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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婚姻律师丨婚内也可以财产分割夫妻双方只要满足这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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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多年,丈夫得了重病,妻子不但不同意支付医疗费,还偷偷提了一大笔钱。无奈之下,丈夫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财产。

刘先生和王女士经人介绍,不久登记结婚。因两人都在外打工,平时聚少离多。之后刘先生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身体,被确诊为癌症,开始住院化疗。住院期间,刘先生因病治疗花费了10多万元。面对后期还需大量治疗费用,刘先生原本指望拿20多万存款用来治病,却没想到妻子不同意,还在此期间提取了夫妻共同财产25万元,声称用在家庭开销和还款。

因后续治疗费用无着落,在未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刘先生以妻子王女士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庭审上王女士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提取款项的合理用途。最终法院同意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王女士支付刘先生部分医疗费和日常支出款项8万余元。

在很多人看来,如果夫妻之间想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定是打算离婚了才有这个念头。不打算离婚,不少夫妻都会认为家里的钱就是两人共同所有,谈何分割。那么,如果夫妻双方没打算离婚,但是一方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不可以呢?

当然可以。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仅只存在于离婚时才能进行分割,《民法典》第1066条还规定了婚姻存续期间,也可以进行财产分割的两种情形。

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当一方实施了上述行为,另一方为了尽可能减少财产损失,有必要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因夫妻之间的扶养是法定义务,此时赋予一方婚内分割财产的权利也很有必要。

本案中,王女士作为刘先生的配偶,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却在刘先生身患重疾后,在未能证明款项系合理支出的情况下,大额提取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因此,刘先生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正当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第一种情形: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

隐藏财产指的是故意把夫妻共同财产藏匿起来,不让另一方知道财产的所在,比如隐匿存款、车辆、首饰等贵重物品;转移财产意思是把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到第三人名下,企图让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偷偷把房产证登记在他人名下,或者把财产赠与他人;

变卖财产是指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所得款项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比如私自把房子低价出售或转让给他人;损毁财产意思是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毁坏、损害,比如砸车、损毁首饰等贵重物品;

挥霍是把夫妻共同财产任意花费,比如用于赌博或其他高消费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指一方虚构夫妻共同债务,企图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虚构债务,以此达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第二种情形: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的。

这里扶养义务的人既可以是夫妻之间的扶养,也可以是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或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重大疾病一般是指需要长期治疗、花费较高并且关系到生命安全的疾病。相关费用一般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合理费用,比如医疗费、日常开支等。

当发现另一方转移财产后,可以在起诉的时候申请法院对银行存款、房屋等进行财产保全。如果情况紧急,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这几点。

一是申请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向法院提供具体明确的财产线索。申请房产保全,申请人就需要提供被申请人的房屋产权信息、房屋坐落等信息。申请银行存款保全,需要提供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开户等信息。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被申请人准确的财产信息,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的网络查询财产线索申请。

二是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按照保全的标的向法院缴纳财产保全申请费。三是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既可以用存款、房产作为担保,也可以提供保证人作为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会驳回保全申请。

民法典赋予夫妻一方在共同财产被损害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说到底,双方既结为夫妻,更应当相互扶助,患难与共,任何事情平等协商、诚实互信,这样才有利于维系和睦的家庭关系。

珠海婚姻律师丨诉讼离婚时,被告不到庭法院就不能判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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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对方拒不到庭,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吗?

刘女士和张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结婚。可好景不长,自两人的女儿出生后,双方矛盾冲突不断。刘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张先生没有出庭应诉。这之后两人处于分居状态,互不联系,感情仍未和好。

于是刘女士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张先生依然未到庭应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两次起诉离婚,张先生经传票传唤,都没有到庭应诉,且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自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互不联系,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终,法院判决刘女士和张先生离婚。

对方不到庭应诉法院可以判离婚吗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必须调解,夫妻一方不到庭,法院会慎重对待,一般不作缺席判决,主要是因为离婚诉讼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是被告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第二是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被告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对于第一种情况,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被告。30天公告期满后,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对于第二种情况,被告既不到庭应诉,又不向法院提交书面的离婚意见,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根据原告的起诉意见、相关证据等作出判决。

事实上,“感情破裂”已作为判决离婚的一种标准。《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如果无法证明感情破裂,对方又没有应诉答辩的,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但是如果原告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另外《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首次离婚诉讼后被法院驳回,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诉讼,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不必以双方是否亲自应诉作为必要条件。

夫妻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吗

本案中,刘女士在首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和张先生一直处于分居状态。那么,如果两人分居二年,是否就可以自动离婚呢?其实在生活中,很多人都有这样的误区。

也许误区是来源于《民法典》中准予离婚情形的规定。《民法典》第1078条第三款第4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可实际上,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只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即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之一,并不意味着夫妻分居满两年,就会自动离婚。

实际上,任何法律都没有规定分居两年可以自动离婚。想要解除婚姻关系,一般只有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登记离婚,即夫妻双方通过协商,自愿离婚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诉讼离婚,是在夫妻双方就财产份额、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通过起诉,经法院审理后调解或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当诉讼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积极应诉,妥善处理离婚事宜。自己不应诉对方就没法离婚的想法,真的是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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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1)津03民终2549号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裁判日期:

2021年4月20日

案情简介:

小美和小强结婚后于2014年2月12日签订一份以小强为甲方,小美为乙方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进行了公证。

公证内容为:

1.甲乙双方自愿约定该房产(中新天津生态城和韵路1078号红树湾花园8-1101)属于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各自占有的份额为50%。

2.为了明确上述出资比例,上述房产首付款中陆万元由乙方父母出资,剩余的房款及税费等费用均为甲方及其父母支付。

3.述房产的剩余房款由甲乙双方共同偿还。

4.甲乙双方自愿确定在银行贷款还清之前,只在甲乙双方内部具有约束力,不具有对抗银行抵押权的效力,且不能对抗房屋产权部门的登记效力。

到了2019年8月6日,小美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两人离婚。但对公证的房产没有做分割。

现在小强起诉小美,要求撤销这份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理由是:小美承诺要长久陪伴,婚姻幸福生活,现在小美却已经起诉离婚,所以应当予以撤销。而且,小美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却没告知自己,自己2015年才知道,这构成欺诈。

那小强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一审法院认为

最后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否存在可被撤销的法定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或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或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诉讼中,小强认可案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签订当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主张小美患有传染性疾病,婚前并未告知,婚后直至2015年小强方才知晓,认为小美构成欺诈。小美对小强主张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小强就其所述事项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不予确认,且小强所述事项并非针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所为,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考量因素。

小强另主张与小美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希望双方婚后能够长久陪伴、婚姻生活幸福,现双方已经离婚,小强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故案涉协议应予以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可分为附条件生效的法律行为和附条件解除的法律行为。

本案中,小强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签订附有条件,即:小美承诺“长久陪伴、婚姻生活幸福”,该条件是否成就,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否撤销的前提条件。法理通说认为,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通过受损害方的单方撤销行为即可使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法律行为效力归于消灭。为了减少相对方权利义务长时间陷入不确定状态而处于不利地位,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应在除斥期间内进行,也因形成权的这一特性,法律规定形成权上不得再附加行使条件。

现小强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所附条件不成就要求撤销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一审法院驳回了小强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小强不服,提起上诉。

但最后二审法院认为小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存在可被撤销的情形,一审法院据此所作认定并不不当。小强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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