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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起诉离婚律师咨询电话

武汉离婚法律咨询多少钱 律师在接待离婚法律咨询要注意什么

律师接待离婚法律咨询是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最常见的一种服务项目,是律师实务中最基础的工作项目之一。

律师接待离婚法律咨询,往往都是口头接待咨询为多。在接待口头法律咨询时,可参照以下几项工作指引:

一、首先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如果本所律师已经代理离婚当事人相对方的案件,此时,不得再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法律服务。

二、涉及当事人隐私时,如果有其他办理律师或者律师助理共同参与咨询服务,应当提前征询当事人意见。

三、接待咨询时,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如墨林律师团队现阶段接待离婚咨询时,对每一次咨询都记录《案情简介》,便于解答当事人关心的法律问题,有利于事后对案件的分析,做出是否接受委托诉讼的决定。

《案情简介》要着重记录如下事项:

当事人的自然信息、身体状况、相识途径、结婚时间、离婚原因、子女出生时间、财产清单、财产形成时间、财产增值或贬值后的价值、对外债权债务等信息。

但是当事人不愿意透露的个人信息,律师应当予以尊重。

四、对于重点客户,可以出具书面咨询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1、以当事人告知的信息为基础,分析本案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及处理方法;

2、详细分析法律规定与实务操作中的差异、可能产生的问题以及对纠纷处理后果应有怎样的态度和心理准备;

3、告知当事人解决问题要经历哪些阶段、做好哪些准备、可能付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等。

五、制定咨询收费标准。

可以按照小时收费或者按次数收费,如出具书面咨询报告,可以增加收费标准。必要时,可以赠送电话咨询次数。如收费后,可以增加两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的电话咨询等服务项目。

以上是律师在接待离婚法律咨询过程中可做为参考的工作指引。其中涉及的“应当”、“不得”等确定性词语,仅是表达建议程度的不同,不具有强制性,只是参考使用,不应理解为律师未如此操作即属执业过失或者重大错误。

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及专业人员近60人,组建了律师部和清收部。律师部长期从事债权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类纠纷,在证据收集、财产保全、诉讼策略和判决执行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清收部常年为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等提供法律服务,精于研究债务人的心理,熟于查询财产线索,善于运用催款技巧,并且了解各种融资渠道,可引导欠款人借新还旧,施压与引导并举,全力促成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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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武汉离婚律师,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6条和第7条第1款关于《婚姻法》第18条所涉夫妻个人产业的释法性规矩,过于着重在当今离婚率高企情况下夫妻产业切割裁判规范的东西性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6条和第7条第1款关于《婚姻法》第18条所涉夫妻个人产业的释法性规矩,过于着重在当今离婚率高企情况下夫妻产业切割裁判规范的东西性和实用性。该解说第6条将夫妻间产业赠与视同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赠与规矩,忽视了夫妻之间的身份性和家庭的伦理性特征;第7条第1款看似相等的权力准则,实则掠夺或削弱了法令对家庭弱者的维护,加重了当事人位置的不相等,与婚姻家庭法维护家庭弱者利益的主旨相悖。因而,有必要从司法解说、法令适用和立法规划等层面临相关规矩进行整合与完善,以期使我国婚姻立法(包含司法解说)方面过于着重产业规矩而对婚姻本身特征重视不行的局势得以改动。夫妻产业制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的要点内容之一。较之于1980年《婚姻法》第13条关于夫妻产业的准则、笼统规矩,2001年《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产业制造出了详细规矩,除保留了原有的夫妻一起产业制外,还新增规矩了夫妻特有产业制。一起,该法的第19条也对夫妻约好产业制进行了详细、清晰规矩。面临日益增多的离婚诉讼,针对新《婚姻法》施行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令适用疑难问题,为释明法令、为司法供给可操作性的裁判根据,自2001年至2011年的10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就新《婚姻法》的适用先后出台了三个司法解说。因为受赠产业亦是夫妻一起产业或个人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说中关于夫妻一起产业和个人产业规矩中不乏相关赠与之规矩。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以下简称《解说二》)第2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以下简称《解说三》)第6条、第7条特别引起人们的重视并引发人们对司法解说相关规矩的剧烈争辩。本文就夫妻产业婚姻法司法解说规矩中有关赠与规矩的相关问题作一讨论。一、《婚姻法》司法解说有关夫妻产业赠与规矩的扼要整理《解说二》第22条清晰规矩,当事人成婚前,爸爸妈妈为两边置办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确以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爸爸妈妈清晰表明赠与两边的在外。当事人成婚后,爸爸妈妈为两边置办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确以为对夫妻两边的赠与,但爸爸妈妈清晰表明赠与一方的在外。可是,时刻不长,《解说二》第22条第2款即被2011年《解说三》的第7条第1款所替代,该款规矩,婚后由一方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挂号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矩,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确以为夫妻一方的个人产业。两相比较,能够发现:在触及爸爸妈妈出资置办房子的景象下,《婚法释(二)》第22条划分了婚前和婚后两种景象。清晰的是资金归属,而不是房子归属。房子归属首要根据夫妻两边约好。在没有约好的景象下,房子的归属按照上述解说能够做如下确认:婚前一方爸爸妈妈出资置办房子准则上归该方一切;婚后爸爸妈妈置办房子准则上为夫妻共有,但赠与方(爸爸妈妈)作了清晰约好或夫妻两边还有约好的在外。{1}而《解说三》第7条第1款规矩不动产应确以为夫妻一方的个人产业,清晰的是不动产(房产)而非出资的归属,一起,以婚后爸爸妈妈出资、产权挂号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作为确认不动产(房产)归属的必要条件。因而,《解说三》第7条第1款的规矩实际上是对《解说二》第22条第2款的彻底推翻并取而代之。至于《解说二》第22条第2款中的出资与《解说三》第7条第1款的不动产的表述,从法令性质上来说,差异二者的含义并不大,后者不过是前者的物化形状罢了。《解说三》触及夫妻产业赠与规矩的还有其第6条,该条规矩,婚前或许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好将一方一切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改动挂号之前吊销赠与,另一方恳求判令持续实行的,人民法院能够按照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的规矩处理。因为此条规矩牵涉夫妻一方房产赠与之恣意吊销,联系到夫妻约好产业归属意图能否完成从而关乎夫妻一方的切身利益,因而,颇值重视。二、对《婚姻法》司法解说所涉夫妻产业赠与规矩之反思(一)关于《解说三》第6条1.夫妻产业契约不宜简略适用赠与合同的规矩最高人民法院对《解说三》第6条进行解说以为,将一方一切的产业约好为另一方一切,也便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两边达成了有用的协议,但因未处理房子改动挂号手续,按照物权法的规矩,房子一切权没有搬运,而按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矩,赠与房产的一方能够吊销赠与。{2}这种解说过度强化了夫妻产业契约的产业内容,却忽视了夫妻产业契约不同于一般产业契约的身份要素。因为,婚姻联系包含身份内容和产业内容,但归于身份联系。婚姻行为发生身份效能和产业效能,但归于身份行为。{3}夫妻两边于婚前或许婚姻联系存续期间通过约好,从而使一方无偿取得另一方的产业,是以成婚或婚姻存续为条件的,其与一般的赠与行为具有严重差异,不能简略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矩。《解说三》第6条将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关于房产的约好视为赠与并赋予赠与人恣意吊销权,从赠与合同的视点来看,以下问题值得讨论:(1)赠与行为并非在任何含义下皆无偿在现代生活中,一般人都喜爱通过互赠礼物来树立和培育杰出的社会联系,赠与也是家庭成员之间表达亲情和产业流通的首要手法。像赠与这样的被传统民法定性为无偿的行为,其实并非真的无偿,赠与人相同或许存在着互利的动机和需求。只不过这些需求被不必支付对价或酬劳的外观掩盖了起来。他们实在寻求的东西其实在合同之外。{4}因而,只需那些向公益集体的捐献,才归于实在无对待给付的赠与。(2)夫妻间产业赠与并非一定是无偿立法赋予赠与人以恣意吊销权,首要是根据赠与合同的单务性、无偿性,让赠与人在未为实行或未为彻底实行之前,有时机再次审度是否果然要持续此对其不利益的合同,假如赠与人改动其原先的主意,则容许赠与人吊销该合同,无须有任何理由或事由。{5}因而,《解说三》第6条正是根据无偿是赠与行为的典型特征的传统理论知道,赋予赠与人以恣意吊销权的。可是,关于夫妻而言,咱们在对待夫或妻一方将房产赠与给另一方的问题上,不能仅看到其内容上的产业性,还应愈加重视其附随的婚姻身份性。事实上,在联系契约视界下,婚姻是两个相等当事人为进步其一起福利而自愿结合、互为伴侣、互相供给性的满意和经济上的协助以及生儿育女的联系契约。婚姻是利益同享、危险共担的长时间联系,夫妻两边共享婚姻工作或一起工作,每一方婚姻当事人都为婚姻的工作作出一系列有含义的奉献,虽然奉献的方法不同,但都是平等重要的奉献,其间非经济性奉献也应被充分地必定。{6}在现实生活中,在夫或妻一方将房产赠与给另一方的景象下,相关于赠与方来说,受赠方一般在经济上处于弱势位置。因而,若夫或妻一方将房产赠与给另一方是出于终成婚姻联系、革除相关法令责任、取得对方体谅等原因,则名为赠与,实则为获取某种利益的交流东西罢了,其实质并非赠与。此刻,若当事人两边意思表明实在、不违背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矩,则无吊销赠与可言。若夫或妻一方作出将房产赠与给另一方的决议计划时是达观的、底子没有考虑婚姻联系决裂性的,则夫或妻一方将房产赠与给另一方实际上或是根据真挚地对妻或夫给予经济上的协助,或是根据对另一方哺育子女、孝敬老人、料理家庭的真挚报答,或是根据对另一方献身自己、抛弃工作等以使自己学历、职位、赚钱才能等取得进步的真挚感谢,或是根据对另一方供给的杰出家庭气氛并希望持续一起维持下去的真挚等待等等。一切这些,实际上是对房产受赠人对家庭的静静支付、自我献身的对待给付,很难说赠与人的赠与是无偿的。2.夫妻间赠与适用一刀切的恣意吊销规矩难以完成裁判正义实际上,在《解说三》出台之前,针对该解说第6条所涉问题的处理上,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念:一种观念以为,根据《婚姻法》第19条之规矩,夫妻之间有关产业的约好,只需系夫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不违背法令、法规的禁止性规矩,就应确以为有用且对两边发生法令上的拘束力。相关于物权法及合同法的规矩,对夫妻产业联系的规矩归于特别规矩,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矩,故夫妻之间有关房产赠与的约好无需通过物权变动手续,离婚时法院能够判定房产归受赠方一切,对赠与房产一方建议吊销赠与合同的恳求不予支撑。另一种观念以为,应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一节的相关规矩,没有处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房产赠与人能够随时吊销赠与,对离婚时赠与房产一方建议吊销赠与合同的恳求应予支撑。{7}《解说三》第6条终究采用了第二种观念。笔者以为,《解说三》第6条关于夫妻一方在在赠与房产改动挂号之前能够吊销赠与的规矩,并没有对赠与的不同景象进行详细区别。实际生活中,夫妻一方于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将其所属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名义上看是赠与,实则或许是赠与方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赔偿,或是因为自己差错而对另一方的损害赔偿,或是对离婚后经济生活困难一方实行的经济协助责任等等。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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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桃林律师,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专业婚姻律师,执业十二年,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成功办理过上千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对离婚财产分割、一方转移隐匿共同财产及伪造债务的处理、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争议、婚外情及家庭暴力的取证及赔偿、遗产继承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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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1、孙小姐与国外人结婚不到二个月,其丈夫被驱逐出境,代理孙小姐成功办理了离婚手续。

2、李小姐是随州人,邓先生是武汉人,邓先生在婚前名下就有房有车,月收入7000元,李小姐无房无车,月收入4000元,收入远比邓先生差,李小姐委托郑律师后,在郑律师的指导下成功为李小姐争取到了小孩抚养权。

3、黄小姐是湖北人,10年前与香港人张先生在湖北省民政厅办理了结婚,婚后男方的父母反对,张先生便不再回大陆,黄小姐由于与张先生失联,一直未办理离婚,经人介绍后委托郑律师办理离婚手续,目前已经成功离婚。

4、王小姐是洪湖人,夏先生是其初中同学,由于夏先生吸毒被强制戒毒,王小姐经人介绍找到郑律师,郑律师为王小姐设计了诉讼方案,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便成功办理了离婚手续。

5、倪先生是山东人,由于其妻子婚内出轨,经朋友介绍找到郑律师,由于共同财产较多,郑律师经过不到半年的时间成功为其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争取到了二个孩子的抚养权。

执业理念:客观分析、高效办案、诚信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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