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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起诉离婚有效期

离婚后财产分割起诉时效是多久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那么,离婚后财产分割起诉时效是多久?有什么法律规定?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起诉时效是多久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3、离婚时有夫妻双方都知道的共同财产未分割,离婚后要求分割的。

对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的权利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权利,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物权。要求分割时,如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双方或一方掌控下,可以基于物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不应受时间的限制。如要求分割时,共同财产已经不受双方或一方掌控,就演变成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赔偿的债权,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两年内起诉,否则丧失胜诉权。

如双方婚后购买一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对房产分割,房产一直由男方居住使用,如离婚后若干年,女方要求分割,就不存在时效的限制。如房产已经被男方卖掉,女方只能要求分割卖出房产后的房款,但对要求分割房款的请求权只能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男方卖出房产后两年内行使,否则丧失胜诉权。

二、自己怎么写离婚协议书

第一部分:主体

结婚的男女双方,当自己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应把对方作为甲方,己方作为乙方,表示对方的尊重,主体身份信息写作时最好写明如下:内容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

第二部分:离婚的合法性及离婚原因的描述

主要写双方的认识时间,结婚时间,登记机关,离婚的主要原因,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的基础条件等。

第三部分:协议书的重要内容

本部分是离婚协议书的重点,关系到男女双方的切实利益,本部分如果表述不清或权利义务不明确,会导致履行困难或履行不能。

1、表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2、孩子抚养问题。

3、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4、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5、隐匿转移等财产处理。

6、经济帮助权。

7、精神损害赔偿。

8、违约责任的约定。

9、其他约定。

三、离婚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这种时效规定有悖于民法的一般原则,前后条文也不一致,在实际生活中亦不尽合理,应当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司法解释强调的是“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年内”而不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后的当时或一年内。在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无过错方不一定能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诸如因家庭暴力、虐待等造成身体器官的损伤在离婚时或一年内没有发现的,一年后诊断出来的,能否提起赔偿。

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对离婚后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规定又是“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法条之间不一致,在司法实务中难以合理地操作,不能有效保护受害方的利益。因此,从有效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和法条间的协调角度出发,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应改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在离婚时或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可在离婚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之诉,逾期提出诉讼的丧失胜诉权,法律上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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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如何收费,离婚后的财产有效期

离婚律师如何收费,【案情】1997年5月,王某和张某因,法院掌管协议。载明:一、原告王某与张某自愿离婚,本院予以答应;二、婚生儿子张某(1986年生)随被告张某日子,费由张某一人承当,张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原告王某与被【案情】1997年5月,王某和张某因,法院掌管协议。载明:一、原告王某与张某自愿离婚,本院予以答应;二、婚生儿子张某(1986年生)随被告张某日子,费由张某一人承当,张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一起的两室一厅单元房归儿子张某一切,该房子暂由被告张某寓居。2008年3月18日,张某在屡次要求张某腾房无果的情况下,遂决议向法院提出强制实行请求。当张某拿着写好的实行请求书来到法院时,得知张某于前一天已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吊销。【剖析】以该案为代表的关于经法院掌管,并在调停书中约好将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以下简称调停书承认的房产赠与约好)的事例,在实践中提出以下几个问题:一、调停书承认的房产赠与约好归于何种法令关系实践中,对调停书承认的房产赠与约好归于何种法令关系,主要有一种观念,即以为该种约好归于典型的房产赠与合同。笔者对上述观念不能苟同。由于合同是指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或许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变、停止责任的协议。合同的缔结包含要约和两个进程,即当该两个进程意思表明共一起,合同才告建立,反之则不建立。一起,我国第185条规则: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该赠与的合同。由此阐明,赠与合同也有必要是两边行为,即须赠与人和受赠人两边意思表明一起才干建立,假如仅仅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思表明,但并没有受赠人承受的意思表明,则赠与合同不能建立。而在调停书承认的房产赠与约好的离婚案子中,夫妻二人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好,是根据夫妻两边的婚姻而产生的民事法令关系,夫妻约好将一起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仅是夫妻之间达到的房产赠与合意,即系夫妻单独的房产赠与行为,在未成年子女没有表明许诺的情况下,该种合意仍处于要约状况,并不契合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也即,在调停书承认的房产赠与约好的离婚案子中,法院承认的仅仅离婚夫妻之间单独达到的房产赠与合意,与未成年子女并不构成房产赠与合同。且即便夫妻二人向未成年子女宣布了房产赠与的要约,关于那些归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来说,假如答应这些未成年子女的爸爸妈妈在离婚调停书中能够单独或一起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对房产赠与要约表明许诺,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主体的严厉规则,这些未成年子女也底子不行能有资历以权力人或的身份在爸爸妈妈的离婚调停书中与爸爸妈妈达到房产赠与合同。而关于那些归于束缚性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来说,尽管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一项束缚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用,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许与其年纪、智力、精力健康状况相适应而缔结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规则,这些未成年子女鉴于承受房产赠与归于纯获利益,对爸爸妈妈宣布要约能够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但由于这些未成年子女是否表明许诺尚处于必定和否定两种不承认状况中,所以该种景象也不必定建立房产赠与合同。因而,以为调停书承认的房产赠与约好归于房产赠与合同的观念显着是过错的。二、调停书承认的房产赠与约好能否请求强制实行实践中,调停书承认的房产赠与约好能否请求强制实行,有两种不同的观念:第一种以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三款调停经两边签收后,即产生法令效能和第216条第二款调停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实行的,当事人有必要实行。一方回绝实行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实行的规则,由于该种约好不是一般的处置自己产业权力的赠与,而是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性质的内容,所以该种赠与行为一旦收效就具有强制实行效能,法院能够强制实行。第二种以为,不能强制实行。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中规则的请求实行人,是指收效法令文书承认的权力人或其承继人、权力承受人。其间,权力人是指在法令文书中享有权力的一方当事人;承继人和权力承受人是指享有权力的一方当事人将法令文书承认的权力依法令规则产生承继的景象或将权力转让给第三人的景象。但上述三种请求实行的权力主体在调停书承认的房产赠与约好的离婚案子中,往往早已退出离婚调停书所承认的权力责任关系链,不再是权力主体,受赠子女显着不归于中的权力人,也不是民事权力受让人,而仅仅是民事权力所指向的目标,即为受益者,所以这些受赠子女不契合法令意义上的请求实行人的条件。这一点从民事诉讼法规则的权力人的请求实行期限为一年或半年能够得到印证。即,假如受赠子女具有请求实行的主体资历,但由于这些受赠子女不是离婚案子的一方当事人,其不必定就知道离婚调停书所承认的实行期限,也不必定获取离婚调停书。因而,要求这些受赠子女在一年内向法院请求实行,显着不公平。由此推之,受赠子女显着不具备直接请求实行的主体资历。二是由上述调停书承认的房产赠与约好系夫妻单独达到的房产赠与合意,而不构成房产赠与合同的现实能够看出,夫妻之间单独达到的房产赠与合意除了束缚夫妻两边处置房产的权力外,受赠子女因底子不行能在离婚调停书中与爸爸妈妈达到房产赠与合意,所以该种合意并不能产生赠与合同所具有的法令效能,且底子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行的效能;而法院可强制实行的事项是具有法令效能和可实行的效能的事项。三是法院对该种约好强制实行有强制缔约之嫌,不只与合同法规则的自愿准则相悖,并且还有或许躲避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赠与人能够吊销赠与:(一)严峻损害赠与人或许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责任而不实行;(三)不实行赠与合同约好的责任和第193条第一款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逝世或许损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承继人或许法定代理人能够吊销赠与的规则,使本应吊销的房产赠与因法院的强制实行而得不到法令应有的制裁。因而,以为法院承认的房产赠与约好能够请求强制实行的观念也是不正确的。三、调停书承认的房产赠与约好能否吊销实践中,对调停书承认的房产赠与约好能否吊销,也有两种不同的观念:第一种以为,调停书承认的房产赠与约好,其效能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所以这种约好不行吊销。第二种以为,赠与的房产是不动产的,有必要按规则处理过户挂号手续后赠与才收效,没有处理过户挂号就不产生法令效能,就应当被吊销。笔者以为,上述两种观念均有失偏颇。第一种观念显着与上述调停书承认的房产赠与约好能够强制实行的观念相同,因而也是过错的,笔者在此不再赘述。第二种观念却不契合我国的理论,即混杂了合同有用和的两个概念。由于根据合同法规则,合同的效能是独立存在的。即合同是否有用,只需其内容不违反法令规则,从签定之日或从要约和许诺两个进程意思表明共一起就承认,而不是经过合同是否实行来决议合同的效能的。而挂号归于合同的实行。一起,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则:当事人之间缔结有关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不动产品权的合同,除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合同还有约好外,自合同建立时收效;未处理物权挂号的,不影响合同效能。因而,以没有处理过户挂号来否定房产赠与合同的建立并予以吊销的观念也是过错的。且实践中,除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外,其他合同从签定至实行,期间一般都有一段时刻。特别是在调停书承认的房产赠与约好的离婚案子中,受赠的未成年子女往往需较长时刻才干表明自己是否承受房产赠与,这就更需要给这些受赠子女较长的许诺期间,假如以是否处理过户挂号手续来决议房产赠与能否吊销,不只不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也不契合人们的知道规则、社会的诚笃信用准则和买卖准则。因而,在确定调停书承认的房产赠与约好应否吊销时,应全面详尽的适用相关的法令规则,并予以归纳剖析,即当这些受赠子女对爸爸妈妈的房产赠与表明承受后,只需这些受赠子女并没有什么行为违反合同法第192条和第193条第一款的规则,该种赠与行为准则上就不该吊销;反之,即便法院调停书承认过,也应予以吊销。本案中,张浩向法院提出的强制实行请求显着不能得到支撑。由于由上述调停书承认的房产赠与约好归于夫妻之间单独达到的赠与合意能够看出,本案王某和张某在离婚诉讼中约好将两室一厅单元房归张浩一切的赠与行为仅为权力人的意思表明,是否应实行没有得到法令文书的承认,也即法令未能赋与该种赠与约好具有强制实行效能,所以该约好不能作为法院的实行根据。张浩要获得赠与的房产,应当以自己表明承受房产赠与,与王某和张某之间的房产赠与合同已告建立为由,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赠与人提起诉讼,建议实行房产赠与合同。只要经法院判定该合同应当实行后,张浩方可向法院请求实行。而本案张某要求吊销房产赠与的诉讼请求,在张浩不违反合同法第192条和第193条第一款的规则的情况下,显着不能得到法院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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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起诉离婚需要多长时间

一般而言,还是建议如果与对方协商,如果自己与对方协商不成可以找律师与其协商,律师安排的时间一般会在两周左右。在此时间内,如果谈判没有进展,律师会通过法院立案。

首先普及以下满足可单方起诉离婚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结婚后,男女一方又和别人登记结婚或共同居住在一起生活。

(2)实施家庭暴力或nue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对家庭人员进行打骂、捆绑、挨饿或不管不问、丢弃。

(3)有du博、吸du等恶习,在进行劝说后,还继续有此行为。

(4)感情不和或在异地,两年分居,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形。这两年时间是持续不间断的,如果中途有共同生活,那么也不是两年分居。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综上所述,假如在第一次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那么第二次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要在六个月之后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诉讼。按照这个期限计算,如果起诉两次才达到最终离婚目的,从时间上计算,大概需要一年半到两年左右。而且还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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