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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西秀区起诉离婚律师免费咨询

起诉离婚,律师一般不会免费告诉你这些

离婚费时又费力,很多朋友离婚时不知道要做什么,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那么你一定要了解这些了!律师一般都不会免费告诉你!

(1)证据的效力问题。

我们在离婚时通常会想收集各类证据,占主导地位。但是由于很多朋友不知法,导致自己收集的证据都没有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聊天记录截图、邮件等证据都是无效的,不是在自己家里或者公共场合收集的录音、视频、照片都是无效的。

(2)分居2年判离的问题。

并不是分居满2年法院就一定会判离,如果是因为工作、孩子教育学习等原因分开,或者在分居期间仍有亲密联系的,不能视为感情破裂,所以打算分居的朋友们一定要谨慎了。

(3)抚养权。

2岁内的孩子一般判给母亲,只有2-8岁的孩子是看双方条件,8岁后就看孩子意愿了。

(4)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对于婚姻持续期间的收入一般是对半分,但是房子、车子这些财产就比较复杂,主要看双方的出资情况,以及是否有赠与行为等等,需要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

最后,遇到财产纠纷和抚养权纠纷时最好请专业律师协助,否则很容易被自己搞砸。这边在全国都有了解的律师团队,可以帮你推荐合适的离婚律师:

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华北:河北、山西、内蒙古

东北:辽宁、吉林、黑龙江

华东: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安徽、福建、山东

中南: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

西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西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离婚律师为您解答:妻子有外遇而起诉离婚,丈夫不想离婚且未提出损害赔偿,那判决过后还可以再要求赔偿吗

法律咨询

我和我前妻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在结婚之前,她曾有过一个男朋友,但由于她家坚决反对就被迫分开了。我们结婚后,我由于工作原因经常到外地出差,我们之间的沟通很少。后来,我发现她还和他前男友有联系,并经常一起外出约会,为此我们经常吵架。2017年2月,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但我并不想跟她离婚,也就未提出损害赔偿的申请。2017年5月,法院判决我们离婚。我觉得很委屈,离婚是由于她出轨导致的,起初之所以未提出损害赔偿是因为我不想离婚,但既然现在已经离婚了,我想让她弥补我的损失,不知道我还可不可以再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律师答疑

我国《民法典》规定,因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您与您前妻的情况,你们离婚是由于她有外遇导致的,您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在离婚诉讼中,您并不想与您前妻离婚,所以未行使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二)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您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处于被告的地位,又是无过错方,在审理过程中一直不同意离婚,并且也未因您前妻有外遇导致离婚而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所以您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但一定要注意时间是在离婚后一年内,否则您就会丧失诉权,您的这一项权利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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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和小强曾是夫妻,两个人有一个聪明可爱的孩子小小美。两人离婚时候约定了,小小美由小强抚养,所有费用都由小强负担。两人离婚后,小小美和父亲小强生活了两年。两年后,小小美被母亲接回西安,一直由姥姥照顾四年多。现在,小小美的姥姥把小美和小强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支付四年多支付的小小美的抚养费,要求按照2000元一个月支付,并要求支付因为照看小小美而产生的误工费,每个月按照1000元计算。小强不服,不是不给孩子支付费用,这四年多自己先后已经给付了小小美2万多费用。关键问题是,小小美的姥姥并非主动抚养小小美,小小美是被小美强行从自己身边带走,且小小美姥姥不让自己与小小美有任何形式的接触,并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小强无法接近小小美,侵害了自己的抚养权,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争夺抚养权。

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姥姥照顾了外孙,作父母的是否应该向姥姥支付抚养费及误工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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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小强、小美所生之子小小美在2016年2月至2020年11月随姥姥生活,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是客观上必然产生的费用。

小强、小美作为父母对小小美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论姥姥与小强、小美双方对小小美的抚养事宜是否有争议,但作为父母的小强、小美均应保障小小美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客观需要。故对姥姥主张的前述期间的费用予以支持。

至于费用标准问题。姥姥主张按每月2000元计算费用,符合小小美当下的实际需要和西安市的实际生活水平,应予支持。故判令小强、小美连带向姥姥支付2016年2月至2020年11月的费用116000元。因小强实际已支付20000元,故小强、小美还应向姥姥支付96000元。

另,至于姥姥主张误工费的问题。根据小强、小美的离婚协议及民事判决来看,小小美本应由小强抚养,小强在不同的诉讼案件中均提出其抚养小小美的主张。在此情形下,姥姥再主张误工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之规定,根据本案一审查明事实,小小美系小强、小美婚生之子,但其于2016年2月至2020年11月随姥姥生活,由姥姥负担其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姥姥作为小小美的外祖母,对小小美无法定的抚养义务,其于此期间对小小美的抚养管理,系为小强、小美负担其二人作为父母对小小美的法定抚养义务,且该利益客观上归属小强、小美夫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故姥姥请求小强、小美偿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父母离婚本不应该影响到孩子。也不建议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而抢走孩子,这对孩子来说肯定有伤害,孩子不可能不因为这个事情受到任何影响。让孩子在一个安定、安全、可信任的环境下长大,是为人父母应该努力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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