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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擅长起诉离婚律师咨询

起诉离婚的条件,离婚争财产分割律师热线

起诉离婚的条件,在离婚诉讼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持已收效的债款纠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建议该债款为夫妻一起债款,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建议该债款系假造或许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款。终究应怎么确认债款的性质,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在离婚诉讼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持已收效的债款纠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建议该债款为夫妻一起债款,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建议该债款系假造或许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款。终究应怎么确认债款的性质,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一种定见以为,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夫妻实施别离产业制的在外。因而,假如没有两种在外的景象,能够依据二方当事人提交的债款纠纷收效法律文书,直接推定该债款为夫妻一起债款。另一种定见以为,简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推定为夫妻一起债款,会导致一些当事人歹意假造债款,使婚姻充溢危险。故举债一方应当证明该债款用于夫妻一起生活或夫妻有一起举债的合意,不然只将收效法律文书承认的债款确认为一方的个人债款。“笔者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是针对债权人提起的以夫妻一方或两边为被告的债款诉讼,而在离婚诉讼中确认债款性质应从婚姻法的立法原意来剖析,考虑两个判别规范:一是夫妻有无一起举债的合意。假如夫妻举债系两边一起意思表明,不管该债款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同享,该债款均应视为夫妻一起债款;二是该债款是否用于夫妻一起生活。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归还。”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第17条规则:“夫妻为一起生活或为实行抚育、奉养责任等所负债款,应确认为夫妻一起债款,离婚时应当以夫妻一起产业清偿。下列债款不能确认为夫妻一起债款,应由一方以个人产业清偿:(1)夫妻两边约好由个人担负的债款,但以躲避债款为意图的在外。(2)一方未经对方赞同,私行赞助与其没有抚养责任的亲友所负的债款。(3)一方未经对方赞同,单独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4)其他应由个人承当的债款。”两边合意或用于夫妻一起生活的举债应由夫妻一起归还,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及权力责任相一致准则的表现,与离婚诉讼的特色一脉相承,即处理婚姻内部权力责任的分管问题;从举证才能方面来看,离婚诉讼当事人为夫妻两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人开销状况一般应当是知悉的,对是否存在举债合意、是否用于夫妻一起生活,在举证才能上旗鼓相当。因而,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建议其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归于夫妻一起债款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款用于夫妻一起生活或夫妻有一起举债的合意。即使一方持已收效的债款纠纷法律文书作为依据,也不能机械地推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一起,也要避免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歹意勾结,假造夫妻一起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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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离婚律师,离婚先找律师还是先起诉

擅长离婚律师,法院一审判定一对夫妻离婚,可是,就在上诉期满前一天,男方却因事端意外逝世。此刻,自动要求离婚的女方提出以爱人身份承继男方的遗产并要求取得事端补偿抚恤金,而男方的亲属则以为法院已判定两边离婚,女方无权承继法院一审判定一对夫妻离婚,可是,就在上诉期满前一天,男方却因事端意外逝世。此刻,自动要求离婚的女方提出以爱人身份承继男方的遗产并要求取得事端补偿抚恤金,而男方的亲属则以为法院已判定两边离婚,女方无权承继遗产。那么,离婚判定书是否现已收效了呢?浦东新区法院近来对这个问题作出了答复。家住浦东川沙的李女士和黄先生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爱情,并于次年5月挂号成婚。可是婚后两人的婚姻生活却并不调和,常常为家庭小事争持。李女士曾于1994年和2002年两度申述要求离婚,虽经调停撤诉,但夫妻爱情现已决裂,两边从上一年6月起就一向分家。今年年初,李女士又向浦东新区法院申述要求与黄先生离婚。鉴于两边爱情确已决裂,且均有离婚的志愿,法院于3月21日一审判定两人离婚,并对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等相关事宜进行了处理,两边当庭签收了判定书。同年4月3日,黄先生突遇事端,被送到医院紧迫抢救。4天后,即当月7日,黄先生终因医治无效逝世。围绕着遗产承继和事端补偿抚恤金的归属问题,黄先生的亲属与李女士之间闹得没法解开。因为一审民事判定的上诉期为15天,从两边签收离婚判定书的次日起算,到4月5日上诉期间届满,但4月5日正好是周六,因而届满日期顺延至4月7日。李女士由此以为,黄先生逝世时仍在上诉期内,离婚判定没有收效,两边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所以她有权以爱人的身份承继亡夫遗产并取得事端补偿抚恤金。而黄先生的亲属则以为法院已出具了离婚判定书,并且离婚是由李女士自动提出的,两边的婚姻关系现已免除,李女士无权提出上述要求。为此,两边又找到法院,黄先生的亲属要求法院出具判定收效证明书,而李女士则要求承认判定不收效。两边各不相谋,互不相让。这种状况在司法实践中十分稀有,围绕着一审判定的效能问题,法院内部也有不小的争议。一种观念以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案子中一方当事人逝世的,应当完结诉讼。黄先生既然在上诉期内逝世,此刻一审判定并未收效,因而应当裁决完结诉讼,承认两边的婚姻关系为天然消亡。另一种观念尽管也赞同承认两边的婚姻关系为天然消亡,但以为案子已审理完结,无权再作出完结诉讼的裁决,而应提起再审,撤销原判定并裁决完结诉讼。与此持相反观念的则以为,离婚诉讼是由李女士提起的,并且两边均赞同离婚,因而应当在尊重两边实在意思的前提下,依据诚笃信用原则推定判定收效,然后避免李女士使用法令缝隙取得额定利益。法院以为案子的审理进程不仅指案子判定曾经的审理阶段,还包含上诉期,这起案子的状况契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案子一方当事人逝世的完结诉讼适用条件,依法裁决诉讼完结。这就意味着,黄先生逝世时两边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李女士能够爱人的身份承继黄先生的遗产并取得事端补偿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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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咨询:姜春梅主任律师助女方摆脱不幸婚姻,一次起诉即判离

近日,家理律所易轶律师团队,姜春梅主任律师小组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结案,助我方当事人王女士快速摆脱不幸婚姻,并保住了财产。

王女士为感谢律师的全力帮助,还特送来了“专业精湛、依法严谨、仗义执言、为民解忧”的锦旗以表感谢。

2019年7月,王女士迫于催婚压力,与认识不久的刘先生匆忙结婚。婚后,双方婚后常因生活琐事爆发冲突,王女士还发现刘先生隐瞒自己无业啃老的实际情况。

2020年10月二人分居后,王女士屡次与对方协商离婚事宜无果,遂求助于家理律师,希望能尽快离婚。

姜春梅主任律师、赵冬雪律师接到王女士的案子后,王女士告诉两位律师,她希望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与男方协议离婚,当时已经12月,距离民法典正式实施仅剩不到一个月的时间。

两位律师迅速联系男方进行谈判,经过了男方同意调解离婚后突然反悔后,我方迅速转变办案策略,助王女士悉心收集每日出行记录、银行流水、网购记录、出行定位证据、二人的聊天记录、理财转账记录等证据。

2021年1月,法官为双方安排了线上庭审。法庭之上,刘先生虚假陈述,对法官的诸项询问均以信号不好为由故意避而不答,面对如此窘境,

我方在姜春梅主任律师的带领下及时转变策略,建议承办法官为双方安排线下开庭。

案件转为线下开庭后,男方以双方感情很好为由,拒绝离婚。

我方犀利反驳,展示自分居开始女方每天的出行记录、定位信息、网购记录信息等多项证据力证男方所言不实。

并且我方通过检索调到了男方与原单位之间的纠纷判决,男方威胁女方到单位闹事的聊天记录等,成功证明男方存在婚前隐瞒工作情况、品行不端等重大问题。

男方要求分割女方名下的30余万元理财产品及银行卡存款、公积金、金银首饰等多项财产,

我方运用详实的银行来往流水、转账记录、二人力证申购款项一部分来源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一部分来源于女方母亲的转帐。

庭后,姜春梅主任律师与承办法官细致沟通,并提交全部案情的书面说明,替我方王女士表达了坚决离婚的决心。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王女士和刘先生离婚,男方仅分得共同财产2万元,保住了我方当事人绝大部分的财产。

本案在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窘境下,姜春梅主任律师通过详实的证据,成功证明双方婚姻基础薄弱、共同生活时间极短、男方品行不端三大有利我方的关键点。

最终取得了一次起诉即判离的圆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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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理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专业型律师,擅长把控和协调整个案件的进程,执业经验10年+,参与办理案件500余件。

姜春梅律师执业10年,已为1000+位当事人提供过法律服务,积攒了丰富的沟通、谈判和庭审的实践经验。作为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姜律师对心理学亦有一定的研究,擅长从婚姻内部实质矛盾出发,从心理、情感、法律等多角度为客户量身定制适合其特殊情况的解决方案,坚信诉讼不是唯一的解决途径,并始终把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作为其首要责任。

姜律师办案过程中始终秉承谨慎、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擅于从绝境中寻找新生之路,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利益,从而得到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调解离婚:男方出轨提出离婚,助女方获得孩子抚养权及全部房产成功免除折价款

?离婚纠纷:男方婚内出轨提出离婚,帮助当事人使男方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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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三调解室》、《法律讲堂》知名婚姻律师易轶律师主创,带领60+专业律师团队亲自办案,成立至今,已为100000余人提供了免费的婚姻家事法律咨询,办理婚姻家事案件3000余起,为当事人争到房产2000多套,单案争取财产金额5000万元,帮助9800多位当事人赢得孩子抚养权!

除北京总部外,目前家理在深圳和上海均设立了分所,想要了解离婚谈判、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房产分割、股权分割、遗产继承、分家析产、财富管理、协议起草,可私信咨询或电话咨询:1510111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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