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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事务所我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律师事务所

一、为规范本所受理案件,特制定本制度。二、收案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收案与统一分案制与满足当事人指定承办律师要求相结合。三、凡当事人指定承办律师,该律师同意接受的,应由该律师办理此案。

律师在登记案件时,应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案件标的的材料,及案件的计费方法,低于收费标准的应注明。十三、律师可根据案件需要预收材料复印费、交通费和长途电话费,但应在案件登记时注明。

凡未注明且收费低于标准的,以私自收费处理。。

四、当事人没有指定承办律师的,由所里分配给本所律师办理,着重分配给案源少的律师,享受固定工资的律师,并考虑到承办律师的能力的特长。五、本所鼓励律师积极开拓案源,其应得工资包括案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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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所的案源或主任的案源,交由律师办理,案源费由本所提取。九、律师在接受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或非诉讼案件,应根据委托人的口述制作笔录,笔录应包括以下情况:事实简要当事人现有的或可以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当事人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的情况,笔录由委托签字认可。

一、为规范本所受理案件,特制定本制度。二、收案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收案与统一分案制与满足当事人指定承办律师要求相结合。三、凡当事人指定承办律师,该律师同意接受的,应由该律师办理此案。四、当事人没有指定承办律师的,由所里分配给本所律师办理,着重分配给案源少的律师,享受固定工资的律师,并考虑到承办律师的能力的特长。五、本所鼓励律师积极开拓案源,其应得工资包括案源费。六、律师本人的案源,愿意转给其他律师办理的,且当事人同意,可提取案源费,并按相应比例计算该律师的创收。七、律师合作办理的案件,各自的工资比例和创收比例由双方协商后通知财务。八、本所的案...

十、律师在接受案件时,可对案件作出分析,但不得包打官司。十一、在办理委托手续并收取律师费之前,律师不得开展代理活动,如有必要,应经主任同意,否则视为私自收案。十二、律师不得低于国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费,对于应收费伍仟元以上的,可适度降低收费标准。

六、律师本人的案源,愿意转给其他律师办理的,且当事人同意,可提取案源费,并按相应比例计算该律师的创收。七、律师合作办理的案件,各自的工资比例和创收比例由双方协商后通知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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