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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上一篇“婚姻法二十四条争议不断,法官称之为国家一级法律错误”的文章吸引了伙伴们的眼球,关联的还有“该条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冲突,应当废止……”。受该条所害的网友纷纷发表类似“婚姻有风险、离婚须谨慎”、“离婚了,还得为前任还债”等等的跟贴。近日,网上一篇“婚姻法二十四条争议不断,法官称之为国家一级法律错误”的文章吸引了伙伴们的眼球,关联的还有“该条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冲突,应当废止……”。受该条所害的网友纷纷发表类似“婚姻有风险、离婚须谨慎”、“离婚了,还得为前任还债”等等的跟贴。

而就在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问题作出了回应,公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和配套通知,在原有的条文基础上增加两款:而就在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问题作出了回应,公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和配套通知,在原有的条文基础上增加两款:

第二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款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并没有废止和删除原有的条款内容。原有的“但并没有废止和删除原有的条款内容。原有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到底是国家一级法律错误?还是对法条的理解不当?专业离婚律师带你走出“第二十四条”的阴影。”到底是国家一级法律错误?还是对法条的理解不当?专业离婚律师带你走出“第二十四条”的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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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仁婚姻家事团队代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在该案件中,成功代理男方否认了亲子关系,并且女方需返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诉。

“我常年在外地打工,我有一个儿子3岁了,可是周围邻居朋友都说儿子不像我,我也有点怀疑这个儿子不是我的,就跟我老婆商量去做亲子鉴定,可是她却突然带着儿子走了1个多月,今天我收到老婆起诉离婚的传票。如果儿子是我的,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儿子不是我的,我同意离婚。”

可是如何来证明男方是不是儿子的亲生父亲呢?一边男方没有亲子鉴定报告;另一边又不能强行要求女方做亲子鉴定。那有没有其他必要的证据呢?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男方能提供必要的证据,而女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又无法对应举证的,法院可以据此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赣州离婚律师南康离婚律师瑞金离婚律师赣县离婚律师信丰离婚律师大余离婚律师上犹离婚律师崇义离婚律师安远婚律师龙南离婚律师定南离婚律师全南离婚律师兴国离婚律师宁都离婚律师于都离婚律师会昌离婚律师寻乌离婚律师石城离婚律师)

分析案情后,我们开始搜集调取必要的证据:了解到孩子曾经住院做过手术,我们到医院调取到了孩子的血型,发现男方和孩子的血型不匹配;梳理男方近三年来,尤其是女方受孕期间和女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男方的行程记录,发现女方受孕期间双方无同居;走访邻居及女方身边的人,发现了女方与一男性的暧昧信息。

庭审中,我们把大量的否认亲子关系的证据摆在女方面前,女方感到了巨大的压力,终于承认了孩子不是男方的亲生儿子。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调解,和平分手,女方也同意返还抚养费及进行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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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在结婚之后得到的财产,大部分人都会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其实也有可能是个人的财产,如果是个人财产的话在离婚的时候就不需要进行分配。那么生活中,在结婚之后得到的财产,大部分人都会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其实也有可能是个人的财产,如果是个人财产的话在离婚的时候就不需要进行分配。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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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证明婚内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一、如何证明婚内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婚后买房子,想住房产权为一人所有,需要先办理一方名字房产证。然后夫妻俩一起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住房房产证,到本地公证处,做住房产权公证,明确住房为房产证登记人一人财产,双方签字做公证,取得公证书注意保管,住房产权就属于房产证登记人婚后取得个人财产。婚后买房子,想住房产权为一人所有,需要先办理一方名字房产证。然后夫妻俩一起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住房房产证,到本地公证处,做住房产权公证,明确住房为房产证登记人一人财产,双方签字做公证,取得公证书注意保管,住房产权就属于房产证登记人婚后取得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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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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