,达到离婚诉讼的目的。关于律师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可以总结如下:

一、搜集固定证据,制定全程离婚诉讼策略

正如前文所说,第一次诉讼离婚和第二次再起诉离婚是有机联合在一起的,第一次起诉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那么第一次起诉就为以后起诉奠定了基石。基石不牢固容易使以后的离婚诉讼陷入被动。很简单的道理,第一次起诉时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第二次起诉的证据使用,所以,当事人对第一次起诉应当重视。

很显然,第一次起诉离婚就是打草惊蛇。对于第一次起诉打草惊蛇后容易被对方毁灭、隐藏的证据,当事人在第一次起诉前应委托律师搜集固定;对于第一次起诉开庭庭审时的发言也应当慎重,不要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否则虽然不会对第一次起诉造成影响,但是可能会对第二次起诉离婚造成致命打击。如第一次起诉时承认房产系对方全额出资的事实,又如被告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承认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的事实,再如承认有外遇的事实等,虽然这些承认都不会对第一次离婚诉讼造成影响,但是对第二次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却可能是致命的。

鉴于此,律师在当事人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应充分制定诉讼策略,搜集固定相关证据,充分做好第二次诉讼的准备。

二、故意制造心理影响,目的在于实现调解离婚

当事人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时不同意离婚,其心态无非有二:其一,确实想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或为了曾经的感情、为了孩子、为了父母等等,原因可能种种;其二,为了实现某种诉讼目的不同意离婚。试图通过的“拖”的办法,逼迫原告方在小孩抚养或财产分割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司法实践表明,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虽然没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可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比例还是非常高的。这其中不可泯灭有律师的贡献。

首先,律师介入离婚诉讼具有宣示意义。律师参与离婚诉讼即可宣示夫妻矛盾进入冷冰冰的法律程序,宣告着原告方起诉离婚官司打到底的决心,预示夫妻之间的纠纷已经不是夫妻两个人和谈就能解决的了,现在有专业离婚律师参与了,所有事项都有律师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了。这在无形中给被告一种心理压力,被告知道夫妻和好希望渺茫,更知道拖延时间对双方都没有好处。

其次,律师可以在搜集证据、诉讼请求等各方面给对方施加压力。律师在离婚诉讼中所发挥的威胁作用,将明确传达给对方:最好还是调解离婚的好,如果不调解离婚将离婚官司打到底,可能让自己到头来什么都得不到,如果调解离婚的话,律师制定的调解方案还是具有一定诱惑力的。

最后,律师有丰富的离婚谈判技巧,可以根据法律制定对双方都容易接受的调解方案。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不成,很多时候在于夫妻一方的“期待值”很高,律师可以向夫妻双方释明法律,及时和法官沟通,提供对双方都有利的调解方案。毕竟一个多年办理离婚案件的律师,在调解离婚方面定然有丰富的经验,增加调解成功的几率。笔者作为多年专门从事离婚诉讼的律师,始终坚持:调解离婚是双赢的选择,能实现和平就力争和平解决!

综上,离婚打官司是否必须请律师,并无法律强制规定。是否聘请律师参与离婚诉讼,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起诉离婚打官司不是必须要请律师,但如果一方请律师,而另一方不请律师,那么请律师的一方胜算自然就高。实践中,在上海法院起诉离婚的案件,夫妻双方都请律师打官司的情况较为常见。因为夫妻双方一旦离婚,就会涉及房产分割,而房产分割所涉及的房产价值,动则上百万,不能丝毫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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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离婚前的诉前调解六大热门问题律师来解答

“律师,我收到法院发来的短信,上面写着立诉前调解案件。这个诉前调解是怎么回事?我们已经是协商不成,才要起诉离婚啊。”

近日,我们律师接待了李女士,她和丈夫常年争吵,感情不合,协议不成后她向法院起诉离婚。提交离婚诉状没多久,就收到了法院发来的短信,写着诉前调解,还接到了法院人员打来的电话,询问她:“这案子你愿意调解吗?”

可能很多人都有着同样的疑问,什么是诉前调解?参加诉前调解有什么技巧呢?离婚案件中调解贯穿始终,而诉前调解也几乎是离婚的必经程序,今天律师就来给你补补课。

诉前调解发生在正式立案之前。诉前调解,简称诉调,字面理解就是诉讼前的调解程序,是指立案前的调解,就是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法院立案受理前。法院收下当事人的立案材料,但并不给予正式立案,而是将纠纷交由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再由法院立案受理。

所以,开篇提到这位女士收到的法院短信送达是诉前调解案号,而非正式立案的案号。

在上海地区,离婚案件都需要进行诉前调解,而且调解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当案件分配到调解人员手里之后,工作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联系方式,直接与原被告联系,了解双方对离婚的态度和解决意见。当然,如果原被告一方或双方不同意调解,案件将转向下一个诉讼程序:正式立案。

家事案件立案前都会安排法院的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先进行诉前调解,大部分法院必须组织诉前调解,这一阶段一般耗时30天-60天左右。

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时到法院,调解法官可当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出具调解书。如果调解不成,工作人员就会将案件转为正式立案,由法官组织开庭审理。正式开庭时,法官也会进行调解,所以,并不是说诉前调解没有成功,就丧失调解机会了。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在上海地区,如果是诉前调解成功的,则按不高于规定标准的1/4交纳案件受理费。所以,诉前调解的费用也很有吸引力。

在调解前可以通过调解员提前知悉对方对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的基本方案,提前做好相对应的策略。调解时尽量了解对方的财产线索,划定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当然,如果调解希望不大,请不要过于暴露自己的主张和具体方案。如能达成调解,调解书具体条款的表达也很重要,不要遗漏自己的主张,最好请律师把关。

诉前调解程序大大缓和了诉讼的对抗性,双方当事人可以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高效又经济,是很好的纠纷解决方式。

当然了,对于离婚双方来说,诉前调解程序也是一场心理博弈。在调解中表现出来的

离婚态度,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或者财产转移的关注程度,

都是后续正式庭审诉讼中的伏笔和破防点。

办理起诉离婚的原告应该选择诉前调解吗

很多向

起诉离婚的原告发现,现在去法院办理

立案手续时,法院都会询问其是否接受诉前调解?所谓诉前调解是指在离婚诉讼正式审理前,由调解部门先行尝试对案件进行调解,如果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则以调解方式结束案件的制度。该制度的出现其实和立案登记制有着密切关系的。随着近年来法院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受案量大增,无疑给各个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为了将潜在的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案件筛选出来,避免审判工作的积压,法院制定并实施该制度。虽然该制度看似高效、便民,但根据本离婚律师的经验认为:这个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离婚案件,选择不当的话甚至会适得其反。

众所周知,中国人是不愿意打官司的。非要去法院打官司的往往是双方已经无法再协商才会选择去法院打官司。很多当事人在并不了解诉前调解制度到底为何物的情况下,误以为诉前调解也是法院解决离婚纠纷的一个有效途径,便冒然选择。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经过了一个多月的等待后才发现根本达不成任何调解协议,只得重新进入审判程序。甚至有的原告在选择诉前调解之后等了1、2个月终于等到诉前调解当天被告来到法院后只说了一句:“我不同意诉前调解。”而直接导致调解失败,之前的等待时间全部浪费的结果。

综上,本婚姻律师建议离婚案件的原告:除非您的案件有很大希望能够调解成功,只欠法院工作人员居中调解而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否则还是不选择诉前调解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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