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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起诉离婚律师风险代理

广州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高风险低回报的假离婚,你知道多少

实践中,除了出轨、家暴、家庭关系不和谐等原因为逐年增长的离婚率做“贡献”外,还有较为特别的一部分“贡献”来自于因购房政策、生育政策、未成年子女上学条件等(夫妻感情不和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的离婚。夫妻在感情尚好时,经过一系列利益考量和讨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而选择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夫妻感情并没有变化,只是解除了法律上认可的婚姻关系,因此也被称为“假离婚”。

假离婚,指的是

夫妻之间因为购房政策、逃避债务、未成年子女入学、逃税避税以及获得更多拆迁款等原因而选择离婚的结果。

首先,这种情况下,夫妻感情尚好,对离婚这一选择是在某些政策条件受限或者是想要获取更多政策福利而共同商量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均是自愿;

其次,不同于协议离婚的是,假离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而是借解除婚姻关系作为跳板实现其他的目的;

最后,虽然夫妻双方解除了法定的婚姻关系,但现实生活并没有任何变化,仍然生活在一起,对外仍旧以夫妻相称,且大多数假离婚在离婚的时候都会签订促成某些条件后再复婚的协议。

综上,符合以上特征的离婚则为假离婚。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假离婚现象一直都存在,但是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下来,假离婚只是实践中的一类行为的名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意味着处理起来有着不同的结果。

实践中,不少人认为假离婚是可以反悔的,但实际上假离婚只是存在于夫妻之间对自己解除婚姻关系行为的一种理解,真实情况是:一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发放离婚证后,夫妻关系就已经解除。离婚在法律上并不存在真假之说,因此靠假离婚去实现其他目的会有一定的风险。

1、被欺诈离婚。

在这种情况中,一方以“规避政策或者获得更多离婚后的政策福利”为理由要求离婚,实际上只是一个幌子,真正的目的就是为了与另一方离婚。商量协议离婚的时候,虽然一方承诺对方解除婚姻关系待目的达成以后再复婚,但是法定的婚姻关系一经解除后,除了双方自愿以外均不能够强行恢复婚姻关系,因此很容易导致另一方在没有过多考虑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而又没有退路可言;

2、签订离婚协议没有保障自己权益。

假离婚的真正目的并不在于离婚,因此双方抱着复婚的念头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大多数都是象征性的起草,对协议条款不怎么上心,草草将财产和抚养权简单进行处理。但是,离婚协议是一经签订就立刻生效的,夫妻双方均得履行,不能反悔,离婚协议经过审核且民政部门发放离婚证以后,夫妻关系就解除了,除非能够证明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对方具有胁迫、欺诈的情形,否则没有合理理由去撤销之前签订好的离婚协议。而在实践中,即使是被对方的虚假意图蒙骗而导致自己错误认识签订了离婚协议,也只能认定对于离婚这一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而财产方面却有着难以逆转的损失,从而落得人财两空结局;

3、财产损失。

假离婚期间虽然双方仍然生活在一起,共同为日常生活支出,但是由于婚姻关系解除,夫妻二人回归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人状态,因此假离婚期间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均为其个人财产,离婚期间任何一方所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亦为其个人所有,对于本来应该占有一份份额的当事人来说也是不小的财产损失;

4、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假离婚目的是为了实现某些目的,例如规避债务、规避购房政策、获得更多社会福利等,而假离婚的行为并不被我国法律认可,以假离婚的方式去骗取拆迁补偿款、逃避债务等行为都属于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如果涉及的金额较大,就能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牢狱之灾也随之而来;

5、共同财产难以追回。

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一般都会将财产约定属于其中一方的名下,而离婚后约定属于其中一方名下的财产即使复婚了仍然属于其中一方的财产,并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就算再次离婚也无法请求分割。

婚姻关系作为《民法》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自然是严肃不可随意的,法律从来不帮你区分假离婚、真离婚,最后可能只是自己骗自己,落得人财两空。

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律师:全职妈妈的“职业风险”

作者:朱钊霞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律师

前段时间上映的都市情感剧《我们的婚姻》,由白百何和佟大为领衔主演。剧中,白百合和佟大为饰演一对夫妻——沈慧心、盛江川。他们是大学同学,也是恋人,均学习金融专业,可以说两人是在同一起跑线上,未来的就业前景均充满无限可能。

但是,沈慧星毕业后刚找到工作便发现自己怀孕了。站在人生的分岔路口上,沈慧星毫不犹豫选择了放弃工作,结婚生子。于是,沈慧星便自愿做了六年的全职太太。

而盛江川的就业没有受到任何影响,毕业后顺利进入了一家投资公司,经过几年的摸爬滚打最终已当上公司的高层。

沈慧星其实也有自己的职业追求,并不满足于当全职妈妈。于是,当了六年全职妈妈后,她重新出来找工作。当然,找工作期间免不了碰壁,大概是女主光环,沈慧星最终成功被一投资公司录用。

盛江川知道之后便极力反对,希望自己的妻子能继续照顾孩子和家庭,自己负责在外工作,完全没有考虑妻子的想法和感受。

双方因此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婚姻关系亮起红灯。

《我们的婚姻》这部剧让我们看到了“全职妈妈”的付出和面临的困境,折射出很多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如果将全职妈妈视为一份职业,那么全职妈妈面临着“职业风险”有哪些呢?

一、家庭地位不对等

全职妈妈虽然全身心投入照顾家庭和孩子,为另一方在外冲锋陷阵扫除障碍。如果夫妻之间能够相互体谅、彼此尊重,这种分工并无不可。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全职妈妈的价值不被认可,甚至被忽略,经常会听到“你在家全职带孩子也带不好”、“我在外面工作够累的了,家里的小事就不要烦我了”、“你吃的用的都是我一个人挣”这类的指责性话语,全然抹杀了全职妈妈对家庭的贡献和付出。更有甚者,因全职妈妈将自己的时间全部贡献在家庭,缺乏独立的经济收入,需要依赖另一方,受“谁挣钱谁当家”的观念影响,导致全职妈妈家庭地位较低,往往会遭到歧视、冷暴力等不公正的待遇。

二、再就业面临困难

全职妈妈是个长期的“职业”,一旦选择便是数年。由于长期离开工作岗位,甚至脱离社会,知识储备、专业技能得不到及时更新,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重回职场面临挑战。另一方面,全职妈妈绝大部分时间围绕家庭和孩子,平时忽略积累与工作相关的社会资源,难以找到专业对口的工作,再就业困难重重。

三、家庭关系面临解体时,举步维艰

婚姻是两个人的关系,更是复杂的课题,任何人都无法保证一段关系能永恒不变。当婚姻关系无法维系时,家庭关系面临解体,全职妈妈举步维艰。一方面,长期与社会脱节,缺乏底气离婚。明知对方已经公然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或者多次遭受对方的暴力行为,仍无勇气改变现状,解除婚姻关系。另一方面,夫妻财产掌握在对方手中,无法获取财产线索,查清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且自身缺乏经济能力聘请专业律师维权。

基于全职妈妈存在上述“职业风险”,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088条规定了家务补偿金制度,明确肯定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旨在倡导公众对家务劳动的认可和尊重,提高家庭内部合理分工,促进社会和谐。

该条规定意在给全职妈妈一定的经济补偿,不仅为了帮助全职妈妈离婚后更好开始自己的新生活,更是对全职妈妈付出的价值认可。

另外,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韦震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亦表示:我国应建立家庭全职服务成员职业保障制度,从制度层面认可和保护全职家庭成员的劳动付出,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她建议国家层面应认可这些在家庭中从事全职服务的家庭成员对社会和谐发展的贡献,针对他们建立相应的职业保障制度,例如申请获得政府支付的劳务补贴、社会救助金,享受相应的劳动保障权利,也可以获得政府提供的家庭全职服务成员公益性培训,将他们纳入专业护理人员队伍储备,为其提供后续的职业保障。

目前,全职妈妈的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其相关的保护机制也在不断完善当中,但是这并不代表全职妈妈的“职业风险”可以忽略,所以我们在选择之前一定要慎重思考,明确自己的能力和知晓上述风险后再作出选择。

关于做全职妈妈还是独立女性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的答案!夫妻之间可以有分工,重点是彼此能做到相互体谅和尊重,才能平等相处,实现家庭利益最大化。

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你的离婚协议有无约定“违约金条款”

作者:周志浩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律师

看完本文题目,大家应该会有一个疑问:为何问一个似乎没有意义的问题?有打算离婚的你,或者正在协议离婚的你,是不是会追问: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会怎么样?应该怎么约定“违约金条款”?是不是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就能保障守约一方的合法权益?

现笔者通过本文以及真实案例,总结归纳现实生活中,法院面对离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如何处理。

一、法院支持违约一方需要承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法律责任

案例一:

法院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天堂路房屋甲的部分归乙所有,乙应给付吴某30万元或房价的60%两者取其大,未按时付款需每月支付1%的违约金。事后乙未按约定支付。1年后出具一份借条给甲,约定乙按天堂路房屋当时房价的四分之一折算为46万元于2012年6月1日前偿还,后乙再次违约。

甲起诉至法院要求乙给付钱款并支付应付款日至判决生效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法院判决: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甲46万元,并支付甲该款项自2012年6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法院不支持违约一方需要承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

法院认为:婚姻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本案原告A以被告B未按期支付儿子抚养费,要求被告B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违约金80000元,该约定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故原告A的诉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

小明和小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大儿子明一归女方小芳抚养,小儿子明二归男方小明抚养,均抚养至18周岁止,互不支付抚养费。自离婚之日起,由于女方居住问题需要时间过渡,为此大儿子明一暂住男方处,随男方生活四个月,待女方住所稳定后,大儿子由女方接走随女方生活。双方均须遵守该约定,任一方违反,须向对方支付每月3000元的生活费,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万元。”离婚后,明一一直随父亲小明生活并未随小芳生活,但小芳陆续转款给小明累计13.8万元。小明起诉要求小芳根据离婚协议支付小明垫付的生活费6.2万元并支付小明违约金6万元。

一审判决驳回小明要求小芳支付违约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小明不服,上诉要求二审改判小芳支付小明6万元违约金。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之6万元违约金显然与双方同明一的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相关联,尽管法律倡导应信守承诺,但对父母与子女身份权利义务课以违约金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例中,通过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为约束彼此按照协议条款履行,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显然法院对“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并未一视同仁。而“违约金”系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违约责任属于《民法典》合同编中的概念,因此,讨论离婚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的法律依据,实质上在探讨离婚协议作为兼具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双重性质的法律行为,能否适用我国《民法典》合同篇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本编所称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编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从该条款可见,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条款约定,还是存在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的空间。再结合上述案例,我们总结得出如下结论:

1、如案例二、三中,“违约金条款”所针对的义务是指向的法律关系在于离婚夫妻对子女的抚养关系等与父母与子女在“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只能适用法定主义调整方法,而不能通过“违约金条款”加以约束,这不仅表示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中获利,同时,也表明抚养子女的责任不能用金钱量化,更在于暗示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绝不能“违约”。

2、如案例一中,“违约金条款”所指向的是金钱给付义务,无论该给付义务是基于赠与还是夫妻财产的分割,在双方离婚后均不再牵涉双方的“身份”权利义务。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违约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钱款,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个问题:如何判断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的约定与身份关系无涉?

通过上述案例和分析,不难看出一个关键词“身份”,也即“违约金条款”所约束需要履行的义务是否属于“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义务”。简而言之,如果要求对方给的金钱,无论是否存在“亲子或其他亲属关系”都不影响金钱给付的,如此违反了“违约金条款”时,可以适用“违约金条款”。

最后一个问题:“违约金条款”约定违约金多少,法官就判多少?具体如何确定最终金额?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据此,法院在确定违约金时,一般会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协议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进行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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