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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江苏省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和裁判理念(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南京律师:江苏省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和裁判理念(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南京离婚律师团队钟延成律师团队微信13851758986

一、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概述

民事诉讼包括财产关系诉讼和身份关系诉讼。财产关系诉讼,争议产生于当事人之间,属于私益范畴,与第三人关系不大,多数情况下也不涉及社会公益的问题。所以,对于财产关系诉讼,诉讼法上是以形式真实主义、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作为诉讼程序的原理,也就是这类诉讼更适合用当事人主义来解决,法院无须过多干涉,审判权只要充分保障诉权行使便可。而婚姻家庭案件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与财产关系诉讼相比有其自身特点:

一是标的具有特殊性。

婚姻家庭中的身份关系,不仅涉及当事人私益,同时还具有鲜明的公益性。身份关系是建立在男女间的婚姻及亲属间的血缘关系这一自然事实基础之上,身份关系与婚姻家庭紧密相连,而婚姻家庭是一国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婚姻家庭相关的身份关系是不可以任意成立和变更的,否则容易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可能引发社会恶性事件。所以,身份法律关系不允许私法自治。同时身份法律关系可能涉及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政策,比如对特定群体利益(如妇女、儿童、老人)进行特殊保护。因此,身份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公益性,不容许私人任意处分或变更,如要变更必须得到国家同意,否则变更无效。例如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男女双方结婚或离婚均需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即使是因协议离婚而签订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也需经过民政部门审查方生效。

二是身份法律关系具有鲜明的道德性和伦理性。

身份法律关系与个人的婚姻、血缘和家庭相关,这类纠纷是熟人或亲人之间的纠纷,当事人之间一般都存在某种情感的联系,其中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复杂,同时这一关系还可能涉及当事人的隐私保护,涉及当事人之外第三人的利益,这些特殊性使得这类纠纷不能简单地以权威性的裁判来分清是非,或者即便分清是非,纠纷也不一定得到合情合理的解决,甚至有时表面上的纠纷解决了,却带来更多更严重的问题。比如离婚诉讼,法院一旦判决离婚,不仅对成人产生影响,对未成年子女更将产生巨大的影响,未成年子女在成长中失去对他们至关重要的东西——家庭结构。与成人不同,孩子的痛苦并非在父母关系破裂时达到顶峰,而后慢慢减少,相反,离婚所造成的伤害,对孩子而言是一个累积的过程,它的影响甚至会随着时间而增加。有人形容,离婚等身份关系纠纷就象一个向外发射电波的核心点,它的影响随着发射的电波一圈一圈向外扩大,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离婚案件,带来的消极影响将呈几何级数累加。因此,针对身份关系诉讼,宜采取与财产关系诉讼不同的裁判理念和方法,以妥善处理纷争,为家庭和谐以至社会和谐打下基础。从国外来讲,两大法系为此都构建了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人事诉讼或家事诉讼程序。

三是身份法律关系具有面向未来性。

身份关系诉讼处理的是过去发生的纠纷,但纠纷的处理却具有面向未来性。以离婚为例,并不是离婚后当事人一了百了,相反还有许多事情需要合作,如未成年子女的安排、监护权的行使等。这与财产关系诉讼是不同的,财产关系诉讼着眼于过去纠纷的处理,法院无须考虑当事人今后的关系,法院遵循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来处理即可。而身份关系诉讼具有面向未来性,法院必须适度干预。

四是即使与身份关系紧密相连的财产关系也与民法上一般财产关系有所不同。

与身份关联的财产关系是身份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它常常随着身份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其变更而变更、消灭而消灭。相应地,对这种财产关系的处理不能不顾及这种关系的前提关系——身份关系,所以它必然与一般财产关系处理有所不同。这种不同,学者概括为以下几方面:(1)基本原则不同。一般财产关系以等价有偿、公平、自愿为原则;身份上的财产关系以男女平等、保护弱者为原则。(2)目的不同。一般财产关系以服务于商品经济关系或市场经济关系为目的,身份上的财产关系以服务于家庭共同生活、实现家庭职能为目的。(3)产生的根据不同。身份上的财产关系以引起特定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为根据,而引发一般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实不具有此特性。(4)性质不同。一般财产关系带有任意性,具有意思自治特点,而身份上的财产关系大多带有强制性,且权利义务的对等、互动性要求较低。因此,当事人在身份关系领域所达成的财产处理协议与当事人在商事关系中签订的合同绝不可等同对待。

正是由于身份法律关系这些特殊性,身份关系诉讼在程序价值理念上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也具有特殊性。

二、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程序价值理念

程序法上的价值理念具有多元性,包括公正、效率、秩序和程序安定四个方面,其中核心价值是公正与效率。公正又包含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意味着需满足两个要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认定事实方面,虽然客观真实是终极目标,但在此过程中法律承认“法律真实”。在程序公正方面要求做到:1、裁判者的中立性;2、程序的平等性;3、程序的参与性;4、程序的自治性;5、程序的公开性。所谓效率原则,从经济学观点来看,要求在诉讼投入恒定情况下取得最大的诉讼收益,或者在产出恒定的情况下投入最少的诉讼资源。在当前的司法改革中,我们要求通过加强对案件的管理,促进诉讼效率的提高,降低诉讼的成本。快审快结,对财产关系诉讼而言,是必要的。“迟到的公正非公正”。

上述程序价值理念对财产关系诉讼而言是非常适当的,而对身份关系诉讼来讲,在追求公正与效率方面有其特殊性。首先在事实认定方面坚持客观真实。为达此目标,在具体程序构造上要求:1、提供证据主体多元;2、广泛调查事实内容;3、调查方法特殊;4、诉讼中的自认在一定程度上受限制;5、法院调查的范围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其次,在法律适用上,除了依法裁判之外,必须认真对待伦理道德,认真对待习惯或善良风俗,将之巧妙地融入到法律适用的司法过程中,以求获取更好的社会效果。第三,在效率价值方面,“多快好省”对人事诉讼并非好事,常言道“事缓则圆”。因此,婚姻家庭案件审理的原则是当快则快,能快则快,因为案件的审理追求的是综合效果。

故此,在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法官更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有为而治”,常怀善良仁慈之心并富有智慧和艺术。办理婚姻案件的法官如果能“练达人情”并“洞明世事”,则对案件处理无疑更为有利。

钟延成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在职律师,江苏南京知名婚姻家庭专家律师、房地产建设工程律师,擅长处理各类离婚纠纷(离婚、房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抚养权等)、遗产继承纠纷、房产纠纷(拆迁安置房买卖、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建设工程纠纷、融资担保民间借贷纠纷等。

有江苏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公务员经历,自执业以来,先后办理各类案件两百余件,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财产损失。曾经常年为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江南出租汽车公司、南京现代新城有轨电车公司、南京公共自行车有限公司、南京市轮渡公司、江苏省科普中心、江苏苏酒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各项法律服务。服务热忱、专业、高效,得到诉讼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南京离婚律师钟延成:男方婚前500万房屋婚后加女方名,女方要求分50%,法院判决:30万

南京离婚律师钟延成:男方婚前500万房屋婚后加女方名,女方要求分50%,法院判决: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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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16年男方张三与女方李四经人介绍认识,很快进入热恋,并由双方家长出面谈婚论嫁,摄结婚照、预定酒店并通知亲朋好友、联系婚庆公司、准备婚车等等,喜庆万分。但是就在临近婚礼的举办日期时,女方李四突然向男方李君提出一个要求,要求在男方婚前所有的价值近500万房屋上面添加上自己的名字。男方将女方提出的该要求和家人父母商量,父母表示坚决反对,张三父母认为,双方目前并未结婚,现在提出加名,对男方家庭而言不能接受,且如果要加名应当在父母刚开始接触时,就应当明确提出,现在在婚纱照拍摄之后、预定酒店、通知亲朋之后突然提出此事情,有胁迫之嫌;为妥善解决该事情,张三父亲甚至提出,可以再买一套房子,张三父亲帮忙出一个一百万的首付款,然后写男女双方名字,由男女双方共同还贷。但是女方父母坚决要求在现在的这套房屋上面加上女方的名字。双方于2016年4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为感情不和,双方于2017年9月份开始分居,女方于2018年2月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判决离婚;2、请求判决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案涉房屋上面的50%的份额)”。张三及父亲在拿到起诉材料之后,咨询了南京多名离婚律师,最后委托南京知名律师、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钟延成律师团队办理该案件。

案件庭审:

开庭之后,男方拿出加名协议,认为女方无任何理由提出离婚,应当按照加名协议放弃该份额。女方及女方的代理律师提出该加名协议违反婚姻自由应当被确认无效,既然该条件无效那么相应的房屋已经加名,该房屋应当被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当然的享有其中50%的份额。

男方律师钟延成:

针对协议的有效无效及有效无效后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并最终得出结论无论协议有效无效该案涉的房屋都应当返还给男方。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钟延成律师团队的辩论意见,法院依法判决判决案涉500万元的房屋仍然归男方所有,并考虑结婚的时间长短,离婚的原因等,补偿给女方三十万元。

一审判决之后,女方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之后女方更换了律师,并在新的律师的指导之下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1)认为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均等分割;(2)认为赠与协议内容条件违法应当被确认无效。

二审钟延成律师:

首先。除了阐明一审的观点之外,还对赠与行为是否全部完成改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无论从赠与协议的履行还是不动产的登记角度均不能认定全部完成。其次,在庭审的过程中由钟延成律师向女方发问,是否如果当时不加名字,男女双方就不再结婚,女方回答是的,以此来强化价值利益上的态度立场,并结合社会风气进行论述。

最后在二审法院的协调之下,双方达成调解,最终以40万元达成调解协议。历时一年的离婚诉讼最终取得了比较妥善的解决。

南京离婚律师钟延成:2019年你不可不知道的八大离婚诉讼技巧(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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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虽易,婚姻不易,当两人无法且行且珍惜的时候,还是离婚吧。当你为离婚闹到焦头烂额的时候,可读一下,钟延成律师团队总结的八大离婚诉讼技巧。

在我国可以通过两个机构进行离婚,一个是民政局,一个是法院。通过民政局方式离婚,您就必须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离婚,但通过法院离婚,可以选择到户籍地法院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居住一年以上可视为经常居住地)。如您户籍在江苏,但在深圳工作满1年以上,那你就在深圳法院处理离婚事宜就更方便,而且调解离婚,法院都有便民措施,如果不涉及大额财产处理,委托律师,一天就可以办好。另外,如果夫妻双方离婚要对方协助房产过户,分期分割离婚财产、分期支付抚养费等重大事宜的,仅仅到民政局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不具有较好的法律保障,如果对方违约,还是要再打一次官司,如果通过法院处理,法院会以调解书的方式对双方的离婚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如一方违约,可以无需再打官司,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处理更具有法律保障性。

一、人身保护令让你远离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如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遭到对方的家庭暴力,在身体和精神上不堪其扰,可以在起诉离婚的同时一并要求法院出具人身保护令裁定,强制对方保持距离,制止对方的家庭暴力行为。

二、孩子在你身边,是你争取抚养权的最大筹码。

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除非一方有明显恶习、患有不重病、经济能力较差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之外,法院将孩子判给男方或女方其实都是其法定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没有根本性的错误判决。如果一方带着孩子一起生活,法院判决给该方的概率就极高,法院倾向于维护现状,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状况,而且这样判决不会发生关于抚养权的强制执行纠纷,会给法院和法官省很多麻烦事。

三、什么情形才能多分财产?

如下情形可以要求多分财产:(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2)对方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4)对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四、重婚罪是争取多分财产的重要谈判筹码。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对外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如有配偶者如仅与他人同居或有生育孩子,但没有以夫妻名义对外公开生活的,不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是刑事犯罪,需要判处刑罚,如掌握对方重婚的客观证据,对方为了避免牢狱之灾,一般会妥协,这是争取多分财产的重要谈判筹码。

五、什么情形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因如下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实际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六、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司法实践中,一般包含如下情形: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如在离婚案件中,如共同债务认定比较困难,可以让债权人先提前诉讼,如上述债务在婚姻期间产生,法院一般会判决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债务。

七、各种各样的房子如何分割?

房子一般是离婚期间双方争议的重大财产之一,现在列举常见的房产分割情形:1、婚庆以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如何分割?房屋产权为归婚前购买个人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期间,房屋增值部分价值,由双方共同平分。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该房屋产权归登记方所有。3、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屋该如何分割?该房屋归男女双方共同所有,按父母的出资比例享有份额。4、婚内取得的房屋为没有小产权房屋、农民房如何分割?广东地区的司法实践是,法院可以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处理。

八、如何全面收集证据?

离婚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分配。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的证据相对其他方面证据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常见的证据形式有:1、经常居住地的邻居、朋友、街道或居委会的证明。2、手机短信。3、电子邮件。4、msn、qq聊天记录。5、录音录像。6、传真。7、书面证据。离婚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是非常重的,所以其实前,建议咨询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组织扎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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