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 > 离婚

南岗区起诉离婚律师查询

起诉离婚后如何查询案件的进展

很多夫妻感情破裂后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后都非常想了解案件的进展。比如:法院是否通知被告了?还有多久才能开庭?负责审理的法官是谁等等。本离婚律师根据目前各个法院的通常做法,将查询案件进展的方法做一个大致的介绍。

一、直接电话联系法院经办法官。这种方法是最为基本,同时也是最为可靠的一种查询方法。您可以到法院接待窗口首先查询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的联系方式。然后电话联系法官并询问案件进展。

二、网上查询。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目前各地区法院均开通了网上案件进展查询通道。查询前需要将您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您可以输入案件具体情况并查询。该方法虽然便捷,但凭本婚姻律师的经验认为:有时候承办法官并不能及时更新案件进展,所以查询结果可能并不准确。

三、通过手机微信查询。鉴于微信的普及,很多法院开通了自己的微信APP。您可以扫描二维码添加后进行注册并进行查询。与上述第二种方法一样,查询结果可能迟滞。

以上就是目前几种主要的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法。虽然第二、三种方法简便,但本律师还是建议您打电话直接询问法官,即便电话很难打通,您只要多多拨打,还是可以找到法官的。而这个方法是最准确可靠的。

咨询婚姻律师电话,民事诉讼离婚开庭过程

咨询婚姻律师电话,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分、各直属组织,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规范我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处理作业,现将《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履行。福建省人民政府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分、各直属组织,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规范我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处理作业,现将《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履行。福建省人民政府二○○三年七月十八日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处理办法一、为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处理,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作业的顺利开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处理办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的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二、提早生育、多生育、婚外生育或许其他违背法令法规规则生育的,应当依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第三十九条规则交纳社会抚养费。?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作出书面征收决议;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能够托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议。?当事人地点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合作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作业。?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务、物价、审计、督查等部分,应当依据有关法令、法规和各部分的责任分工,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处理作业的监督、查看。?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规范,城镇居民以核算部分发布的作出决议的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地点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农村居民以核算部分发布的作出决议的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地点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核算部分发布的收入水平的,能够以个人实际收入为基数。?六、违法生育双胞胎或许多胞胎的,在确认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时,以生育一个子女核算。?当事人在一地现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现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多个当地对社会抚养费依法具有统辖权的,一地在对当事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议的一起,应当书面奉告其他各方。?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统辖权产生争议,争议各方应当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提交其一起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分指定统辖。?七、托付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决议权的,应处理书面托付手续,并加盖托付机关的印章,一起载明下列事项:?(一)托付机关的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名字;?(二)被托付机关的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名字;?(三)托付的事项、权限、期限。?托付书由托付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填写。托付机关应对被托付的行政法律活动进行监督,并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被托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必要以托付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名义作出决议,不得再托付第三人作出征收决议,也不得逾越托付权限。?八、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或其托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征收决议前,应当奉告当事人作出征收决议的现实、理由和依据,并奉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说和申辩的权力。?九、作出征收决议,应当依法制造征收社会抚养费决议书。?征收社会抚养费决议书应当在作出征收决议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自送达之日起收效。十、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议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议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议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或许其托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分期交纳的书面请求,并供给地点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许有关部分的书面证明资料。?征收单位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许不同意分期交纳的决议,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交纳的期限不得超越三年。?十一、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能够依据实际状况,决议社会抚养费的交纳方法:?(一)责令当事人到受托付的金融组织交纳;?(二)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三)由地点单位代收代缴。?十二、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应当与有关金融组织签定协议,托付其收缴社会抚养费。?受托付的金融组织或许代收代缴单位收到当事人交纳的社会抚养费后,应当场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务厅一致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依法承当代收代缴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许当事人地点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之日起三日内,将社会抚养费缴入受托付的金融组织。?十三、受托付的金融组织应当将收取社会抚养费的状况向作出征收决议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及相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书面通报一次。?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分或许其托付的单位在必要时,能够向金融组织了解社会抚养费的收取状况,金融组织应当予以合作。?十四、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悉数上缴国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归入财务预算处理。?代收代缴单位的征收处理费为社会抚养费总额的5%,由财务部分核拨。?十五、有关单位应当照实供给当事人实际收入状况。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作业人员的实际收入由地点单位供给,无固定作业人员的实际收入由地点村(居)民委员会供给,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等人员的收入由税务部分供给。?十六、违背本办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则的规范征收;?(二)不依法开具省财务厅一致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三)不履行“出入两条线”处理规则;?(四)截留、移用、贪婪、私分社会抚养费。?十七、人口和计划生育作业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务予以保证。

咨询婚姻律师电话:有任何关于离婚方面婚姻方面,财产分割,孩子抚养问题,离婚房产分割,债券分割,单方面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离婚后彩礼问题,单方面出轨,处理家暴离婚等问题都可以咨询

以上文章来源网络,侵权必删除

深圳离婚律师咨询免费

深圳是一个人人都想去的地方,因为城市繁荣昌盛,当然了,遇到的法律问题也是很多、很成见的,那么遇到法律纠纷时怎么办呢,找

深圳离婚律师咨询免费

?【五律网】严选律师,法律咨询服务平台。下面是婚姻相关文章。

申请离婚的理由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夫妻关系不和谐,导致婚姻关系即将破裂。普通人对婚姻法了解甚少,当出现婚姻关系紧张时,会不理性对待,导致不理想结果,也会导致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影响。在此过程中,具体申请离婚的理由有哪些呢?那么,下面由五律小编为您解答。

一、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五)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四款中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依法判决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除上述情形外,可结合1989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婚破裂的情形。

当出现婚姻关系破裂时,要理性对待,合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出现家暴等,要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问题,您可以在五律向在线的专业律师进行提问。

虚假离婚分类有哪些有什么后果

什么是虚假婚姻?在我国的“虚假婚姻”被称作为“中国式假离婚”,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般来说是因为某些政策或者福利对于单亲家庭或者个人有着更大的偏向。那么,虚假婚姻又有哪些分类呢?哪些情形是属于假离婚呢?关于这些问题五律小编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阐述,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

一、什么是虚假婚姻,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假离婚?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二、假离婚有哪些情形?

1、通谋离婚。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2、欺诈离婚。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三、假离婚有什么后果?

虚假离婚虽然履行了离婚的程序,但欠缺离婚的条件。因此,对于虚假离婚的效力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

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

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

虚假离婚当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骗取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由法院裁定撤销原离婚调解书。

值得注意的是,虚假离婚属于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只有经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离婚调解书,始为自离婚之日起无效,婚姻关系视为未解除。

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仍应认为虚假离婚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2、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此时虚假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虚假离婚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

实践中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

此时如果在“假离婚”期间一方变心,另一方不可能以当时意思表示虚假提出抗辩来证明婚姻有效。

由“假离婚”带来的种种纠纷和矛盾给家庭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当您遭遇到“假离婚”时,为了保护您的个人权益,避免造成弄假成真、人财两空的结果。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虚假离婚”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中国式假离婚”是随着拆迁补偿、买二套房、逃避夫妻债务、孩子上学等问题而粉墨登场的,并且成为获取利益的工具。小编希望您三思而后行,如果还有不了解的地方,建议你咨询五律的在线律师。如果您遇到了此类案件纠纷,可以向我们咨询,我们将对你提供专业的意见,为您解决难题!

夫妻离婚后又结婚前妻还用给抚养费吗

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再婚以后双方并没有义务去抚养前妻或者前夫生养的孩子,不过人之常情,肯定是既然已经再婚了,那么就要把对方当初抚养的孩子视为己出。生活当中的有部分男性在离婚并且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的情况下,可能将来遇到了合适的人又选择了结婚。那么,夫妻离婚后又结婚前妻还用给抚养费吗?

一、夫妻离婚后又结婚前妻还用给抚养费吗?

作为子女的亲生父母,有对子女抚养的责任和义务,这是法定的,不会因为父母离婚或再婚而终止抚养权和抚养义务。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子女监护人)即使再婚,另一方同样要照常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二、离婚后前妻再婚抚养费可以少给吗?

不可以。一般情况下再婚并不影响抚养费的支付标准。除非给付数额明显过高,影响了支付方的生活水平,或者支付方经济收入发生较大变化。

1、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确定。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2、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一)子女的实际需要。

(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三)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前妻给抚养费跟自己结不结婚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所以结婚以后,前妻也应该按照没结婚之前那样的标准每个月按时的给孩子支付抚养费的,前妻抚养孩子的这个义务,不会跟自己的感情生活的变化产生任何的冲突的,因此,结婚以后前妻不给抚养费的情况,除非是自己同意,并且前妻不给抚养费也对孩子的生活没有任何影响的。

离婚女方十年未给抚养费是否可以起诉

有不少女性在生活当中把女士优先的这种社会道德观念看成理所当然的事情了,觉得自己是女人的身份所以在很多事情上就可以搞特权。例如有些比较对婚姻和家庭生活不负责任的女人,直接扔下孩子管都不管,生活当中就有过长达十年的时间,女方没有给孩子邮寄过任何的抚养费。那么,离婚女方十年未给抚养费是否可以起诉?

一、离婚女方十年未给抚养费是否可以起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的额抚养义务从出生起至子女成年时止。在此期间,被父母抚养的权利是一种持续性权利,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因抚养义务的持续性,受抚养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尽管婚姻法解释三最终定稿时取消了草案中关于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条款,但立法变动的出发点是基于担心大量抚养费纠纷诉至法院,不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因素考虑,而不是将抚养费请求权作为法定债权应受诉讼时效限制因素考虑。尽管司法审判实践中对此问题意见不同意,但最高院主流观点支持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离婚后不给子女抚养费怎么办?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解决不给抚养费的办法有:一是夫妻双方协商,另外就是上法院起诉。这是最主要的两种途径。

另外,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如果夫妻是协议离婚,应该按照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来让另一方履行其义务,也可以据此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如果是法院调解离婚,除了《离婚调解书》外,也应该有一个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里面应该有子女抚养条款,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拒绝执行,可重新起诉到法院,让法院重新裁定,强迫执行;如果是判决离婚,可根据离婚判决书里面的离婚孩子抚养费支付条款,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

我国法律当中对于抚养费的追诉时间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都默认为抚养费的追诉期一直在孩子成年以前都是有效的,所以这里的十年的时间如果孩子还是没有具备独立的生活能力的话,当然男方可以走司法途径,向女方索要抚养费。

怎么继承房产并缴纳税费呢

继承房产产权,是以死者没有遗嘱为前提的,必要条件是直系亲属才能有权利分享继承权。那么在在继承房产是需要什么样的手续呢?是不是还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呢?

继承房产产权,是以死者没有遗嘱为前提的,必要条件是直系亲属才能有权利分享继承权。所以,在继承产权之前一定要先确定可同时享有该物业产权的人数,并提供有效的证明。先要去办理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比后者需要多提供一份已经被公证过的遗嘱。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受益额,也就是继承人所继承房屋经过专业部门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来收取。有的被继承人会留下遗嘱,在继承权的公证上也分成了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两种,办理这种公证的时候,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比后者需要多提供一份已经被公证过的遗嘱。

那么遗产继承需要缴纳遗产税费吗?目前我国并没有征收遗产税,虽然有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但是并没有正式开始实行。因此,目前来说,继承遗产是不需要缴纳税收的。

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既然我们的标题就叫遗产继承顺序,所以呢笔者就不一上来就给读者一堆法律条文了,虽然那样确实显得严肃一些。但是我想那样读者会觉得无聊,法律太枯燥了。

话说遗产继承顺序,无外乎就是被继承人去世了,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谁可以继承他的遗产,这些可以继承遗产的人在分割遗产的过程中是一起讲遗产平分成几份,然后每人一份呢?还是有的人多拿,有的人少拿呢。

在这个问题上继承法将继承人分为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这样的分法就是说继承的时候第一顺序继承人会优先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遗产会被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首先分割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来对遗产进行分割继承。

但是有人就有疑问了,如果我们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其中的一个或者几个也去世了,那被继承人的遗产是被剩下的那些继承人继承呢还是按照全部的继承人(包括已经去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呢?

这样一个问题,就需要讲代位继承了,也就是说由已经去世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来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最后还是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人数来平均分割遗产。

我们在前面还提到了哪些情形会使得继承人丧失继承人的资格。这个也来说一下,继承法主要规定了以下的一些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不继承遗产的。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