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 > 离婚

广东珠海起诉离婚律师团队

珠海婚姻律师丨婚内也可以财产分割夫妻双方只要满足这两点

【珠海律师、珠海律师事务所、珠海法律咨询、广东集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结婚多年,丈夫得了重病,妻子不但不同意支付医疗费,还偷偷提了一大笔钱。无奈之下,丈夫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财产。

刘先生和王女士经人介绍,不久登记结婚。因两人都在外打工,平时聚少离多。之后刘先生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身体,被确诊为癌症,开始住院化疗。住院期间,刘先生因病治疗花费了10多万元。面对后期还需大量治疗费用,刘先生原本指望拿20多万存款用来治病,却没想到妻子不同意,还在此期间提取了夫妻共同财产25万元,声称用在家庭开销和还款。

因后续治疗费用无着落,在未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刘先生以妻子王女士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庭审上王女士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提取款项的合理用途。最终法院同意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王女士支付刘先生部分医疗费和日常支出款项8万余元。

在很多人看来,如果夫妻之间想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定是打算离婚了才有这个念头。不打算离婚,不少夫妻都会认为家里的钱就是两人共同所有,谈何分割。那么,如果夫妻双方没打算离婚,但是一方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不可以呢?

当然可以。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仅只存在于离婚时才能进行分割,《民法典》第1066条还规定了婚姻存续期间,也可以进行财产分割的两种情形。

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当一方实施了上述行为,另一方为了尽可能减少财产损失,有必要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因夫妻之间的扶养是法定义务,此时赋予一方婚内分割财产的权利也很有必要。

本案中,王女士作为刘先生的配偶,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却在刘先生身患重疾后,在未能证明款项系合理支出的情况下,大额提取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因此,刘先生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正当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第一种情形: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

隐藏财产指的是故意把夫妻共同财产藏匿起来,不让另一方知道财产的所在,比如隐匿存款、车辆、首饰等贵重物品;转移财产意思是把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到第三人名下,企图让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偷偷把房产证登记在他人名下,或者把财产赠与他人;

变卖财产是指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所得款项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比如私自把房子低价出售或转让给他人;损毁财产意思是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毁坏、损害,比如砸车、损毁首饰等贵重物品;

挥霍是把夫妻共同财产任意花费,比如用于赌博或其他高消费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指一方虚构夫妻共同债务,企图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虚构债务,以此达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第二种情形: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的。

这里扶养义务的人既可以是夫妻之间的扶养,也可以是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或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重大疾病一般是指需要长期治疗、花费较高并且关系到生命安全的疾病。相关费用一般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合理费用,比如医疗费、日常开支等。

当发现另一方转移财产后,可以在起诉的时候申请法院对银行存款、房屋等进行财产保全。如果情况紧急,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这几点。

一是申请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向法院提供具体明确的财产线索。申请房产保全,申请人就需要提供被申请人的房屋产权信息、房屋坐落等信息。申请银行存款保全,需要提供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开户等信息。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被申请人准确的财产信息,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的网络查询财产线索申请。

二是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按照保全的标的向法院缴纳财产保全申请费。三是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既可以用存款、房产作为担保,也可以提供保证人作为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会驳回保全申请。

民法典赋予夫妻一方在共同财产被损害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说到底,双方既结为夫妻,更应当相互扶助,患难与共,任何事情平等协商、诚实互信,这样才有利于维系和睦的家庭关系。

赣州离婚律师,赣州婚姻家事律师,赣州打官司律师,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遗产继承纠纷南康瑞金赣县信丰大余上犹崇义安远龙南定南全南兴国宁都于都会昌寻乌石城赣州婚姻离婚律师

离婚诉讼中可以主张哪些权利呢?

除了大家都知道的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的权利,要求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权利外,只要符合条件,还有以下几个权利可以主张:

1、请求家务补偿金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家带孩子、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了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条法律在今年实施后已经有判例支持。

2、请求过错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重婚的,与他人同居的,家暴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对方给损害赔偿金。

(赣州离婚律师南康离婚律师瑞金离婚律师赣县离婚律师信丰离婚律师大余离婚律师上犹离婚律师崇义离婚律师安远婚律师龙南离婚律师定南离婚律师全南离婚律师兴国离婚律师宁都离婚律师于都离婚律师会昌离婚律师寻乌离婚律师石城离婚律师)

3、请求多分财产或者要求对方不分财产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另外,如果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过错的,也可适当多分给无错方一些财产或者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

4、请求离婚经济帮助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没有住房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经济帮助。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对方经济帮助,或者是提供住房等其他物质上的帮助,双方协商不成的话,由法院判决。

赣州律师--公仁婚姻家事团队,是赣州市率先成立的一支婚姻家事律师团队。业务范围涵盖婚姻,继承,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夫妻债权债务处理,子女抚养、探望,私人财富管理及传承等。

赣州婚姻律师-赣州离婚律师-赣州彩礼返还律师-公仁婚姻家事团队-南康瑞金赣县信丰大余上犹崇义安远兴国宁都于都会昌赣州婚姻离婚律师

案件来源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1)湘02民终1082号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1年07月26日

案情简介

小美和小强曾经是夫妻,结婚十多年,但最终还是走向了离婚。两人离婚的原因是小强在婚姻存续期间认识了小茜。离婚后,小美发现小强在与小茜交往的一年时间,一共转账20余万元,于是小美就把小强和小茜一起作为被告起诉了。要求确认小强和小茜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茜返还赠与的财产。法院依法受理了这个案件。

经法庭调查,在小强和小茜相识期间,小强一共给小茜转账了37万余元。同时小茜也给小强转账过22万余元。小茜肯定是主张这些钱都是小强赠与给自己的,那这个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呢?同时小茜提出,在小强对自己的转账中,有很多是520、1314等特殊意义数字的金额,这个明显就是赠与,不应当返还。那法院会如何认定呢?因为两个人都有往来账目,那法院会如何认定这个数额呢?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一、被告小强赠与被告小茜的行为是否有效?

原告小美与被告小强在2007年9月19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系婚姻关系,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故被告小强名下的现金是小美与小强共同共有。

被告小茜辩称不知道小强已婚,与小强系恋爱关系,经查,被告小茜与小强系同一个系统的同事,且双方婚外情关系近一年,故该辩护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信。

现被告小强在原告小美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原告小美的合法权益,故被告小强与被告小茜赠与行为无效。

二、被告小茜应退还的数额。

被告小茜辩称被告小强给的钱应当核减520、1314有特殊意义数字的金额,因两被告之间的关系系不正当婚外情关系,区别于正常男女情侣之间的关系,故该辩护理由该院不予采信。

被告小茜辩称有2万元系被告小强因隐瞒婚姻的补偿金及让小茜打胎的营养费用,应当予以核减,经查,该补偿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如果被告小茜认为因被告小强而受到了损失可以向其另行主张权利,故该辩护理由该院不予采信。

被告小茜辩称被告小强赠与的钱已用于两人的日常开支生活,有些钱系小强给其买衣物等,应当予以核减,经过核对转账记录,转账记录确有两被告的日常开支,且两被告婚外情关系近一年互有为对方花销符合客观事实,故该答辩理由该院予以采信。

被告小强向小茜的转账比小茜向小强的转账多146534.82元,超过了原告要求返还144000元的诉讼请求,经法庭释明,原告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故该院酌情认定被告小茜向原告小美返还130000元。

三、被告小茜是否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本案中,被告小茜在与小强共同生活期间也有费用支出,且原告小美在起诉前未向被告小茜主张过权利,故该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但是一审判决后,小美和小茜两人都不服一审判决,双双提起了上诉。

小美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返还数额过低了,有遗漏的转账记录,应当再多返还17670.07元。

小茜上诉是因为判决返还数额太高了,而且自己在这个案件中也是受害人,自己不知道小强已经结婚的事实,自己也是被欺骗感情,而且为小强两次堕胎,自己的也受到巨大的精神及身体折磨和伤害。而且即便返还也应当返还一半的数额,因为这有一半的钱是小强的,他有处分的权利。所以这个责任应该由小强来承担,而不是应该由自己也是受害者的小美来承担。

小强这时候什么态度呢?

小强说,自己对不起家庭及孩子,一审时小美追回的金额本人不予分配,全额给小美,而且本人也不存在隐瞒已婚事实的情况。

(赣州离婚律师南康离婚律师瑞金离婚律师赣县离婚律师信丰离婚律师大余离婚律师上犹离婚律师崇义离婚律师安远婚律师龙南离婚律师定南离婚律师全南离婚律师兴国离婚律师宁都离婚律师于都离婚律师会昌离婚律师寻乌离婚律师石城离婚律师)

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会如何来判定呢?

本院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

从诉争各方争执的情况看,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上诉人小茜是否应当向上诉人小美返还款项及返还金额的确定问题。

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看,上诉人小茜与被上诉人小强在上诉人小美与被上诉人小强婚姻期间存在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并基于此被上诉人小强向上诉人小茜赠送了一些款项。

首先,上诉人小茜与被上诉人小强的这种特定关系违背了善良风俗,背弃了社会公德;其次,被上诉人小强向上诉人小茜赠送财产的行为均发生在上诉人小美与被上诉人小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侵犯了上诉人小美的合法权益,故被上诉人小强向上诉人小茜的赠与行为无效。

关于应当返还金额的确定问题,经一、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小茜向被上诉人小强微信转账99148.64元,被上诉人小强向上诉人小茜微信转账207055.33元,另上诉人小茜还收到被上诉人小强朋友银燕、小君微信转账23000元、2080.54元,故在微信部分被上诉人小强向上诉人小茜转账的差额为207055.33元+23000元+2080.54元-99148.64元=132987.23元;在支付宝转账部分,上诉人小茜通过支付宝向被上诉人小强转账128100.1元,被上诉人小强通过支付宝向被上诉人小强转账109647.69元,二者相核减,上诉人小茜则多向被上诉人小强转账18452.41元;因而上诉人小茜实际接受被上诉人小强赠与的财产为132987.23元—18452.41元=114534.82元,但考虑到日常生活中双方互为对方开支一些费用,且有些为小额零星转账,亦不宜认定为赠与,故本案中应当返还的财产金额酌情确定为100000元。

上诉人小美所持的应返还147670.07元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小茜上诉提出应返还的财产应核减含有特殊含义的金钱及冲减50%的理由,经本院审查,本案中被上诉人小强对上诉人小茜的财产赠与行为未经协商同意而作出,系被上诉人小强单独所作;且该处分的行为作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更非基于家庭的共同投资经营,而系被上诉人小强为维护其与上诉人小茜的非正当情侣关系的需要所作出,这一行为明显有违社会公德;

另就被上诉人小强向上诉人小茜赠与的目的出发,如认定部分有效,既违反社会公德,也与公序良俗背道而驰,故上诉人小茜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返还金额的问题,经本院二审查明,支付宝转账部分确系有误,应予纠正,故对上诉人小茜的具体返还金额的上诉理由予以部分支持。

最后二审法院确认:被上诉人小强将100000元赠与上诉人小茜的行为无效;

上诉人小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上诉人小美人民币100000元;

驳回上诉人小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专注深耕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十年,承办本领域范围内案件和项目800余宗,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出色的调解技能。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