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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问题,历来争议很大。2008年9月18日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但是,仅从字面理解,“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只是解决了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问题,并不意味着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必然构成劳动关系。

再次,律师的法律服务属于律所的业务组成部分,律师的收入无论以何种方式提取均属于劳动报酬。至于实践中律所不向律师支付工资,律师的社保和公积金中原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也由律师个人承担等现象,原本就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更加不能作为否定劳动关系的理由。

一般来说,去律所实习*开始要跟着一个合伙人,帮那个合伙人打下手,就和行政人员的工作差不多。例如整理档案和卷宗,看一些法律意见书。时间长一点,律师会让你看一些简单的小案件,讨论一下处理方法。

后期我和律师讨论了几个小案件,其中给我印象*深的就是一个票据法的案件。因为票据法特别专业,一般学生学起来都很头疼,所以当我刚接触这个小案子的时候十分的棘手,甚至都不知道从何下手,但我查阅了相关法条,进行了详细的研究,*终写了一份意见书,带我的那个律师给予我很高的评价,我觉得那就是一种成就,而且让我确实获得了锻炼。

对于后者而言,律所实际上相当于一家公司,全部律师都是通过为律所提供劳动而获取劳动报酬,律师的执业活动也全部是律所统一安排,律师需要接受律所的监督管理,这样的律所与律师之间无疑属于劳动关系。还有人认为,即使是公司化运作的律所,也并非所有律师与律所之间都是劳动关系,而要以身份的不同区别对待。

对于该问题,历来争议很大。2008年9月18日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但是,仅从字面理解,“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只是解决了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问题,并不意味着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必然构成劳动关系。有人认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属于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为实践中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都是承包挂靠制,即律师只是向律所承包办公室或者办公卡座,每年固定向律所缴纳一定的管理费,或者在律师费中按照一定比例向律所缴纳管理费,剩下的律师费全部归律师自己,律所也并不向律师支付任何工...

这有点类似于百货公司出租柜台,没有人会认为柜台的经营者与百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样道理,律师与律所之间也不属于劳动关系。也有人认为,该问题不可一概而论。虽然实践中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是承包挂靠制,但也有一些是公司化运作。

有人认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属于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为实践中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都是承包挂靠制,即律师只是向律所承包办公室或者办公卡座,每年固定向律所缴纳一定的管理费,或者在律师费中按照一定比例向律所缴纳管理费,剩下的律师费全部归律师自己,律所也并不向律师支付任何工资;至于律师何时办案、如何办案、在哪里办案,完全由律师自己决定,律所一般不加干预;即使律师在律所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也只是挂靠关系,因为社保和公积金缴纳费用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实际也是由律师个人全部承担。

如果实习时间很长的花,就会让你陪着他处理案件了。我在律所仅仅实习了一个月,所以基本上没有陪同律师出去办理案件的机会,只是整理档案卷宗。但你别小看了这件事情,因为卷宗都是律师办理完案件之后,所有办理案件过程中资料的汇总,从其中你可以看到相关的证据、律师的各种文书、法院的判决以及其他的东西,其真实度和价值都是非常高的,你可以从中看出律师的思路,案件的过程,法庭辩论过程中的林林总总,这对于学法律的人来说是很难得的。

普通的受薪律师与律所之间应当属于劳动关系,但是合伙人与律所之间则并非简单的劳动关系,因为合伙人实际上是律所的老板,他们对整个律所的经营管理享有绝对的控制权,这有点类似于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我们倾向认为,无论律所采取何种运作机制,也无论是普通律师还是合伙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都属于劳动关系。

理由如下:首先,《律师法》明确规定,律所是律师的法定执业机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律所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其次,律师必须以律所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律师应当接受律所的工作安排和监督管理。

因此,律师与律所之间完全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双方之间应当属于劳动关系。

*后要提醒你一句,因为律所涉及到很多当事人的隐私,你千万切记做好保密工作,不可以把案件向无关的人去讲,这对于律所来说是很忌讳的。。

学的东西很多,就看你是否能融会贯通,将其中每个环节联系起来思考,不能就事论事,而要举一反三。当然,一切的前提是法律条文很熟悉,例如民法、商法之类的,必须非常熟悉,这样才能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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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问题,律师助理就帮你回答了。别的肯定要收费的。

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五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

第十五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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