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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纠纷起诉咨询律师

杭州高胜率律师推荐,专业刑事离婚纠纷类律师

最近杭州的小红薯找我的变多,你们需要找优秀的高胜率律师,这边也了解了许多,你们想要找的话,为你们总结一些我找律师的经验

1、要找大律师,这个是对于那些面临复杂案件的人来的,复杂案件对于律师的要求比较高,找一个代理过许多案件的大律师,对你案件的影响是特别大的

2、裁判文书网等,搜索你的案件的关键字,再搜索地域,就能找到哪个律师代理过相关案件的情况,觉得靠谱的话上门约面谈

3、律师最需要的品质,第一位是责任心,其次才是专业。有个几年经验还没被这行淘汰,水平都至少比普通人强得多,哪怕是从来没接触过的业务,学习起来也绝对事半功倍

4、律师有没有经验,不是看脸上皱纹多不多或者头上头发少不少,是真的需要看对业务的熟练程度的,执业多年还没被淘汰,网上也有百十来个案件的律师,通常都不会太差。这部分信息,都可以在当地律师协会官方网站上查询,裁判文书上可以搜索律师名字

5、大部分的小案件选择年轻的律师可以,注意律师有足够的专业和耐心就行

以上就是根据大家面临的一些案件找律师的技巧和找律师的一些方法,杭州的优秀律师事务所有泽大、盈科、天册、六和、京衡、金道、大成、德恒、国浩、炜衡等等,选项多就容易被坑,所以大家在选择律师时要睁大眼睛,户籍自己的案件去选择

如果看了以上方法觉得自己还是不能选择到优秀的律师,这边也为杭州的小伙伴收集的许多杭州的优秀律师资料,可以根据大家面临的案件情况来进行推荐

杭州这些地区都可以进行推荐

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

江干区、拱墅区、滨江区

萧山区、余杭区、临安区、富阳区

需要专业的律师可以在评论区留下地区案件或者直接问我

杭州有哪些靠谱的离婚律师

杭州想要找到专门做离婚的律师很难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

是因为离婚案件存在双重的权利属性——“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旦涉及到“财产权”,就必须得精通《婚姻法》、《继承法》、《民法总则》、《公司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大量相关的司法解释,精通多门法律的律师又不会只局限于做离婚,其他财产案件也会接触。

虽然很多律师的主业不是离婚业务,但是也有不少律师做的很专业。

最近白天一直忙着办案和接咨询,一周内开了两个庭,调解结案两个,只有晚上回到家里才能惬意的打开电脑,整理思绪,进行一周的回顾和复盘。我始终认为,靠谱的婚姻律师,不会怂恿当事人离婚,在其冷静后由其作出选择;一旦当事人决定离婚的,就应当维护其最大利益。要做一个有温度、有情怀、有能力的律师,而不是社会上“坑蒙拐骗”、“吃完原告吃被告”、“拍胸脯打包票”的江湖律师。

一、案例,XXX的离婚财产分割案。

我遇到的最不靠谱的律师,来自当事人的偶然咨询和与其结交朋友后口述。

来者是一位传统的中西部农村女性,文化程度不高,要来咨询离婚相关问题。

“我的婚姻案件拖了很久了,我要起诉离婚和分割财产,已经委托过一个杭州的律师。男方外面有了女人,已经起诉和判决离婚了,但是还没有分割财产。法官那时候劝我们撤回财产分割,另外主张起诉,从判决离婚后至今已经超过1年多了还没立案,离婚财产分割立案效率这么低的吗?”

问:“你有没有问过那个律师,为什么法院没立案?”。

答:“问过了,这个律师刚开始说案件复杂,要搜集很多证据,做好诉讼前的准备工作”。

问:“那这个律师,给你搜集到了哪些证据?”

答:“他说,可以查男方在浙江地区人民银行的存款信息,但是工作量大,还要动用私人关系,费用和所花的精力不低,要收10万元的调查取证费。我东拼西凑了所有钱,很早就交了这10万元了。过了几个月没消息,后来问他男方的存款信息情况,他说去查了,男方存款里没钱”。

问:“……那既然存款账户没钱,后来呢?”

答:“后来我又催了几次。前几次他说,材料比较多,已经在写起诉状了,为了保证起诉状内容好,在精心准备,过几天就能写好。后面每次电话催他,都说最近太忙,过几天就去立案。然后一拖,就拖到了现在。”

乍一听,我的心里极度压抑。离婚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搜集财产信息,是一个律师应尽的义务。这个律师竟然用来作为收取高额“活动费”冠冕堂皇的理由。我直接和当事人说,这个律师绝对不靠谱,收了你钱以后不积极主动和你沟通,也不尽心给你安排立案。离婚财产分割,有财产线索后不及时主张,对方很可能在这段期间通过一些面上的合法手段,转移掉了。这个律师对你的案件不上心,后面还会继续拖拉,建议你早早和这个律师解除代理协议,换个靠谱的律师。

又过了几个月,这个当事人来找我。事态果然如我所说,她的案件还没立案,她已经对原来律师彻底死心,已经解除委托了。现在男方提出要和我分割财产,好像他名下上海的两套房子已经转移了,公司也进行了转让、变更,问我能否陪她一起去和男方商量财产分割的事。

最终,根据男方名下现有财产,双方协议分割。女方拿到杭州市西湖区的两套房子,一套自住,另一套用于出租。虽然面积不大,也能在杭州安稳定居、生存下来。

这个案子我没收当事人一分钱,纯属义务帮忙。我觉得,一位农村女性来到偌大的杭城,在感情受挫的情况下,又已经支付了高额的费用,生活不易。后来,她和我成为了好朋友,过节经常会送一些特产。

二、及时的反馈沟通、法律分析,靠谱律师具备的素养

说完上面这个例子,相信能看到不少不靠谱的点。

反之,对案件法律分析到位,有法律依据,同时又对你案件上心,积极承办的,就是一个靠谱的离婚律师

。以“孩子抚养权”的法律分析为例:

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涉及多个种类,可以讲好几个专题,我就不在此详细展开了。

三、杭州靠谱律师

回到主题,在漫天散发小广告靠竞价排名和随意进一家律所,

“盲找律师几乎是场豪赌”

。作为民商事专业律师,我不只做离婚案件,也承办多种财产类的诉讼案件。我信奉“法律有情怀,丝丝可入扣”,有责任心和事业心,才能做的长久。当然,我的朋友圈里有比我更擅长离婚案件的同行,有需要的可引荐。

杭州离婚律师: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相关的实务问答(值得收藏)

近年婚姻家事类案件每年数量已超过100万,是民事领域最主要的案件类型之一,涉及争议类型多样复杂,感情因素、证据收集、事实认定以及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因素等都会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

由此,最高院民一庭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形成了以下几个实务解答,并做了重点的分析。

01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

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

,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

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6.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

答: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7.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答: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

8.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上二者可以一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9.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答: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

1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人民法院不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11.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

答: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请求合并审理,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

12.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

答: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13.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14.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是否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是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15.男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则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处理?

答:发现以上情况,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男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16.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答: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17.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18.离婚后,一方能否继承租对方单位公房?

答: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19.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只要当事人未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注意一定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20.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如何判决?

答: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02同居、事实婚姻问题

1.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给付抚养费?

答:应确定为抚育费纠纷;如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的,应确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

2.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

答:仍不补办的,法院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的,法院如何处理?

答:不予支持。

4.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男方起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仍应继续审理。

6.如何认定事实婚姻?自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

答:我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之后,必须补办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障。

7.基于同居期间而产生的债务应如何确定清偿责任?

答: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区别处理。

03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1.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

答:应否提供担任以及数额由法院视具体案情处理。

2.“私房钱”属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无效,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认定为共同财产。

3.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

答:区分情况:

①公民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公民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其一: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法院具体可酌情处理。

其二: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不论是否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为共同财产。

②公民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拥有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公民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拥有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

4.婚前男、女任一方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付款,离婚时尚未付款完毕的,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答:对采取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房屋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这个规定在实践司法审判中并未被采纳,法院一般会判决得房一方继续还贷,处理房屋分割)。

5.婚后一直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生活离婚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

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的补偿和照顾。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属共同财产,由法院酌情处理。

8.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9.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进行分割。

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10.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的责任?

答:仍应负连带责任。

11.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举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相抗辩,此类情况如何处理?

答:由人民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决。

12.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和朋友,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答: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公共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擅自处分的财产部分应认定无效。

13.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应如何处理?

答:在按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处理的同时,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间的和蔼稳定处理。

14.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如何分割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答:按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15.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答: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法院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可告之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

04子女抚养问题

1.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亲生,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答: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对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

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

2.不起诉离婚,仅起诉被告给付扶养费,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答:法院可以受理及对案件进行实质处理。

3.离婚案件遗漏子女抚养的处理,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另案主张还是对案件申请再审?

答:告之当事人另案起诉。

4.探视权纠纷应如何执行?

答:十周岁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对于双方关系矛盾激烈的,可由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视。

5.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能否再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提起诉讼?夫妻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的协议,另一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答:当事人虽然达成协议,但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状况后,予以合情合理的解决。当事人不能据离婚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需另行起诉,法院确认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6.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二婚生子女一随原告、一随被告时,因二子女年龄有差距,是否还要判决抚养较大子女一方补偿年龄差距部分的抚养费予另一方?

答:从公平角度出发,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和负担能力等情况,结合当事人的意见,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7.已逾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是否有权起诉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

答:父母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综合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律一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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