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夫妻同居义务且难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很难生活在一起。
(七)婚前隐瞒精神疾病,经长期治疗仍未康复的;离婚前,他们知道另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并与他结婚,或者一方在与丈夫和妻子生活在一起期间患有精神疾病,但长期无法治愈。
8.婚姻登记后双方没有同居,也没有和解的可能。
9、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裁定,分居1年不允许离婚,对方不履行夫妻义务。
10.如果一方与另一方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意,无辜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或有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经过批评、教育和处罚,有罪一方在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离婚后提起离婚诉讼,确实没有和解的可能。
11、一方被判长期监禁或其违法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12、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13、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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