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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可以转为有期徒刑吗?

第十一条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或者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

第十二条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可以减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权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减刑一般不适用。

前款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并依法缩短缓刑考验期。缓刑考验期不得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考验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又犯有其他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的罪判决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减刑。如果一项新的罪行被判处无期徒刑,从新的罪行被定罪之日起三年内不会减刑。

第十五条办理假释案件,认定“不存在再次犯罪的危险”。除《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犯罪的具体情形、原审判决、执行中的一致表现、犯罪人的年龄、身体状况、人格特征、假释后的生活来源、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等因素,都构成犯罪

能够认罪悔改,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规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的未成年犯,应视为真正悔过。可以适当地放宽换向范围,并且可以相应地缩短开始时间和间隔。依照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假释。

前两款所称未成年犯,是指减刑时不满18岁的犯罪分子。

第二十条对患有严重疾病的老年人、身体残疾者(不含自伤、残疾者)和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以实际悔改表现为主要内容。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自理、身体残疾、患有严重疾病,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接受教育和改造的罪犯,应当视为真正的悔罪。可以适当地放宽换向范围,并且可以相应地缩短开始时间和间隔。如果假释后的生活有真正的保障,可以依法给予假释,但法律和本解释不允许假释的情况除外。

对于身体残疾罪犯和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其残疾程度和疾病程度由法律鉴定机构依法确定。

第二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二十二条减刑、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决定假释的,减二年有期徒刑,刑期不得少于二年。

如果囚犯在减刑后被判处不到两年的徒刑,并决定假释,刑期可以适当缩短。

第二十三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或者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继续有效。变更原判决、裁定的,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再审判决和原减刑、假释判决,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假释裁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是否移交了下列材料:

(a)减刑或假释提议;

(二)终审法院的判决文件、执行通知书和以前减刑命令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

(四)刑事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根据案件审理需要移交的其他材料。

请求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假释对罪犯所在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检察意见,应当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前三款规定的材料齐全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提出减刑、假释请求的执行机关予以补正。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公开所有减刑、假释案件。宣传场所是罪犯服刑的公共场所。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宣传应包括以下内容:

(1)罪犯的姓名;

(二)原定罪量刑;

(三)以前减刑的罪犯;

(四)行政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的建议和依据;

(五)公示期;

(6)反馈方法等。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可以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但是,下列案件应在法院审理:

(一)对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请求减刑;

(二)减刑请求的开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范围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三)有重大影响的

一般来说,只要法律得到遵守,无期徒刑将被减为有期徒刑。读完以上关于无期徒刑能否转为有期徒刑的简介后,我相信大家对无期徒刑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如果你有任何关于终身监禁或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辩护网的刑事律师,他们会给你专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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