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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传本律师事务所(上海郑传本律师事务所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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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

在西菜场对面看到过一个律师服务部,在暨阳中路上面好像有一家,你可以拨打12345便民热线询问,蛮方便的。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五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决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缴税律师事务所如何缴税?

八、本所的案源或主任的案源,交由律师办理,案源费由本所提取。九、律师在接受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或非诉讼案件,应根据委托人的口述制作笔录,笔录应包括以下情况:事实简要当事人现有的或可以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当事人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的情况,笔录由委托签字认可。

凡未注明且收费低于标准的,以私自收费处理。。

一、为规范本所受理案件,特制定本制度。二、收案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收案与统一分案制与满足当事人指定承办律师要求相结合。三、凡当事人指定承办律师,该律师同意接受的,应由该律师办理此案。

六、律师本人的案源,愿意转给其他律师办理的,且当事人同意,可提取案源费,并按相应比例计算该律师的创收。七、律师合作办理的案件,各自的工资比例和创收比例由双方协商后通知财务。

1、在有了营业执照的同时,到地税办理税务登记;2、记住每个月初进行上一个月的纳税申报;3、按收入额5%缴纳营业税、按营业税的7%缴纳城市维护税、按营业税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1%缴纳地方教育费;4、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5、协议、合同按规定印花税贴花;6、固定资产中有房产,还要申报缴纳房产税。

律师在登记案件时,应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案件标的的材料,及案件的计费方法,低于收费标准的应注明。十三、律师可根据案件需要预收材料复印费、交通费和长途电话费,但应在案件登记时注明。

一、为规范本所受理案件,特制定本制度。二、收案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收案与统一分案制与满足当事人指定承办律师要求相结合。三、凡当事人指定承办律师,该律师同意接受的,应由该律师办理此案。四、当事人没有指定承办律师的,由所里分配给本所律师办理,着重分配给案源少的律师,享受固定工资的律师,并考虑到承办律师的能力的特长。五、本所鼓励律师积极开拓案源,其应得工资包括案源费。六、律师本人的案源,愿意转给其他律师办理的,且当事人同意,可提取案源费,并按相应比例计算该律师的创收。七、律师合作办理的案件,各自的工资比例和创收比例由双方协商后通知财务。八、本所的案...

四、当事人没有指定承办律师的,由所里分配给本所律师办理,着重分配给案源少的律师,享受固定工资的律师,并考虑到承办律师的能力的特长。五、本所鼓励律师积极开拓案源,其应得工资包括案源费。

十、律师在接受案件时,可对案件作出分析,但不得包打官司。十一、在办理委托手续并收取律师费之前,律师不得开展代理活动,如有必要,应经主任同意,否则视为私自收案。十二、律师不得低于国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费,对于应收费伍仟元以上的,可适度降低收费标准。

什么是个人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定义

三、法律责任事务所主任由申请人担任并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不得变更主任。四、申报程序(一)按照司法部、省司法厅有关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规定申报。

个人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事务所的一种组织形式,是由一个律师投资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其名称是某省(直辖市或自治区)加投资律师个人名字再加律师事务所构成。

加强对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规范化管理;3。对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情况、管理工作情况要跟踪了解,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试点工作情况请及时上报厅律师管理处。

投资不低于10万元,由投资律师个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其法律性质类同于一人投资的企业,但不同于一个股东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我国现行律师法没有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但个人律师事务所*早在海南省试点,现在北京、上海、广东、河南好多省份都开始了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

特此通知。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专职律师中从事律师工作6年以上,或兼职从事律师工作10年以上;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4。连续3年年业务收费50万元以上;5。品行良好,在律师执业期间从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在清算期间,其律师不得执业,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3。事务所终止,应当清偿债务。律师事务所财产不足偿还债务的,由申请人个人财产承担未偿债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和执业风险责任等保险;4。参照合伙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加强财务管理;5。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暂不得接受实习律师;6。执业风险准备金应汇入省辖市司法局或律师协会单设帐户。

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注销并予公告。六、管理要求(一)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必须切实加强管理,规范行为。1。必须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的监督与指导;2。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管理制度,并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3。

所在地省辖市司法局证明其人员、资金、办公条件均已具备开业条件的证明;6。所在地省辖市司法局或律师协会出具的其执业风险准备金到位的证明;7。登记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南京、无锡、苏州、常州、镇江等五个省辖市。二、设立条件(一)申请人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2。

我这有个文件,或许对你有帮助——江苏省司法厅苏司律[2003]57号关于开展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司法局:为了推进律师体制改革,探索和完善律师执业组织形式,促进我省律师事业的发展,适应江苏经济发展和入世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新形势,经研究,决定在部分省辖市开展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南京、无锡、苏州、常州、镇江等五个省辖市。二、设立条件(一)申请人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2。专职律师中从事律师工作6年以上,或兼职从事律师工作10年以上;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4。连续3年年业...

个人律师事务所在社区服务方面是有相当优势的。。

我这有个文件,或许对你有帮助——江苏省司法厅苏司律[2003]57号关于开展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司法局:为了推进律师体制改革,探索和完善律师执业组织形式,促进我省律师事业的发展,适应江苏经济发展和入世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新形势,经研究,决定在部分省辖市开展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

五、终止和注销(一)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申请人决定解散;2。申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3。被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者申请人律师执业证的;4。

律师事务所资产不足10万元,且3个月内未能补足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财产清算:1。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负责对清算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2。

(二)各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应切实加强监督,严格管理。1。要严格按照试点范围、条件和程序,认真开展试点工作。要对本地区律师事务所的规模、种类和数量认真规划,对申报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数量应严格控制,对申报人申办条件的审查要从严掌握;2。

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金和10万元人民币执业风险准备金;5。申办机构所在地应与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相一致;6。以申请人姓名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字号,并经司法部名称检索同意。

(二)开业条件1。执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并独立于个人生活场所;2。应置备必要的办公设备;3。招聘2名以上专职律师,并配备专职的财会、行政人员;4。

原执业地省辖市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前连续3年年业务收费50万元以上的证明;4。聘用专职律师的聘用合同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聘用财会、行政人员的聘用合同;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相关证明;5。

(二)申请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除应提交司法部、省司法厅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1。原执业地省辖市司法局推荐材料;2。原执业地省辖市司法局及律师协会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证明材料;3。

(三)注销程序:1。提交申请人签名的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审计报告、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报告;2。交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公章、财务章,律师执业证;3。注销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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